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律调控机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价格改革,定价,调控体系,价格管理,价格监管,价格系统,价格体制,彭森,监事会主席,服务价格
法律调控机制论文文献综述
赵薇[1](2018)在《从97%政府定价到97%市场形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赵薇报道 11月20日,价格改革40周年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来自相关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代表,曾在价格系统工作过的部分领导同志齐聚一堂,共话价格改革40年。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张建明(本文来源于《中国改革报》期刊2018-11-22)
邱隽思[2](2017)在《代表性传承人制度视野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宏观调控法律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第二十九条到第叁十一条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制度,但这些规定却在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标准和职责履行上存在若干问题,本论文致力于对此问题的分析,以探讨相关的解决方案,从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的完善。(本文来源于《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2017年年会摘要集》期刊2017-12-16)
王震[3](2016)在《社会调控视野中法律与道德作用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社会调控视野中法律和道德的作用机制存在着极大的争议。在我国强调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律被提到了更重要的位置上。而从应然和实然的角度上说,道德起到了更重要的作用。理想的作用机制是道德在前方拉动且提供主要动力,而法律在后面辅助推动,二者协调互动的模式。理解该作用机制要着重把握法律的有限性,并对法律和道德自身进行全新的定位,同时对法律和道德间的作用模式和相互间的转化关系也要有所把握。为了促进该机制的逐渐完善,要着力培养公众的道德意识和守法意识,重视法律的道德支撑以及树立法律权威。(本文来源于《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2期)
王几高[4](2016)在《金融宏观调控法律责任机制的制度困境——以金融宏观调控的“不确定性”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金融宏观调控对整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具有法学意义上的必要性和经济学意义上的合理性。对是否建立法律责任机制以对金融调控予以规制的问题,应该充分考虑到金融调控的自由裁量属性及"不确定性"特征,需充分认识到法律作为规制方式也具有一定的边界,尤其是法律责任机制在规制金融调控行为中的制度困境和功能失效。(本文来源于《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6年01期)
曹荠[5](2014)在《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政府采购在国内原有研究中往往被归类于宏观调控问题之中,由此,政府采购调控的干预表现和行政职能极为明显,法律表现尤其经济法表现极其模糊。而经济法是将其归入宏观调控法部分。在现代市场治理与法治建设中,如若仍以原有的分析方法将政府采购以及政府采购市场调控仅仅作为行政问题或单一宏观调控问题,已难以适应和解决市场体系整体发展变化和政府采购市场治理的当代变化和需求。本论文作为对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的研究,改变了政府采购调控行政化和宏观经济化的原有习惯方法,从新的分析进路来研究政府采购市场调控,尝试将政府进入市场采购作为政府采购调控问题的起点,将政府采购市场调控作为综合的完整体系内容加以整体化研究,进而明晰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机制规范内容,强调建构起完善有效的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切实解决政府采购和政府采购市场调控的系统约束性问题。①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提出和强调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事实是市场在政府采购中的作用是决定性的,同时需要更好发挥政府在政府采购市场调控作用,因而,不能仅将政府采购作为单一宏观调控手段,政府一旦进入市场进行采购,即应当遵守市场规律,“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②现代政府采购已经成为既在市场中进行竞争及规范各个采购环节,又在政府职能层面使用政府资金,并提高财政调控社会效果、包括实现国家重大经济政策以及社会稳定发展目标的复杂系统工程,在价值目标上,政府采购市场调控则是这一经济与社会目标下的活动领域和研究范畴,所以,单一的市场机制、行政调控机制等均难以全面实现对政府采购市场调控的有效制约。法律机制的规范系统动态特性决定了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对政府采购市场调控、对实现完善的政府采购体系运行具有积极的约束功能和目标价值,为此,需要对政府采购市场法律机制目标、原则、模式各环节进行机制和考证设计,从而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运行,进而有效分配社会资源。政府采购市场调控,一方面表现于政府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直接客观影响政府采购市场运行价格体系;另一方面,表现政策目标下国家调控经济总运行,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平衡。这会发生诸如政府采购调控政策过度,调控行政管理过度,或不作为以及政府调控行为、政府采购行为与采购机构行为混淆的困境。具体而言,出现违背市场机制,政府采购“一言堂”;公共产品直接垄断购买,政府采购高成本、低效率而“物不所值”;政府采购寻租与腐败、行政管理与采购部门利益失衡等失灵问题。这些问题会导致公共财政资金有效运作失衡、国家市场治理和整体经济目标运行失衡。究其实质,与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手段和过程的约束机制确立或选择直接相关,政府采购市场调控诸多问题即在于政府采购市场调控运行缺乏有效力的约束机制引导。在我国实践中,法律安排长期将政府采购市场法律制度与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混同对待,而实际上忽略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所以,尽管存在一些制度内容但缺乏整体法律机制设计与保障,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规范模式与工具选择问题并未解决,也没有解决政府采购市场与调控的调控保障路径问题。以上这些问题正在逐渐引起理论、特别是实践高度关注。由于仅仅运用行政管理手段、政策宏观干预机制或仅有一些法律内容无法有效适应国家市场治理与新一轮财政改革所要求的政府采购市场调控要求,①鉴于法律机制对综合性市场的保障作用,因而需要将政府采购调控法律机制作为解决问题的基础手段。在对该问题研究中,本论文借鉴了经济学、政治学等不同学科研究成果,围绕法学分析方法对政府采购市场调控实证问题进行理论综合探讨。这些研究成果都有研究价值,本论文经过国内外文献和成果分析,发现:政府采购市场既有一般市场运行体系“之中”的专业性结构内容,也发生一般市场“之外”提供公共产品、进行政府调控市场的特性内容,因为解决各种失灵、实现政府职能、提供社会公共产品的客观要求给政府介入和调控提供了空间和条件。由于政府在政府采购市场的复杂地位,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政府采购与调控界限模糊,二是发生政府采购寻租;叁是采购和调控均高度行政化等等。这些客观问题是理论和实践对政府采购规范以及政府采购市场调控约束的反复争论内容,但是,多数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不同学科分别的研究之中。这些研究突出表现在传统经济学中的市场经济与宏观经济划分的市场理论、运用公共资金效果的调控理论等;表现在政治学中的行政管理和国家主权理论等方面,而这些对我国经济法的影响是,经济法主要被分为了市场与宏观调控两个基本部分,政府采购被划分在宏观调控法之中。即使是实践中急需政府采购法律机制约束,也极少有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手段和过程的有效约束机制的研究。与国外针对政府采购市场机制理论专门化和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设计多样化的实践相比,国内的研究仍然在政府采购管理和调控划分中认识问题,经济法学长期借鉴传统经济学中的微观和宏观原理看待问题。而当下,国外的经济学理论已经极大地发展变化,即使是在微观经济领域已不着意失灵而在于缺陷治理,特别是机制设计理论由于对于机制确定模型和法律分析具有分析框架,由于它兼顾了经济发展和制度经济的不同理论内容,已经成为近年来分析市场问题特别是政府采购市场问题或宏观调控的综合性的重要分析工具,这类综合论证和交叉分析,已经打破了市场和政府干预的分类或划分的分析习惯和原有界限,成为综合性研究的机制分析理念和理论基础。这也是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研究的新进路。本论文从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的社会价值意义出发,尝试对政府采购市场和政府采购市场调控作出全新诠释,分析探讨政府采购市场调控的新保障路径,进行比较和实证分析。政府采购直接涉及市场活动和调控行为并非由选择偏好所决定,通过市场机制、管理机制、调控机制等不同机制方案解决失灵问题也并非由利益取向所决定,不同国家财政实践往往或经常将财政调控直接作为客观的有效手段,这种调控中的政府采购是极有价值和实践意义的基本工具。国外法律已开始运用财政调控法律机制方案有效解决财政调控机制问题,如2008年美国经济危机后政府通过国会财政议案等法律形式,加大诸如教育采购、基础建设、工程采购等政府采购预算。特别比较分析了具有不同典型意义的国家或地区的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模式,即,美国分层次的多元法律机制,在这种机制表现中突破了普通法的机制表现模式;欧盟区域化的法律实施安排,在这种机制中提供了欧盟法共同的和各国分别的法律机制表现模式;中央法为主的单向调控法律机制的法律经验。这种比较分析也是本论文的原创归纳和分析。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研究还从实证分析出发,结合中国政府采购市场调控的规范与选择,认为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是有效保障路径工具选择。为此,改变政府采购市场调控行政管理和单方面调控理念是关键,建立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原则是基础,设计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模式是目的。在论文中,具体提出了中国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的实施设计方案,即针对政府采购调控法律意识问题,确立法律机制价值目标应当围绕市场、利益与社会建立社会价值目标;针对政府采购制度性问题,建构基本机制原则和内容,重构法律机制原则下的调控活动基础。在这种实证性分析中,针对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来具体设计运行机制框架内容,建立中国政府采购调控法律机制基础模式,特别是针对政府采购国际法约束趋势问题,提出和分析了在当下的政府采购市场调控运行的客观现实中,建构国际法与国内法双重调控模式,作为不同机制效力下的法律协调方案和基本措施。①而关于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研究还可以为立法提供立法设计理念、方案安排方法和制度框架模型,也为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有效运作提供动态的法律机制保障。研究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问题和研究其他法律问题一样,都涉及本国研究内容,这是研究者的社会责任,②本论文从实证的角度和法律机制运作的角度进行的本国相关问题研究的实证则是政府采购市场调控应当透明、公正、有效,这也是公共产品提供等理论和现实之所需,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为此提供动态的约束性安排。总言之,目前中国新一轮财政改革处于关键期,有效使用公共资金就应当规范制约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所以,建立政府采购市场调控运行的有效法律机制,事实上关乎实现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全面深化市场体制改革和国计民生,是迫切需要研究的极重要问题。(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4-12-01)
孙伟平[6](2014)在《当前房地产宏观调控长效机制的法律路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80年代,我国开展改革开放以来,房地产行业如雨后春笋的不断生长,逐渐地在经济建设中位于支柱型产业的地位。与此同时,房地产行业中的高房价问题也成为了老百姓炙手可热的住房难题,这甚至演变为了一个社会问题。本文主要探讨了对房地产行业利用法律路径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性以及建议措施。(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09期)
裴亚洲[7](2014)在《建立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长效机制的法律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房地产业宏观调控从未达到控制房价快速上涨的预期效果,因此应转变调控思路,研究建立房地产调控的长效机制。本文在检讨历次房地产调控手段失灵原因的基础上,提出长效机制的本质是制度改革。长效机制和法律有着内在的联系,在长效机制的建立过程中,法律应该起到重要作用。同时,探讨了如何建立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的具体法律路径。(本文来源于《河北学刊》期刊2014年01期)
刘雪凤,谌青青[8](2013)在《我国绿色专利法律调控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为应对气候变暖,发达国家通过不断完善绿色专利方面的法律法规、推行强制许可制度等措施,形成了绿色技术领域各具特色的保护模式,有力推动了绿色专利的发展。然而,目前我国绿色专利的立法、司法和国际制度环境均不完善,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诸多不足。从法律调控角度出发,研究了美、日、英等绿色专利强国的实践,通过借鉴发达国家法律调控经验,结合我国绿色专利存在的问题,提出应从提高立法保障水平、完善执法保护体制、合理实施强制许可、建设快速通道等方面促进我国绿色专利发展。(本文来源于《科技进步与对策》期刊2013年16期)
周昌发[9](2013)在《基于人性认识的金融调控法律责任机制拓补》一文中研究指出金融调控是宏观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极具复杂性和专业性,法律通常赋予中央银行较大的裁量空间。既然金融调控权是一种职权,就应设定相对应的责任来进行制约,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此规定却过于原则,适用性不强。鉴于每项制度的实施都是由具体的人来完成,金融调控固然也不例外,金融调控法律责任最终也是为人而设计,由于调控权人具有强烈的政治倾向性和文化倾向性的人性特质,细化行政处分和公开投票结果是对现行金融调控法律责任机制规定不足的完善与补充。(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13年04期)
周昌发[10](2013)在《金融调控主体法律责任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金融调控是当代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形式,为了有效保证金融调控的效果,保障金融调控法律制度的执行和适用,对金融调控主体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实属必要。当前,我国有关金融调控主体法律责任的安排还需进一步完善,在确定法律责任主体时,应区分金融调控决策主体和执行主体并分别明确责任;在认定金融调控违法行为时,主要以是否违反金融调控法定程序为标准;金融调控法律责任的形态主要有继续履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金融调控法律责任主要通过金融调控复议和诉讼两种途径予以实现。(本文来源于《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3期)
法律调控机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第二十九条到第叁十一条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制度,但这些规定却在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标准和职责履行上存在若干问题,本论文致力于对此问题的分析,以探讨相关的解决方案,从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的完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律调控机制论文参考文献
[1].赵薇.从97%政府定价到97%市场形成[N].中国改革报.2018
[2].邱隽思.代表性传承人制度视野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宏观调控法律机制研究[C].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2017年年会摘要集.2017
[3].王震.社会调控视野中法律与道德作用机制研究[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4].王几高.金融宏观调控法律责任机制的制度困境——以金融宏观调控的“不确定性”为视角[J].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
[5].曹荠.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研究[D].辽宁大学.2014
[6].孙伟平.当前房地产宏观调控长效机制的法律路径研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7].裴亚洲.建立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长效机制的法律路径[J].河北学刊.2014
[8].刘雪凤,谌青青.我国绿色专利法律调控机制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3
[9].周昌发.基于人性认识的金融调控法律责任机制拓补[J].西部法学评论.2013
[10].周昌发.金融调控主体法律责任机制研究[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