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选举权是公民政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选举权的平等则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平等的制度基础。在我国,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公民行使选举权最直接、最广泛的途径。但长期以来由于受历史原因及特殊国情等因素的影响,选举法对城市与农村公民的选举权进行了差别性的规定。虽然它的产生是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党和国家基于现实所做出的必然选择,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及文化的发展,“城乡不同比”也会逐渐失去其存在的现实依托。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城市人口所占比重大幅上升,农民政治参与的意识与能力也在逐渐提高。从“八分之一条款”到“四分之一条款”,逐步实现城乡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已经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本文就是以此为背景而作。全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交待问题提出的背景,介绍和评价国内外关于此课题的相关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本文的研究方法及研究思路。第二部分,追溯城乡不同比规定的由来及相关法律的历史演变过程,并详细阐述该规定产生的原因,认为党和国家对农民意识形态的偏见及工业化道路的确定使工农政治权利不平等的产生具有某种必然性,而国家决策模型则为其产生及发展提供了体制上的支撑。第三部分,对当前实行城乡同比的必要性进行充分的论证。它既迎合了国家经济改革及执政党执政理念发生变化的发展趋势,又是应对外部政治交流压力及内部农民诉求压力的必然选择。第四部分,详细论述城乡同比给我国带来的社会政治影响。它的实现有利于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及三农问题的解决,有利于统筹城乡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农民的参与意识与能力,有利于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但同时,实行城乡同比后,农民代表所占比重会大幅上升,其参政效果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第五部分,以全国人大为例,探讨有序实现城乡同比的具体路径。目前,较为可行的方法即修改相关法律,以法律形式规定城市和农村都按照96万人口选举人大代表,缩小人大代表的规模,推动人大代表的专职化,提升直选层次,扩大直选范围,并通过相关制度建设缓解改革所带来的阵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