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文章通过中美两个典型的外资并购案件分析,引出了国家安全这一问题,指出外资并购的特性决定了其对东道国的国家安全具有消极影响。因此,需要做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的法律规制。笔者将外资并购国家安全法律规制分为两部分来讲,即外资并购行业准入和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并围绕这两点对我国外资并购行业准入规定及立法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与探讨;借鉴美、德、日等发达国家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法律规制的成果,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的外资并购法律规制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希望能对完善我国的外资并购法律体系起到一定的启示作用。第一章列举了中美外资并购中的两个典型案例以及并购结果,并分析指出了中国在外资并购国家安全规定上的缺漏导致凯雷并购徐工案的审查可能出现国家安全隐患,通过案例比较指出不同结果的出现是因为两国对“国家安全”法律规制的不同规定而导致的,从而引出文章的主题——国家安全以及国家安全法律规制,其中将法律规制分为行业准入规定和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两部分。第二章介绍了我国加强外资并购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对外资进入渐趋宽松的法律环境,包括提供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多种投资方式和行业准入范围的扩大,以及通过外资在华并购状况的分析,提出外资依存度的误区,并指出外资在我国市场中占据多少份额并不可怕,应该引起重视的是我国对外资进入的风险控制能力如何,中国有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设计规制外资并购对国家安全造成的消极影响。第三章从两个方面介绍了发达国家在国家安全法律规制方面的做法并归纳出了各国在法律规制方面的共同点,以期为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法律规制的构建提供借鉴。第四章通过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分析,指出了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的缺陷,同时借鉴国外比较成熟的规定提出了完善建议。国家安全是一个综合性的联动概念,单靠一个国家机关审查不能达到保障国家安全的目的,因此一个跨部门的审查机构需要建立,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应当明晰,这也是保持外资对华投资信心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