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森林资源型产业是营林业、采运业以及依托森林资源系统的种植、养殖、采集业和旅游业的统称。无论是营林生产、采运生产还是依托森林资源系统的种植、养殖和旅游业或具有公益性,或具有外部性。如何在森林资源利用开发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发挥森林资源的公益性和社会性,使森林资源型产业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经济产品,政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前,针对森林资源型产业中不同生产的经济性质要求,政府行为的一些做法和制度本身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政府作用存在着差异化不明显,激励性不足,约束性过强等问题;同时,就林业而言,对政府行为的研究多停留在宏观层面或是将政府宏观调控与微观规制放在一起,没有区分;对森林资源型产业的政府规制方面的研究还很少,没有形成系统的研究。因此,本文对森林资源型产业的政府规制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力求寻找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森林资源型产业的政府规制边界、模式和措施。本文以政府规制理论、产业经济理论、资源经济理论、林业分类经营理论、交易费用理论为基础,研究分析了森林资源型产业发展中政府行为的现状特征和主要问题,主要体现在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做法,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宏观调控与产业规制不分,缺乏系统、规范的规制行为等问题,这些都影响着森林资源型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对森林资源型产业的政府规制机构以及规制与受制进行了动态博弈分析,包括政府规制机构之间纵向与横向的博弈分析;政府规制机构与被规制者的动态博弈过程和经营者、消费者与政府之间的博弈动态过程。基于此,本文从森林资源型产业所生产的产品以及产业自身的特点出发,探讨了森林资源型产业的政府规制边界的确定,并把森林资源型产业分为公益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两大类,重点阐述并构建了针对森林资源型产业政府要进行差异化规制的思路和框架,继而分别对其政府规制的目标、主体、模式及运行措施进行了论述。这种差异化规制不仅体现在公益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之间,而且还体现在同类生产内不同的生产之间,按照其本身生产经营特点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规制方式和措施。公益性生产的政府规制应该以内生性规制为主,并适当的引入竞争,从而保证生态产品的生产与供应;商品性生产的政府规制应该是外生性规制和内生性规制相结合,并以外生性规制为主,充分的引入竞争,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在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经济效益的同时,确保生态效益的不减少,从而保证社会整体福利水平不降低。政府规制也可能存在失灵,因此,对政府规制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是必要的。本文对森林资源型产业的政府规制进行了成本—效益的理论分析,并以黑龙江省森林旅游业为例,对森林旅游业政府规制的成本—效益进行了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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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1 绪论1.1 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1.1.1 研究背景1.1.2 问题的提出1.2 研究目的和意义1.2.1 研究目的1.2.2 研究意义1.3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1.3.1 国外规制理论研究及实践1.3.2 国内规制理论研究及实践1.3.3 林业规制的相关研究与实践1.3.4 综合评述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1.4.1 研究内容1.4.2 研究方法2 森林资源型产业的政府规制的研究基础2.1 政府规制理论2.1.1 政府规制的内涵和分类2.1.2 政府规制与几种政府行为的辨析2.1.3 政府规制的主要理论及其思想2.1.4 政府规制失灵(Failure of Regulation)2.2 产业经济理论2.2.1 产业结构理论2.2.2 产业关联理论2.2.3 产业组织理论2.3 资源经济理论2.4 林业分类经营理论2.5 交易费用理论2.6 森林资源型产业及其与政府规制的关系2.6.1 森林资源型产业及其特征2.6.2 森林资源型产业发展与政府规制的关系2.7 本章小结3 森林资源型产业发展中政府行为现状分析3.1 森林资源型产业发展中政府行为描述3.1.1 营林生产中政府行为3.1.2 森林种植业、养殖业生产中政府行为3.1.3 森林旅游业中政府行为3.2 森林资源型产业发展中政府行为的具体特点3.2.1 双向调节职能3.2.2 多种手段复合3.2.3 内部差异性3.2.4 森林资源型产业中政府行为的博弈性3.3 森林资源型产业发展中政府行为的失灵分析3.3.1 森林资源型产业发展中政府规制失灵的解析3.3.2 森林资源型产业政府行为的不足3.4 本章小结4 森林资源型产业的政府规制的博弈分析4.1 政府规制过程中的行为主体分析4.1.1 被规制产业4.1.2 消费者4.1.3 政府规制机构4.2 规制过程中的各行为主体的相互关系分析4.3 森林资源型产业规制机构的博弈分析4.3.1 纵向的规制博弈分析4.3.2 横向的规制博弈分析4.4 政府规制与受制的动态博弈表现4.4.1 政府规制机构与被规制者的博弈4.4.2 被规制者、消费者与政府之间的博弈4.5 本章小结5 森林资源型产业的政府规制框架体系5.1 森林资源型产业发展中政府规制边界5.1.1 市场与政府规制的关系5.1.2 森林资源型产业的政府规制边界确定的标准5.1.3 森林资源型产业发展中政府规制具体边界5.2 森林资源型产业的政府规制的差异化思路5.2.1 规制内容的差异化5.2.2 规制方式的差异化5.2.3 规制主体的差异化5.3 森林资源型产业的政府规制成本效益分析的必要性5.4 本章小结6 森林资源型产业公益性生产的政府规制6.1 森林资源型产业公益性生产政府规制的目标6.1.1 公益性生产主体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6.1.2 森林资源型产业公益性生产政府规制的目标6.2 森林资源型产业公益性生产政府规制主体的确认6.2.1 公益性生产政府规制主体确认的原则6.2.2 公益性生产政府规制的主体6.3 森林资源型产业公益性生产政府规制的模式及运行6.3.1 森林资源型产业公益性生产政府规制的模式6.3.2 森林资源型产业公益性生产政府规制的运行6.4 森林资源型产业公益性生产政府规制的措施6.4.1 产业的进入与退出规制6.4.2 产品数量与质量规制6.4.3 价格规制6.4.4 其他激励性规制6.5 本章小结7 森林资源型产业商品性生产的政府规制7.1 森林资源型产业商品性生产政府规制的目标7.2 森林资源型产业商品性生产政府规制主体的确认7.2.1 商品性生产政府规制主体确认的原则7.2.2 商品性生产政府规制的主体7.3 森林资源型产业商品性生产政府规制的模式及运行7.3.1 森林资源型产业商品性生产政府规制的模式7.3.2 森林资源型产业商品性生产政府规制的运行7.4 森林资源型产业商品性生产政府规制的措施7.4.1 商品林生产政府规制的措施7.4.2 森林旅游业政府规制的措施7.4.3 林下种养殖业和采集业政府规制的措施7.5 本章小结8 森林资源型产业的政府规制成本—效益分析8.1 森林资源型产业的政府规制成本的确定8.1.1 森林资源型产业的政府规制的直接成本8.1.2 森林资源型产业的政府规制的间接成本8.2 森林资源型产业的政府规制效益的确定8.2.1 消费者收益8.2.2 生产者收益8.2.3 收获制度本身8.3 黑龙江省森林资源型产业的政府规制的成本—效益分析8.3.1 变量的选取8.3.2 成本效益分析8.4 本章小结结论参考文献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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