论文摘要
医疗事故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规定的一种业务过失犯罪。由于医疗业务本身的科学性、复杂性和高度危险性,使得医疗事故罪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司法认定上都面临颇多疑难。过失犯罪的本质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因而,医疗事故罪中的注意义务问题是解决该罪理论和实践难题的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医疗事故罪中注意义务分为抽象的注意义务和具体的注意义务。前者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平等地要求所有医务人员普遍遵守的客观义务;后者指在对个案进行司法认定时,根据医务人员执业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可能增减注意义务的因素而现实地课予该执业医务人员的义务,它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医疗事故罪中的注意义务来源于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与规章、医疗专业技术共同规范与医疗水准和医疗机构内部规章制度,并为刑法所确定,其内容包括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说明义务、问诊义务、转医义务、监督义务是其中几项特殊的注意义务。在医疗事故罪司法认定过程中,抽象的注意义务向具体的注意义务转化。影响并决定这一转化过程的因素包括医疗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境、“被允许的危险”理论、信赖原则、共同医疗行为中的注意义务分配等。注意能力是注意义务履行的主观根据和前提之一。它是心理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统一,其内容与注意义务相对应。对医疗行为人注意能力的评断应采用“注意义务相当的客观标准”,即与医疗行为人相当的平均人处于该行为人所处境况时为履行注意义务所必需的注意能力标准。医疗事故罪过失的认定标准是严重违反注意义务,认定顺序是抽象注意义务——具体注意义务——以注意能力为核心的预见条件——注意义务的违反与否——刑事过失成立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