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应为故意 ——兼论刑法分则罪过判定标准

论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应为故意 ——兼论刑法分则罪过判定标准

论文摘要

1997年《刑法》修订后,新《刑法》第397条在玩忽职守罪基础上增加了的一个新的罪名,滥用职权罪。然而,由于立法当初没有明确界定该罪的罪过形式,至使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对此又产生了新的困惑:本罪主观方面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抑或是两者兼有的双重罪过(混合罪过)还是复合罪过;判断行为人罪过到底是依据行为标准、结果标准还是两者结合的混合标准;如果是依据结果标准,那么滥用职权行为人对其危害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所持心态有哪些,不同心态下应该怎样定罪和量刑;现行《刑法》第397条规定的“重大损失”性质如何;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又该怎样贯彻刑法体系解释的协调统一,历史解释的客观适当;如何契合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于这些困惑刑法理论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理论界的争执势必会影响到司法实务领域对滥用职权罪的认定和处理。本文基于刑法解释论的立场,结合我国《刑法》具体规定和其他学者的探索成果详细论述了滥用职权罪采故意罪过形式的合理性,并对本罪罪过认定标准——“结果标准说”进行了论证。本文的具体结构如下:第一章:笔者首先对关于滥用职权罪罪过形式的诸种学说观点及其主要理由进行了分类综述,包括双重故意说、行为故意说、超过的客观要素说、主要罪过说、结果故意说和复合罪过说等十几种学说;在分类汇总的基础上,对各学说的关键缺陷进行了概括评价,并抽象出了各学说之间论战的焦点,为下文立论和解决问题指引方向。第二章:笔者采用渐进分析的方法,立论证明本罪的罪过形式应为故意。本章第一节,从法律解释的层面,从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刑法》总则规定解释、《刑法》分则第397条法定刑解释等角度,来论述滥用职权罪应为故意犯罪;第二节,从法律规定和认定刑事责任的实践需要两个角度,在对“行为标准说”和“结果标准说”利弊取舍的分析基础上,具体论述了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判断标准应采“结果标准说”;第三节,既然本文认可“结果标准说”,本节自然要对作为故意认识内容的危害结果及其在滥用职权罪中的具体性质和指代内容做以具体分析;第四节、第五节,则是在详细分析了滥用职权行为人对于本罪规定之危害结果,即“重大损失”所持心态种类的基础上,结合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关系,提出了行为人对于“重大损失”持有故意心态(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时,按照想像竞合,从一重罪处断的理论,或者依分则其他罪名定罪处罚,或者依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并说明了对滥用职权行为“以分则其他罪论”并不违背本罪的立法价值,这样既契合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又避免了因法律规定疏漏而放纵犯罪的问题;对于“重大损失”持过于自信过失的情况则按照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第三章:结合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罪过理论、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责任主义精神和刑法的谦抑精神等刑法学的经典理论,对罪过形式的几种典型学说进行了评析,指出了这些学说不适用于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的原因。

论文目录

  • 摘要
  • 序言
  • 第一章 滥用职权罪罪过形式之争
  • 第一节 关于滥用职权罪主观罪过的学说之争
  • 一、双重罪过说
  • 二、单一罪过说
  • 三、复合罪过说
  • 第二节 诸学说论战焦点分析
  • 第二章 将滥用职权罪界定为故意犯罪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从法律解释上看,滥用职权罪罪过形式应为故意
  • 一、从历史解释的角度分析:从该罪的立法背景上看,滥用职权罪应该属于故意犯罪
  • 二、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分析:只有将本罪罪过形式界定为故意才符合法条竞合的理论
  • 三、从我国《刑法》总则解释的角度分析:根据对故意和过失犯罪处罚原则来判断,本罪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
  • 四、从《刑法》第397 条法定刑解释的角度分析: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法定刑幅度相同不足以否定本罪为故意犯罪
  • 五、行为人对于严重后果发生所持心态不仅仅是过失
  • 第二节 滥用职权罪罪过形式的判断标准分析
  • 第三节 作为滥用职权罪故意内容的危害结果分析
  •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相关分类
  • 二、滥用职权罪的危害结果的具体指代和性质
  • 第四节 滥用职权行为人对“重大损失”所持心态分析
  • 一、对“重大损失”的发生行为人所持心态不包括疏忽大意过失
  • 二、对“重大损失”的发生不能排除行为人持有“希望”心态
  • 三、对“重大损失”的发生行为人可能持有“放任”心态
  • 四、对“重大损失”的不发生行为人可能持有“过于自信过失”心态
  • 第五节 对“重大损失”持有不同心态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 第三章 对若干典型罪过学说的评析
  • 第一节 对“行为故意说”的评析
  • 一、本罪“重大损失”不是“客观处罚条件”
  • 二、本罪“重大损失”不是“客观超过要素”
  • 三、对“主要罪过说”的质疑
  • 第二节 对“双重罪过”说的评析
  • 第三节 对“复合罪过说”的评析
  • 一、复合罪过形式与罪行相适应原则相违背
  • 二、复合罪过形式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
  • 三、复合罪过形式与正义理念及刑法谦抑精神相违背
  • 四、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界限并非是模糊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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