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作为一种刑事思潮和理论,刑事和解发端于二十世纪中叶,是西方国家新刑事思潮和法律价值观变化的产物。刑事和解制度主张加害者和被害者权利保障相平衡,有利于化解二者之间的矛盾,从而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安定和谐。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刑事和解制度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理念。我们应从创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出发,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不断丰富刑事和解的理论和实践,积极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从而为司法制度的改革、和谐社会的建设做出贡献。当前,在社会发展飞速的同时,我国也进入了各种矛盾交织的时期,这种状况给我国现有的司法资源也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因此需要通过非犯罪化或非刑罚化的新途径来解决司法资源严重短缺的问题。刑事和解属于恢复性司法程序,与传统的诉讼方式相比,诉讼是对抗性的,而和解是合作性的,它不仅保护了被害人权益,而且在接受犯罪人的道歉和补偿中得到慰藉,还有利于矫正犯罪。它不仅以替代性方式进行了司法分流,在审判之外以协商的方式很好地化解了纠纷,节约司法资源,而且鼓励被害人、犯罪人积极地参与司法程序,有助于消除误解和潜在的犯罪诱因,重建更加和谐的社区关系。可见,在我国确立刑事和解制度,有着重大意义。在和谐发展的前提下,立足于传统调解土壤,充分吸收国外恢复性司法的有益经验,应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方向。本文试着从刑事和解基础理论入手,重点关注当前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具体运用,在考察这些实践问题的基础上,去寻找刑事和解在我国较为合适的运行模式。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问题的解决方式,已经得到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认同,在全国各地各级司法机关中早已开始了一些有意义的尝试,甚至现在在有些机关已经大规模推行,也已出台相对比较成熟的一些规定。但对于如何科学设计刑事和解制度,尚未形成一致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刑事和解制度在自诉案件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已有所体现,只是没有给这些实际操作正名为“刑事和解”及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只需在规程上有所细化即可;有的学者认为,应将刑事和解作为一项刑事制度建立起来,加大其适用范围,只要不是非杀不可的罪行都可以适用刑事和解;有的学者认为,刑事和解应“以审查起诉为平台,不起诉制度为载体”,不起诉制度是刑事和解的最佳模式。从学者们的争论及司法实践的回应来看,大家对在和谐语境下建立起的刑事和解制度和在我国其适用那种和解模式还存在认识不清的问题。可见,在和谐语境下建立的刑事和解制度,其内涵应为更加的丰富、其适用范围也应当更为广泛。这种刑事和解既不是原有诉讼模式的细化也不是毫无原则的随意滥用,而是原有诉讼模式的突破与创新。刑事和解制度不同于以往的诉讼模式,它是一项全新的司法制度,更应是一项深入人心的司法理念和原则。但由受到我国法律滞后性及民众司法理念不高的影响,使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面临着立法和执法的双重压力。在实践中出现一些难题,如传统刑事司法理念的制约,司法需求与刑事和解制度在法律中的缺失,选择何种合适的和解模式等等。但笔者坚信,刑事和解制度是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只要我们通过立法将其规定成一项新的司法原则并制定配套的执行措施,使其具有强有力的理论及立法支撑,这一制度将很好的发挥应有功效。刑事和解既是一种制度构建和司法模式,更是一种司法理念,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不断地丰富刑事和解的理论,在刑事和解的实践中去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和对策,去解决实践中的问题。从而为司法制度的改革、和谐社会的建设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