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线消费者反悔权赋予消费者在在线消费这一特殊的交易模式下可单方无条件无理由且无偿地行使解除事先与经营者达成的消费合同,使得在线消费者可以重新对自己的消费行为进行理性思考、对选购的商品进行真实的检视,从而有解除合同的机会,最终实现法律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给予倾斜性保护的价值取向。?在线消费者反悔权是随着在线消费这种新兴的消费模式的日益盛行而产生的消费者权利。在线消费模式下,消费者不能对商品获得真实、明确的感知,所以通过虚拟方式获取的消费信息并不具体全面,从而导致消费者很可能承担较大的交易风险,利益受到损失。此外,在线消费者可能对于经营者极具诱惑性的营销技巧以及经营者有意夸大商品性能的宣传等情况时,极易产生不理性的消费冲动,购物决策缺乏冷静地考虑。虽然在消费者保护运动的不断推进下,消费者拥有了更多的话语权,但是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仍然存在。法律赋予在线消费者反悔权以保障在线消费者的利益在在线交易中免受侵害,实为紧迫和必要。在线消费者反悔权有其赖以依存的理论基础:它是权力倾斜性保护以及契约正义理论对保护在线消费者利益的必然要求和实然体现。法律通过在线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对在线消费者进行权力倾斜性配置,并摆脱了传统私法意义上契约自由原则的束缚,向着实质正义成功迈进。在此基础上,通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将在线消费者反悔权与形式上与其相类似的合同撤销权、解除权进行比较分析,以此证明在线消费者反悔权具有其特殊性,并不与其他权利构架相冲突;通过研究在线消费者反悔权与其他消费者具体权利之关系,可得出其与其他消费者具体权利之关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一种状态,他们之间并不矛盾。目前,国外立法者们均已充分认识到在线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在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关于在线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立法实践已数见不鲜。这些成功的立法经验对我国在线消费者反悔权制度设计有宝贵的借鉴作用,特别是对该制度架构地比较成熟和完备的德国法律从适用范围、权力行使、法律后果等方面做了详尽的规定,这些规定对在线消费者反悔权立法研究具有风向标似的指导意义。?我国建立在线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势在必行,现有的法律制度对在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明显的缺陷与滞后,我们必须结合实际,将其尽早纳入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当中来。为了该制度能够最为合理的保护在线消费者的利益,在制度的设计过程中应注重权利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以及法律后果。同时,对于该权利的行使要进行必要的限制,从而有效调和权利行使中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