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电子商务冲击了传统税收的法定原则、税收中性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电子商务对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及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等税收征管方面也带来了冲击,对税收管辖权提出了新的课题。国际组织和几个发达国家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立法对我国的相关立法有重要启示。为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我国应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出于税收中性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和鼓励电子商务发展原则的考虑,不应该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种。系统直接征税模式应用于电子商务税后克服了传统征收模式的缺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要遵循税收中性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和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国际协调合作的原则。对“常设机构”原则的修改应采用功能分析的方法将在外国所有或租赁的服务器认定为常设机构。通过网络下载数字化信息的定性、以电子方式获得的数字化信息的商业利用和数字化的专业咨询或服务提供的定性来确认交易对象的性质。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监管制度应该从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为电子商务设置专用发票、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纳税和强化居民管辖权等四个方面进行完善。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建立在国际互联网基础上的这种与传统的有形贸易完全不同的“虚拟”贸易形式,往往不能被现有的税制所涵盖,导致传统贸易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税负不公,从而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的课税方式和税负水平不一致,因税负不公而导致对经济的扭曲,因而对税收中性原则产生冲击。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可以直接免去中间人如代理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中间人的消失,将使许多无经验的纳税人加入到电子商务中来,这将使税务机关工作量增大。这无疑将影响到税收的效率原则。文章首先重新界定了电子商务的含义,划分了电子商务的发展阶段,将电子商务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了分类,进一步概括了电子商务相比较传统商务的特征和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然后,文章重点分析了电子商务对现行税制及税法的影响。影响主要集中在税法基本原则、对税收管辖权、税法构成要素和对税收征管法的方面。之后分析了国际组织和一些发达国家当前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有关立法,以期对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有启发作用。然后本文从税收经济本质、税收中性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等角度回答了我国是否对电子商务应该征税以及是否征收新税等问题。然后分析了传统税收模式的缺点,并对税收征集进行博奕分析,进而设计了适合电子商务税收的新型征集模式。文章还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论证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最后是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的探讨。本文的写作以定性分析为主,归纳和演绎相结合的方法。本文立足于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研究的国内外实际情况,对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贸易形式所带来的税收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自己对某些问题的看法,并在介绍、比较国际社会提出的各种对策和方案的基础上,尝试对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