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问题是海上货物运输法的核心,它反映了船货双方的利益关系,制约或者促进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业的发展,代表一个国家、地区甚至一个时代的主流思想和立法趋势。当前,有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立法很不统一,所以,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也不一致。由于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在规定上的含糊不明,长久以来这一问题存在着不少误区和争议。基于这种原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委托国际海事委员会(CMI)正努力制定一个新的国际公约—《[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以期重新达到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国际统一。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从历史发展、实质要件以及法理等多角度出发,主要是通过对《UNCITRAL运输法草案》与《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及中国《海商法》的比较分析,透视当今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发展趋势。笔者在这个基础上,仔细分析我国《海商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对一些有争议的文字表述以及不符合发展趋势的条款,提出自己的修改建议。全文共六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当前海上货物运输法不统一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无论是从节约商业成本,促进贸易的角度,还是从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历史发展趋势上看,统一海上货物运输法是必要的。第二章通过对不同历史时期国际公约中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比较分析,认为当前航运现状下,《草案》采取“门到门”的责任期间并实行“最小网状责任制”是正确的,并提出我国《海商法》下非集装箱货物承运人责任期间也应延长为从接收到交付。文章的三、四、五章是全文的核心,通过对比国际公约以及《草案》有关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规定得出,废除航海过失免责已是大势所趋,《草案》完全过失责任制将成为未来世界的主流。适航义务逐渐失去首要义务的光环,但在当今加重承运人责任的历史发展趋势下,适航义务的地位和作用应该加强并应扩展至整个航程阶段。在这样背景下,笔者分析了我国《海商法》下承运人责任规定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完善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合理建议,以期使之符合当今航运发展的历史趋势。第六章在对比不同国际公约和《草案》规定的基础上,对《草案》中的迟延交付进行了评述,并对我国《海商法》中有关承运人迟延交付的定义和赔偿责任限额两方面提出了修改建议。最后总结全文,在当今加重承运人责任的历史趋势下,指出我国所应采取的宏观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