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企业并购能够在短期内提高企业的市场力量,帮助企业实现规模经济,并能够促进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有效配置。但是,当并购达到一定规模,导致某一市场主体的市场力量急剧增强,产生或者加强其市场支配地位,使市场条件严重倾斜,市场竞争结构严重扭曲,相关市场达到高度集中化时,就可能形成垄断,严重损害相关市场的有效竞争。所以,企业并购成为各国反垄断规制的重点。企业并购反垄断规制制度主要涉及反垄断法意义上企业并购行为的概念、企业并购申报制度、企业并购审查制度及企业并购的域外适用四个方面。反垄断法规制的企业并购是一种广义上的并购,它以企业合并和控制权的取得为主要表现形式,以对相关市场有效竞争的持续性的影响为判断标准。对企业并购的考察,应以控制权的取得为核心,以对企业重要战略性商业活动施加决定性影响的可能性为主要内容,同时还要结合大量的法律因素和事实因素。申报制度的核心是申报标准的制定,它决定了反垄断法规制企业并购的适用范围,是企业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前提。采用全球营业额和国内营业额相结合的申报标准具有简明、直接、客观地体现企业规模的特点,便于并购企业申报和反垄断执法部门审核。同时,又能兼顾并购行为与当地经济的关联性、申报标准的功能定位以及当事企业的成本负担。反垄断法对企业并购的审查是企业并购反垄断规制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其结果决定了一项并购的最终命运。企业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应以对市场有效竞争的损害作为根本标准,采用初步审查和进一步审查相结合的程序。将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作为初步审查的具体标准,对符合这一门槛的并购行为,进行进一步审查,按照并购的不同类型区别性地分析其反竞争效果,并考察各种抵消因素产生的抵消力量,及并购所产生的积极影响。最后,将其产生的积极影响与反竞争效果进行对比,对于积极影响能够抵消负面影响的并购,予以豁免;对于反竞争效果较强,对市场竞争损害较大者,予以禁止。企业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域外适用主要解决发生域内效果的域外企业并购行为的管辖权问题。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应坚持以选取有密切联系的连结点作为管辖权依据为常态,以效果原则作为基础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