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刑法解释的规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刑法解释,依附性规则,非穷竭规则,例外不适用规则
刑法解释的规则论文文献综述
唐稷尧[1](2019)在《论当前司法活动中适用刑法解释的基本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刑法解释所具有的抽象化、规范化特征决定了这些解释文件无法直接与案件事实相对应,必须通过再解释使之适用于司法实践。抽象化的刑法解释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应当遵循以下叁项规则:依附性规则;解释的非穷竭规则;例外不适用规则。(本文来源于《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李耀[2](2019)在《论刑法中观念占有的适用规则——基于解释论与体系论的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对观念占有的讨论忽略了观念占有能否适用于"建立新的占有",同时存在缺乏抽象性、体系性思维的问题。观念占有是以"社会一般观念"进行实质判断。以裁判文书的说理不当为问题意识的起点,应当对观念占有作限缩解释,否定其对"建立新的占有"的解释力,否则观念占有会使得"建立新的占有"在开放的构成要件上与实践脱节而适用了习惯法,同时,体系论的主张亦支持该判断。(本文来源于《福建法学》期刊2019年01期)
王兵兵[3](2018)在《刑法中“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条款的解释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刑法分则中,涉及"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条款总共有12条,其中除第198条第2款有关保险诈骗罪处罚的规定以及第244条之一第2款有关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处罚规定为数罪并罚之外,其余条款皆规定为择一重罪处罚。对于择一重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务中几乎都是按照条文的字面含义以想象竞合犯理论加以处理。例如,2008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与其父母在成都市成华区万年场"四方阁"酒楼(本文来源于《四川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8年01期)
朱加美[4](2018)在《刑法解释规则及其应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司法领域开始对于域外的一些法律解释方法以及刑法交易学体系进行引用,也使得我国的刑法方法理论逐渐向部门化及实用化的方向发展。因此,若想使得刑事司法裁判的确定性、刑法理论的精密性以及刑法方法论的使用性得到有效的提升,就需要对刑法解释的具体规则及其应用进行有效的研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0期)
冀洋[5](2018)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解释规则之提倡》一文中研究指出"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在刑法方法论上备受冷遇,这源于刑法适用中的实质入罪思维即"处罚必要性"已成为决定解释范围之最高标准,"刑法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则被视为解释学发达的阻碍。但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现代刑法之首要价值乃是"明文"限制司法权,在解释存疑时,若要得出最终结论,必然不能基于价值中立,而是要由罪刑法定为"存疑有利于被告人"提供价值来源。对"刑法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轻视,导致目的解释成为解释方法之冠,类推解释通过"可能的文义"被包装为"被允许的扩大解释",而二者共享"目的性扩张"的入罪逻辑,彼此之间没有明显界限。正如"事实存疑时"不能采信"可能具有"的事实,"刑法存疑时"也不能采用"可能具有"的文义。"存疑有利于被告人"意味着刑法安定性绝对优于处罚合理性,这种严格解释的态度永远不会过时,它有助于根绝入罪类推风险,鲜明提升文义在解释中的边界意义,是对罪刑法定最忠实的坚守。(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发展》期刊2018年04期)
黄何[6](2018)在《美国刑法解释中的从宽解释规则及其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系统考察美国刑法解释中的从宽解释规则可以发现,该规则自1820年首次确立后,尽管经历了由"发现法律模糊不清就选择有利于被告解释的传统运用"到"只有法律模糊无法通过立法意图明确后才选择有利于被告解释的近代运用"的嬗变,地位有所降低,并且在当代其还遭遇了部分学者主张废止的争议。不过,美国多数法官和学者仍然支持从宽解释规则,认为其存在有助于保障人权和树立仁慈理念。从宽解释规则(近代运用)仍被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普遍认为是解释刑法需要遵循的庄重的和公认的一个规则。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宽解释规则之于美国刑法解释启示了关于我国刑法解释中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争论,肯定说无疑更具有合理性。并且,应当建立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存疑有利于被告解释的具体适用规则。(本文来源于《湖北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3期)
姜涛[7](2018)在《经济刑法之“兜底条款”的解释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主张以限制解释避免极度扩张兜底条款的社会保护功能并不具有理论上的自洽,重视类推解释才是出路。只要承认兜底条款在于堵截经济犯罪新情况,那么任何致力于明确兜底条款之行为类型的解答方案都应在例示规定(以下简称先例)与兜底条款之间的解释学循环层面接受检视。经济刑法之"兜底条款"的解释规则具有多重蕴含:先例与兜底条款之间相互制约,刑法解释不仅对经济刑法中的"兜底条款"强化一种合类型解释,而且因刑法所禁止的先例在行为方式、行为对象等存在差异,也需要立足于对兜底条款的本质性评价而对先例强化一种个别化解释。(本文来源于《学术界》期刊2018年06期)
贾文超[8](2018)在《刑法中“等”字的解释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刑法典中,“等”字这一类法律用语涉及的刑法条文数量共计268条,出现次数高达457处。立法者使用“等”字的立法技术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刑法规范更大的灵活性与涵盖性,但同时,司法者在适用含有“等”字的刑法规范时却因其概括和模糊,而不知所措。并且,随着刑法修正案的不断出台,我国刑法典中“等”字的数量更是有增无减,以至于对“等”字的理解、解释,成了作出合法、合理刑事判决的不可忽视的因素,对“等”字的不同理解,直接影响并决定着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及刑罚裁量等问题。因此,如何正确理解“等”字,是刑法文本留下的一个难题。刑法中的“等”字,有其独特的类型化属性。刑法学者对其关注,法理学者也常常以“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模糊性语词”、“兜底条款”等称谓对其展开研究。将“等”字称为“例示概括性语词”比较合适。统一的称谓,有利于刑法解释规则的深化研究。学者对于“等”字的刑法解释规则的研究并不多见,即使有,也大多散见于其他主题的研究之中。在现有研究中,仅就“刑法解释规则的基本概念”、“刑法解释规则与刑法解释方法之间的关系”这些基本问题,也尚未形成共识。刑法解释规则应是在刑法规范的适用过程中,用以指引法律人获得合理、正当的裁判结果且可以遵循的、简约的思维准则。研究“等”字的刑法解释规则,可以为法官提供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逻辑思维,有利于司法者简化繁琐思维的过程,节省司法资源,同时,也给民众一双看透法律解释过程的“眼睛”,这使得法律适用的过程得以明晰化,增强了解释结果的可接受性。合法性规则要求刑法解释只能在最宽泛的“可能的词义”界限内进行,合理性规则要求必须在复数的解释结果中选择一个最适合刑法规范的、可接受的结果,这是“等”字解释应该遵循的一般解释规则。而“等”字独特的类型化属性,为同类解释规则的适用创造了条件,因为同类解释规则本身就是抽象的类型化思维的一种具体化、规范化的体现。“等”字的刑法解释同样也需要遵循目的性解释规则,因为这两种规则是一体两面、不可分割的整体:同类解释规则是目的性解释规则的表面上的表达,是“等”字意义最直接的生活上意义的揭露;而目的性解释规则融入了刑法的法益保护的目的,从本质上限制、筛选了同类解释规则的结果,并赋予解释结果刑法上意义。简言之,同类解释规则是面上的,而目的及规范保护的法益的属性和特点,决定了“等”字要遵循“同类解释规则”。“其他危险方法”是一种典型的例示概括性语词,同时,司法实践中“危险方法”的认定也是重中之重,因此,作为典型例示予以研究,既是对“危险方法”的一次解读,也是一项对“等”字刑法解释规则的司法适用尝试和验证。(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8-05-22)
蒋太珂[9](2016)在《刑法解释论的第叁条道路——刑法解释规则的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的对立并不成立。将二者对立起来的观点来自于解释活动的主体性和解释结论的唯一正确性的内在张力。为了克服刑法解释的恣意性,保证解释结论的妥当性,应该从目的性规则、资料性规则以及控制性规则的视角理解各种解释方法的功能,并结合刑法自身固有的目的和原则确定其论证效力。(本文来源于《法律方法》期刊2016年02期)
黎宏,王琦[10](2016)在《刑法解释方法的适用规则——以“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冒充”之解释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解释刑法条文时,应首先考虑其实质上处罚什么,根据保护的法益预设解释结论,通过各种解释方法到达解释目的。但目的解释的结论无论如何不能突破用语的含义。将"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解释为包括真军警人员以显示其军警身份的方式抢劫,突破了文义解释的界限,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二百六十叁条的规定除了保护抢劫罪基本犯所保护的法益,还保护了"军警群体名誉"这一法益,真军警人员显示军警身份实施抢劫不能也不应适用"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规定。(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6年21期)
刑法解释的规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当前对观念占有的讨论忽略了观念占有能否适用于"建立新的占有",同时存在缺乏抽象性、体系性思维的问题。观念占有是以"社会一般观念"进行实质判断。以裁判文书的说理不当为问题意识的起点,应当对观念占有作限缩解释,否定其对"建立新的占有"的解释力,否则观念占有会使得"建立新的占有"在开放的构成要件上与实践脱节而适用了习惯法,同时,体系论的主张亦支持该判断。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法解释的规则论文参考文献
[1].唐稷尧.论当前司法活动中适用刑法解释的基本规则[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李耀.论刑法中观念占有的适用规则——基于解释论与体系论的抉择[J].福建法学.2019
[3].王兵兵.刑法中“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条款的解释规则研究[J].四川大学法律评论.2018
[4].朱加美.刑法解释规则及其应用研究[J].法制博览.2018
[5].冀洋.“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解释规则之提倡[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
[6].黄何.美国刑法解释中的从宽解释规则及其启示[J].湖北社会科学.2018
[7].姜涛.经济刑法之“兜底条款”的解释规则[J].学术界.2018
[8].贾文超.刑法中“等”字的解释规则研究[D].山东大学.2018
[9].蒋太珂.刑法解释论的第叁条道路——刑法解释规则的建构[J].法律方法.2016
[10].黎宏,王琦.刑法解释方法的适用规则——以“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冒充”之解释为例[J].人民检察.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