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社会财富日益增加,闲置资金越来越多,资本市场进而得以迅速发展。一种新兴的投资方式——委托理财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参与度与社会关注度日益增加。但是,由于委托理财是一种新兴的金融投资方式,我国目前尚无一部针对委托理财的法律法规,仅有证监会的两部部门规章对委托理财的相关业务进行了规制,委托理财的立法几乎处于空白阶段。此外,对于这一前沿的研究范畴,理论界对它的研究也才刚刚起步。因此,在我国委托理财实务中,存在理财行为不规范、协议内容不合规、法律环境不成熟等法律问题,这些都成为委托理财在我国继续发展的障碍。鉴于这一新型的资产通融方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并且在证券市场规律之下有持续发展的可能性,笔者认为对其进行研究分析具有现实意义。本文试图从委托理财案件的法律特征、法律性质、法律关系入手,通过对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分析,提出了我国委托理财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对之进行分析,进而对我国委托理财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提出一点尚不成熟的建议。本文由委托理财的基本法律性质、我国委托理财案件情况、委托理财法律关系认定、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法律问题分析以及完善委托理财法律环境的思考五部分构成,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地分析了我国委托理财相关法律问题,并进行了展望和建议。其间采用了比较分析、辩证等分析方法进行探讨。在委托理财的基本法律性质中,笔者首先分析了委托理财案件的概念,之后对委托理财案件的法律特征进行了阐述。主要从委托理财案件名称不规范、委托理财投资领域、委托理财主体、委托理财方式、委托理财合同的内容、纠纷产生原因等六方面入手,对委托理财案件的法律特征进行了分析。在第二部分中,通过证券市场具体数据简要回顾了我国近年来证券市场的发展情况,之后对我国委托理财案件从1993年的启蒙发展到笔者截稿之日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回顾、总结,寻找证券市场发展与委托理财案件之间的联系,对我国委托理财案件的发展及现状整理出一条清晰的脉络。委托理财法律关系认定主要介绍并分析了国内外对委托理财法律关系的几种学说,通过比较分析的法律方法,得出委托理财法律关系具有信托、借贷、行纪、委托代理等法律关系的特点,但又不能完全被其中某一种法律关系所包含,因此,笔者认为委托理财是一种综合型的法律关系。可借鉴法国对这类无名合同的处理方式。从长远来看,建议通过立法完善解决该类合同的复杂性与特殊性。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法律问题分析部分是本文重点阐述的部分。共分为六部分。分别为委托理财的法律效力、委托理财纠纷案由的确定、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委托理财亏损的具体处理办法、第三方监管的法律问题、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关于委托理财的法律效力,笔者从委托人主体、受托人主体和委托标的三方面分析,认为除了未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委托理财从事洗钱活动的投资者和国有企业不能作为委托理财的委托人,其他主体都可以作为委托理财的委托人。对于受托人主体来说,若是金融机构须取得证监会的资质认定,非金融机构不能作为委托理财的受托人,对于自然人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一般可以认定其有效。对于委托理财纠纷案由不规范的法律问题,笔者提出,对此类案件先统一用“委托理财纠纷”暂定案由,再根据案件的具体特征确定为委托理财纠纷、借贷纠纷、委托代理纠纷、合伙纠纷或其他案由。对于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学术界共有肯定说、否定说、区分说,笔者认为,从民法基本原则、法律制度、市场经济制度等角度考虑,应认定其无效。对于委托理财亏损的具体处理办法,分为委托理财合同有效和无效两种情况分别讨论。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从收益分配、报酬支付、责任分担三方面划分了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责任;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从合同无效与亏损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入手,分别进行了讨论。对于委托理财合同的监管法律问题,认为监管合同从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监管人的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对违约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追究监管人责任,监管人侵权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完善委托理财法律环境的思考部分是通过对前述的法律分析,对委托理财的法律环境的改善提出的一些建议。包括加强委托理财的立法工作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运转职能、完善委托理财纠纷的司法手段四种手段。与对立法工作的完善,从改四大金融业分业经营为混业经营、主体规制、保底条款限制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模式。对于监督机制的完善建议,从监管机构的建制和监管内容的明确规范两部分入手进行讨论。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建议从加强股东大会权利、加强独立懂事的监管责任、建立股东代表诉讼、甄别受托人资格四方面入手改进。对于委托理财纠纷的处理一方面建议完善诉讼方式外,还建议建立行业仲裁制度,通过仲裁方式缓解法院的审理压力,让更专业的行业仲裁机构及时、有效地解决行业内纠纷。通过对以上法律问题的改善,希望能为委托理财建立起成熟的法律环境,为委托理财的发展扫清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