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两千多年前亚里土多德在论及法治的含义时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因此,立法是法治之本,立法权是体现人民主权的最高权力。一个法治国家是以民主宪政为基础,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的。宪法和法律在国家与社会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依法治国”不仅要求“有法可依”,要求有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而且要求所依据的或所立的是“良法”。“良法之治”向立法活动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加大对立法的监控力度,保证社会和人民所依据的法是“良法”,因为不良的立法会成为社会发展的桎梏,甚至比没有法律还要糟糕。如何保证立法的质量,保证所制定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是诸多走向法治的国家所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而立法监督模式是解决这个问题最重要的方式之一。本文的研究内容分为五章,第一章绪论主要论述了国内外对此问题的研究现状;第二章论述了立法监督模式的基本理论,主要是对立法监督、立法监督模式概念的界定以及立法监督模式理论基础的阐述;第三章主要是对世界现行的三类基本立法监督模式进行比较分析,探讨其各自的优势和局限性;第四章分析了我国立法监督模式背景、法律依据及其局限;第五章分别从宏观和具体制度两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的立法监督模式对策。
论文目录
相关论文文献
标签:豆法论文; 立法监督论文; 立法监督模式论文; 复合立法监督模式论文; 宪法委员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