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市场竞争的加剧,商业秘密的价值日益凸显。如何保护商业秘密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益,如何确认商业秘密侵权责任等问题,愈来愈引起经济界和法律界的关注。目前,世界许多国家特别是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纷纷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来保护商业秘密,并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虽然已初步建立起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但在此方面的立法起步较晚,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建设还存在着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因此,在我国当前法律制度框架内有必要逐步完善与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我国现有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水平,充分保障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维护商业道德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鉴于此,本文选取了商业秘密侵权责任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在理论与实践方面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本文综合运用了比较法、实证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在较充分了解国内外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研究,商业秘密侵权责任研究的基础上,以商业秘密的内涵与范围的界定作为本文研究的切入点和落脚点,展开商业秘密保护以及商业秘密侵权责任认定等相关法律问题的尝试性探讨,进而从传统的民事侵权四要件的角度阐述了商业秘密侵权的特殊性和普遍性。同时,本文分别从目前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以及《刑法》多个不同的角度分析了当下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规制,以及对于商业秘密侵权责任的认定制度。就此,笔者提出关于建立一个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双重归责原则:对于财产部分应当适用过错原则,对于商誉等无形利益的损失应当适用无过错原则的法律思考。本文还着重研究了TRIPS协议以及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商业秘密侵权责任和救济制度,通过借鉴及比较,笔者列举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关于商业秘密保护以及侵权责任等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诸如:侵权责任相关规定过于原则,适用范围过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中法律规定过于笼统,不能充分保护商业秘密权益人权益,制裁侵权人的违法行为以及我国相关程序法规定不足,可操作性不强等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法律制度规定。在此基础之上,笔者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责任制度的建议:在国际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应当逐步完善现行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特别要对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程序,商业秘密价值评估体系,侵权行为,归责原则,赔偿制度等一系列问题做出更为具体、合理、科学的规定,切实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在此基础上尽快制定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从而形成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及救济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