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公司作为现代经济社会中最重要的经济组织实体,其各项经济制度对社会其他经济参与者的经济利益产生着很大的影响。我国2006年新实施的公司法,通过各种制度的构建对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进行了合理保护,受现代公司法律制度股权本位思想的影响,对经济活动的另一重要参与者—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却相对比较薄弱。公司法上对公司、股东、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厚此薄彼”的制度设计,不符合现代公平公正的法治理念。为了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需要在具体的权利设置和程序设计上进一步加以完善。本文除引言、结语、致谢外,正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概述部分,共分为三节。第一节,首先引用了百度文库中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第三卷第十三篇、第十四篇关于债的概念和债的分类的规定,其次介绍了近代大陆法系的民法典和中国法学界关于债的分类的通说,最后引用我国《民法通则》对于债权人、债务人概念的界定,进而引出公司债权人的概念。第二节,主要讲述国外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制度。首先介绍了英美德法等国立法在公司的设立、存续、消灭各阶段对债权人利益的一般保护,讨论了美德日法取消最低资本限额制度对债权人利益的不利影响,及法德两国在公司清算的过程中赋予债权人的特定权利;其次介绍了国外立法对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特殊关注,英美法德分别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对于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进行制度设计;最后分析了一种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成功模式----日德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分别分析了日本主银行制度和德国全能银行制度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方面的优势。第三节,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价值进行分析,首先提出问题为何要对公司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通过列举现实中存在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现象,讨论了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必要性,进而又分析了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价值和作用。第二章为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制度,共分为三节。第一节,在公司资本制度下对债权人利益予以保护,介绍了传统的公司法上的资本三原则在新公司法中的体现,分别指出了“三原则”在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及其不足之处。第二节,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下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介绍了这一原则的概念及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的情形,并对滥用有限责任的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问题进行了可行性研究。第三节,债权优于股权原则下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介绍了这一原则在我国新《公司法》中的体现,并提出了在立法上对这一原则的完善建议。第三章特殊情况下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共分为三节。第一节,公司合并分立中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新《公司法》第174—第176条分别规定了关于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思想。为了进一步保护合并公司的债权人利益,笔者建议从对债权人的通知和公告制度、债权人异议制度、赋予债权人公司合并无效之诉权几方面对合并公司的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对于分立公司的债权人应赋予以下几种权利:担保或清偿请求权、分立异议权、提起公司分立无效的诉权。第二节,公司解散、清算中的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为了防止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议法律赋予债权人以下权利:请求清算义务人及时履行清算义务、请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公司登记机关提起行政赔偿之诉。第三节,一人公司中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这一节介绍了新《公司法》对于一人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利益的特殊保护的五项风险防范机制,另外提出了在制度上进一步完善的建议。第四章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保护的现状考查,共分为四节。第一节,在注册资本制度上分别不同的公司类型进行不同的规制,新《公司法》第26条、59条、81条分别对不同类型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做出了规定,大大降低了股东投资的门槛,抛弃了单纯依靠高注册资本来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严格法定资本制。第二节,新增加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新《公司法》第20条3款的规定体现了这一制度,但这一制度仅仅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明确的可操作性。第三节,增加了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新《公司法》第148条、149条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具体的表明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的内容。第四节,增加了清算组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新《公司法》第206条仅仅规定了清算组的行政责任,债权人无法引用该条法律规定以清算组的成员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所以,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的作用层面来说实际意义不大。第五章,完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建议,共分为三节。分别从降低非货币资产的最高出资比例、明确规定公司越权行为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等几方面加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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