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事后不可罚行为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于认定一罪与数罪、准确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在国内的刑法教科书中鲜有提及事后不可罚行为的,理论研究也是寥寥,但在司法实务中已经不断涌现出事后不可罚行为的影子,因此本文拟对事后不可罚行为进行研究,提出自己的看法。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界定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概念。通过对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概念列举以及分析,引出相关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于概念分歧进行解释,认为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状态犯中,基本犯罪行为完成以后,为确保和利用前行为之不法利益,复又实施另一行为,由于该行为不具备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因而不予处罚。事后不可罚行为的认定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第二部分是分析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法律性质,也就是寻求不可罚的原因。在解释事后不可罚行为时,产生了不少学说,有包括的一罪说、法条竞合说、构成要件解决说、期待可能性说等等,由于这些学说或与我们的刑法理论不吻合,或存在标准的模糊性,因此在解释不可罚的原因上并不能让人满意。通过比较分析中外关于不可罚的各种学说,结合我们的法学理论,认为禁止重复评价是不罚原因之所在。第三部分是对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将其定位于本来的一罪中。事后不可罚行为存在于状态犯中,由主行为构成犯罪且既遂、法益的同一性、主体的同一性、事后行为的非犯罪性及不可罚性构成。由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与刑法理论中的吸收犯、牵连犯有着许多相似之处,因此事后不可罚行为可能会被认为是吸收犯或者牵连犯,通过比较分析,我认为,事后不可罚行为由于其非犯罪性以及法益侵害的同一性特征,与吸收犯和牵连犯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应当属于本来的一罪,独立规定。第四部分是事后不可罚行为的具体运用。结合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以及分则的相关规定对不可罚行为展开论述。在共同犯罪中,事后不可罚行为的认定关系到行为人是一罪还是数罪,通过列举分析认为,本犯教唆他人实施事后行为的,不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应当与基本犯罪行为数罪并罚。在刑法分则中,在侵犯财产罪与其后行为、伪造货币罪与相关行为、洗钱犯罪与上游犯罪中比较常见事后不可罚行为,因此对事后不可罚行为的具体情况展开分析,明确哪些情况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