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法人作为市场主体的重要部分,不仅其准入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其退出也要有完善的规制。我国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中的有关问题已作出规定,但鉴于该类案件非讼程序的特点和目前清算程序规范的不完善,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审理原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更好地规范公司退出市场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在经济生活中,公司通过清算使公司法律人格得以消灭,实现市场经济下民事主体的优胜劣汰,也是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笔者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和出资者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人格,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向直接向股东追索显然与现行法规相悖。但在实践中,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利用法律的这一空子,逃避他人的债务,严重损害了很多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由于立法上的原因,加之中国尚没有建立起来完善的信用制度,使得公司已经成为股东逃废债务的新途径。因此,建立健全中国的法律制度,势在必行。确立公司强制清算制度,是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也是法院应有的司法职能。公司解散后不进行清算或不适当清算,威胁和侵害了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社会诚信和秩序无法维继。在公司不能自行清算的情况下,有关当事人受到不法侵害,应当受到国家保护和救济,享有诉权。法院通过强制清算,可以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和保护,保障市场运行和政府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强制清算虽为非讼案件,但仍具有当事人的对立利益,属于法院可司法事项,法院可以依照规定和程序,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归属和内容,提供终局性解决和特别救济。规范和完善公司强制清算制度,妥善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建立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能更好地保护股东、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秩序,实现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市场平稳高效发展。公司作为人们进行商业运作的主要载体,产生于设立行为,消亡于解散,对此,我国公司法均有规定.但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歇业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不断增加,这些企业绝大多数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清算,大量的债务被长期搁置,债权人利益很难得到保障,同时由于法律对该种非正常状态下的经营纠纷缺乏明确的救济途径,以致大量纠纷无法及时解决,凸显出大量社会问题,增加了不安定因素,与我国建立和谐社会的大局相悖.法律是调节社会关系的平衡器。当公司解散后,公司股东、债权人、职工等社会利害关系人与公司的关系便趋于不稳定状态,为此必须经过清算程序清理上述社会关系,最终消灭公司法人人格,以达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由于破产清算制度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中作为较为具体详细的规定,本文的公司法清算制度仅指非破产清算制度。本文从公司与股东、债权人、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出发,就完善我国公司法非破产清算制度的法律问题进行探析,希望对以后的公司解散与清算与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