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抢劫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且有着较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它不仅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利而且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故而一直被司法界和理论界所重视,并取得了较大的成果。我国现行刑法263条、第267条第2款、第269条对抢劫罪作出了规定,并相继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这为各级法院在审判抢劫案件时提供了较为明确的司法依据。但是由于法条的简明性要求致使法律难以对抢劫犯罪中的各种问题作出详细的描述。理论上,我国学者专家们已经在犯罪特征、构成要件、犯罪类型等方面取得了较一致的意见,但是由于现实中抢劫罪的复杂性,仍有很多有争议的问题,如抢劫罪的定义应该如何正确表达?抢劫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及如何认定?刑法第263条的8种加重情节应该如何准确认定?转化型抢劫罪的准确概念是什么及其适用条件?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拟对以上几个问题作一些探讨:引言是对抢劫罪的发展历史、研究现状、研究目的作了简要的阐述。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是讲抢劫罪的立法沿革和定义:该部分先是就抢劫罪的历史沿革作出简要的分析以及阐述了现行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抢劫罪的具体规定;然后阐述了现在著作中对抢劫罪的定义的表述,笔者在一一对它们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第二章分四节主要是讲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及特征:第一节讲的是抢劫罪的客体,抢劫罪是双重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中公私财产是抢劫罪的主要客体,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次要客体。并且详细分析了不动产、非法财物、财产性利益、虚拟财产能否成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笔者认为不动产不应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非法财物、虚拟财产应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而且笔者认为应该通过立法对抢劫虚拟财产的行为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避免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准确的依据,对于抢劫财产性利益能否构成抢劫罪的对象,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第二节分析了抢劫罪的客观要件:着重分析了抢劫行为中什么是暴力行为、胁迫行为、以及其它方法行为,并列举案例详细分析了我们应该如何认定这些行为。第三节是阐述了抢劫罪的主体的要求,规定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第四节是具体阐述抢劫罪的主观要件,抢劫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而且是以非法强行占有他人的财物为目的。第三章是分析如何认定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其中抢劫至人重伤、死亡是是结果加重犯。其中分析了如何对入户抢劫的“户”进行认定;抢劫出租车是否应该认定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认定;什么是多次抢劫以及抢劫数额巨大中的一些特殊问题;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中致人死亡的界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认定,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能否认定为此项加重情节;持枪抢劫中持假枪抢劫是能否构成持枪抢劫并加重处罚;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认定等。第四章是概述转化型抢劫罪,阐述了转化型抢劫罪的概念、特征及适用条件,并对司法实践中的具体的问题作了详细的分析与阐述,如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条件是不是适用抢劫罪对主体条件的要求,转化型抢劫的前提条件是不是一定要犯盗窃、抢夺、诈骗达到数额较大,转化型抢劫的当场我们要如何认定,以及转化型抢劫的主观要件包括哪些。结语部分笔者再次重申研究抢劫犯罪的必要性并指出对于一些常见并且有争议的问题应该忙立法完善,以便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有统一合法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