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保险业作为金融行业中最具有特殊性的一个行业,他的各项业务的核算都需要有合适的保险会计标准与之匹配,但是在我国原有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却没有单独的或者说是具体到保险合同的准则。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飞速发展和保险市场的日益国际化,原有制度的不匹配暴露无疑,因此我国保险公司执行的会计标准急需改进和与国际接轨。终于在国际准则理事会于2004年公布保险会计准则项目第一阶段研究成果——《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这个契机下,我国财政部依据我国保险业的特点和现行保险会计实务,并且参考国际保险会计准则,在2006年2月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宣布于2007年开始正式实施,这两项准则的颁布构成了我国保险会计新标准的总体框架。伴随着国际保险会计项目第二阶段的继续进行,我国也通过继续不断的研究讨论,于2008年8月和2009年12月发布《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两项补充性规定,它们与CAS25, CAS26共同构成目前我国保险会计新标准。本文通过对旧企业会计制度和新标准的比较以及保险会计新标准的国际比较一方面说明了新标准的突破和完善之处,并介绍新标准对我国保险业的积极影响;另一方面,也分析了新标准还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和措施。本文一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保险会计标准的发展历程。首先,阐述了会计标准和保险会计标准的内涵;然后介绍保险会计标准的发展历程:在保险会计制度执行的20年中,保险会计制度经历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4个发展阶段,也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从收付实现制到权责发生制的发展过程。但是由于这些制度规范要么没有体现保险行业的特色,要么规范过于原则化,不能很好地适应目前国际化性质的现代保险的发展需要,因此以《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为核心,《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为补充的保险会计新标准出台,代替了旧保险会计制度形式。其次,阐述了我国保险会计标准从制度到准则的必然性,并分析了原因:我国经济体制的变化是我国保险会计标准从制度到准则的内在条件;保险会计制度不适应我国保险行业的飞速发展是我国保险会计标准从制度到准则的主要原因;保险行业国际化程度日益趋高是会计标准从制度到准则的巨大动因。第二部分,我国保险会计标准新旧比较。一方面,比较了新保险合同准则即CAS25, CAS26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通过分析说明新保险合同准则的突破之处:以保险合同为其规范对象,以准则的形式来诠释保险会计新标准;在保险合同的判定上引入保险风险因素;引入了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属性取代了原有制度规定的历史成本;引入充足性准备金测试,提高对突发性事件的防范准备;信息、披露上,要求资产负债表中需单独列示各类准备金项目,利润表中需单独列示各类提取准备金项目,并在附注中需披露代位追偿款与损余物资的有关情况、提取各项准备金及进行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另一方面,我国财政部不断的改进和完善保险合同新准则,以求更好的与国际接轨。《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在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基础上提出了补充性和完善性的改进: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概念;提出混合保险合同的分拆,’即符合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计入保费收入,反之则计入托管资金;提出采用新的基于最佳估计原则下的准备金评估标准。第三部分,保险会计新标准的国际比较。首先概述了国际保险会计标准项目目前的研究情况:《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为其第一阶段成果,是一个过渡性的准则;而第二阶段的研究正在进行当中。接着,介绍了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发布以后,其保险会计委员会在与国际接轨上做出一系列对本国保险会计准则的调整和改进措施。最后,分析了我国保险会计新标准与国际《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的契合度。通过差异比较指出了我国保险会计规范的先进性与不足,为我国保险会计标准进一步改革确立了方向。所以如何在吸收国际保险准则同时,又能更好的与我国保险行业的本土特点相结合是我国未来保险会计准则发展的一个重点考虑问题。第三部分的最后和第四部分中保险会计新标准对保险行业和保险业务可能造成的问题和实务中存在的不足,为第五部分做好了铺垫。第四部分,保险会计新标准对保险业的影响。一方面分析了保险会计新标准对我国保险业的积极影响:分别介绍了保险会计新标准对我国寿险业和产险业带来的积极影响;加强了我国保险公司的国际化和竞争力,对我国保险新标准未来更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提供了基础;提供了保险公司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和透明度,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另一方面分析了保险会计新标准对我国保险实务带来了潜在的问题:再保险合同监管机制不完善,有限风险再保险滥用可能造成问题;保单的成本化不利于新业务的发展,影响国内保险公司的国际的竞争力;准备金评估标准具有一定的弹性,评估利率的可选择性将给寿险公司的一定盈余管理空间,修饰财务报表可能性增加;新型保险产品方面缺乏细则规范,存在会计问题;会增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等监管难度。第五部分,中国保险会计标准未来发展的建议。根据我国保险会计新标准与国际保险会计标准比较存在的不足,和保险会计新标准在保险业务应用中存在的问题,本部分对未来保险会计标准的发展提出建议如下:即借鉴先进发达国家经验,解决再保险监管问题;准则上规范对保单取得成本提出可以递延;进一步规范准备金评估标准,加强内控;加强对新型保险产品的会计规范;逐步实现会计标准与监管政策的分离;在加强与国际接轨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保险会计新标准,处理好国际保险会计准则和本土保险业特点的相容性问题。本文的创新之处:通过比较分析,即写出保险会计新标准的突破和积极影响,也提出了与国际比较的不足和保险实务中新标准可能存在的问题,并且对应的一一进行了建议和完善意见。文中提到很多新兴的问题:如新型保险产品,有限风险再保险等问题,并对新兴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本文的不足之处;由于保险会计新标准的资料相对较少,受制于本人专业学习的水平有限,论文的深度有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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