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加害给付是履行障碍体系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可溯源于大陆法系的德国。我国大陆地区的新《合同法》实施以后,对于加害给付的争论也日益激烈。本文在梳理传统理论的基础上,对加害给付的概念、构成要件和类型化提出了笔者的一些观点。通过对积极侵害债权理论、不完全给付理论的比较研究,提出我国加这害给付研究应该明确的方向,并提出了对加害给付类型化可以进行的尝试。这些尝试的分类只是提出研究的基本角度,比如产生精神损害的加害给付和不产生精神损害的加害给付。但对于在加害给付这种契约责任中产生的精神损害是否应该赔偿的问题,还有很大的争议和探讨空间,限于篇幅,本文并未对此做详细展开,只是提供了一个研究角度。本文采用类型化的研究方法对加害给付理论进研究,类型化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除了类型化方法以外,还广泛应用了纵向历史和横向比较的方法。本文除序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加害给付概念的相关知识。首先介绍了概念的定义,以及概念对法学研究和对加害给付类型化研究的重要意义。然后从纵向上梳理了加害给付概念形成的历史。最后把研究方向指向我国的对加害给付概念的研究现状。目前在我国的理论界,对于加害给付理论的争论还很大,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论据,来反对和支持不同的观点。第二章主要介绍了加害给付构成要件的对类型化研究的意义,我国大陆地区立法如何规范加害给付的构成,最后分别探讨了加害给付的四个构成要件。先联系立法实际,探讨加害给付理论在我国大陆地区的现状,从立法方面查找加害给付的法条基础,同意《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加害给付理论的法条支撑。然后又从探讨了加害给付理论的四个构成要件,即债务人有履行行为,履行行为不符合债之本质,侵害了债权人的固有利益和债务人存在着过错四个方面,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讨论。第三章对台湾地区不完全给付类型化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列举了一些知名学者的研究成果,并进行了分析评论。史尚宽先生对不完全给付类型化的研究最为全面和透彻,可以说是史先生的研究奠定了台湾地区对此问题研究的基础。梅仲协先生的观点与德国的积极债权理论从名称到分类都十分的相似,没有体现台湾地区的本土化特色。郑玉波先生的观点发表于台湾地区民法债编修订之后,是如今台湾地区对不完全给付类型化认识的典型代表。笔者对不同的学说观点进行了总结和评述。第四章论述了我国大陆地区加害给付类型化研究的成果。大陆地区对加害给付类型化的研究似乎不太重视,因为许多知名的法学家对加害给付未作分类。本章列举、评价了李永军教授按照债之义务群对加害给付所作的分类、刘海奕的分类。还对加害给付的类型化提出了笔者的观点,如以加害给付是否造成精神损害为标准,分为“产生精神损害的加害给付”和“不产生精神损害的加害给付”;以债务人的义务类型为标准,分为“作为的加害给付”和“不作为的加害给付”;以是否侵害第三人利益为,分为“侵害第三人利益的加害给付”和“不侵害第三人利益的加害给付”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