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2006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陆续成立了反渎职侵权局,越来越多的人关注渎职侵权这种“不进腰包的腐败”。公安民警渎职侵权犯罪是指掌握公共权力的公安民警利用其职权严重违背警察权力宗旨的危害行为,严重危害国家的司法管理职能,损害国家政权清正廉明的形象,使法律丧失应有的权威,从而降低全社会的守法观念意识,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公安民警渎职侵权犯罪作为一种严重的亵渎职权的行为,是警察职权运作过程中的异化现象,这种异化现象主要表现为某些公安民警利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职权进行破坏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利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职权进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犯罪;利用预防、制止和惩治犯罪的职权进行危害社会的犯罪;或者表现为消极不履行警察职责,致使国家和公民利益遭受严重危害的不作为犯罪。警务督察是指公安机关警务督察机构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运用一定的手段和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警务督察是公安机关一种独特的内部监督制度,对于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从警务督察工作的角度出发,用系统论的方法分析了警务督察工作在预防公安民警渎职侵权犯罪中的作用并提出了完善的方法。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论述了公安民警渎职侵权犯罪的的概念和主要特征,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第二章为警务督察与公安民警渎职侵权犯罪的预防,论述了警务督察制度和警务督察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理念。第三章为警务督察在预防中的作用,论述了警务督察的过程监督、提升内涵和整合监督。第四章为警务督察预防功能的完善,论述了组织体制的完善,警务督察领域的延伸和突破现场督察的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