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行政诉讼情况判决制度,可以简单的概括为是一种因“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维持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的特别制度,它也是行政诉讼判决中一种比较特殊的判决方式。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对情况判决制度作出了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日本行政诉讼中,称情况判决为“事情判决”。现行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第31条第1款对“事情判决”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撤销诉讼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虽然是违法的,但是如果撤销(该行政行为)会给公共利益造成明显损害的情况下,在考虑到原告所受到的损害程度、损害赔偿、预防的程度和措施以及除此之外其他一切的事项之后,当认为撤销行政行为会与公共福祉不相适宜时,法院可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中日两国在此制度的规定上和适用上都存在一定的差异。作为行政判决中一个特殊的例外存在,目前国内学者对情况判决制度的研究相对比较有限,而日本学者对于这个问题的著述比较详尽。鉴于此,本文主要通过对日本情况判决制定相关的判例文献、论文资料的学习和研究,试图立足于中国的问题意识,通过对中日两国的情况判决制度比较研究,对该制度今后的完善方向以及在中国的适用、借鉴等问题上,作一些粗浅的研究。第一章以时间为主线,介绍了首创情况判决制度的日本,创立这一制度的历史演进过程。在了解这一制度的立法变迁的基础上,总结了情况判决制度的存在理由、内涵以及适用范围。其次,总结日本学者对情况判决这一制度与法治主义理论等的冲突而提出的质疑,以及由情况判决而引发的损害赔偿、既成事实等一系列相关的适用问题。最后以日本情况判决相关判例的动向为文章主线,通过归纳日本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后不同时期的典型案例,大体勾勒出法官在不同时期,适用情况判决时,对适用要件及其要件构成要素等的倾向性态度和意见,揭示这一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特征。第二章主要介绍中国大陆的情况判决制度。阐释中国行政诉讼中情况判决制度的涵义及其适用要件。以情况判决的典型案例分析为基础,指出中国情况判决中出现的例如法官在适用情况判决时一味重视公共利益、原告的权利得不到及时救济等值得注意的若干问题。第三章首先着力比较中日两国情况判决制度的异同点,提炼出两国关于这一制度共通的内涵以及各自的差异性。其次,在中日差异比较的基础上,寻找中国情况判决的问题点。最后,主要立足于中国的问题意识,对中国情况判决制度今后的发展完善方向以及在中国的适用、借鉴等问题上,提出一些个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