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从古至今,犯罪与侦查的对抗一直是社会发展中非常引人注目的一个现象,但是侦查活动的本质到底是什么、侦查包括哪些具体范畴却并没有引起人们太多的关注。而且,侦查理论界对此问题的认识也是见仁见智。在现代的侦查环境下,应该找出一个切入点和合适的角度,对侦查的本质予以明晰,并以此为基础来明确侦查的具体范畴包括什么。只有这样才能理智的看待侦查活动,才能使侦查理论与实践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并且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才能充分实现侦查的目的、提高侦查的效能、发挥侦查的功能。犯罪与侦查的对抗过程构成了人们所认识的刑事案件侦查的表象。对于这个表象,可以选取不同的角度进行认识,从而抽象出其诸多本质。刑事案件信息系统的构建就是从信息的角度对侦查活动进行本质概括的结果。从客观方面讲,信息就是事物存在方式与状态的外在显示,是不依赖于主观的一种客观实在性,可以称之为原始信息;从主观方面讲,信息是主体对事物存在方式与状态的一种主观映像,是主体对客观存在进行认识的主观形式,可以称之为认识信息。从侦查的角度出发,侦查主体应该被确立为主客观存在的划分标准。因此,犯罪就整体成为了客观信息,产生犯罪相关信息;而侦查这样一个对犯罪进行查明的过程就成了对犯罪整体信息进行认识的过程,认识的结果是产生侦查信息。客观上的犯罪信息与主观上的侦查信息共同构成刑事案件信息。犯罪信息并不是犯罪诸要素的简单相加,而是以犯罪嫌疑人为中心并由其所掌控的一个犯罪系统;侦查信息也不是随意产生的,而是在以侦查主体为中心的一个侦查系统进行协调有效的运转的情况下获得的。所以犯罪和侦查都应该被看作一个独立的系统,即犯罪系统和侦查系统。从侦查的角度讲,对犯罪系统的原始信息进行正确认识以产生符合客观实际的侦查信息是侦查工作取得成功的关键与前提,也是最为重要的结果要求。所以,信息就成为了对犯罪和侦查进行研究和连接的的主线与纽带,因此我们就把犯罪系统定位为犯罪信息系统,而侦查系统定位为侦查信息系统。虽然犯罪信息系统是侦查主体的认识对象,但是这两个系统的对抗与独立的运行使得有必要将它们作为两个并列的系统进行研究,其共同构成了刑事案件信息系统。侦查工作的宏观任务就是通过对犯罪的防范与控制、对犯罪进行整体与个案的打击等以便弱化犯罪信息系统的功能;通过优化侦查信息系统的主体要素、认识手段与方法要素、技术水平与硬件要素、制度要素等来强化侦查信息系统的功能。侦查工作的具体目标就是对案件的原始信息,即犯罪信息进行高效正确的认识。所以侦查的过程就在于构建刑事案件信息系统,使侦查信息系统在运行中有效对抗犯罪信息系统,亦即侦查的过程本质上就是刑事案件信息系统的构建与运行,或者具体地说就是对原始信息进行认识。在构建刑事案件信息系统的过程中,在侦查的视角内主要就是对侦查信息系统的各个要素进行优化并且进行有效组合。刑事案件信息系统的运行也主要是在信息的发现与收集、信息的固定与加工整理、信息的分析与利用方面进行动态把握。在刑事案件信息系统的运行过程中,对于犯罪信息进行分析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在此定名为刑事案件信息系统的分析。因为原始信息必须经过侦查主体的分析才能进行正确的认识,得到符合客观实际的侦查信息。在分析的过程中,主要包括刑事技术检验分析、逻辑分析和行为心理分析三个方面。现代侦查应该确立一种技术引导侦查的模式,理清技术与侦查的关系;应该充分发挥逻辑分析这一现代侦查支柱的作用;在行为心理分析中要充分重视心理痕迹分析和犯罪现场重建这两个前沿问题。刑事案件信息系统分析的最终目标与成功标准就是实现侦查主体所认识的侦查信息与原始的犯罪信息的一致性,即实现同一认定。所以侦查的目的本质在于通过刑事案件信息系统的运行实现案件客观事实与侦查主体认识的事实的同一认定。鉴于侦查的过程本质与目的本质,应该将信息系统论与同一认定理论作为侦查学的基础理论。同时,以侦查的过程本质与目的本质为依据,应该将侦查的具体范畴予以明确,以便指导侦查理论的发展与侦查实践工作的开展。从要素角度看,侦查的具体范畴包括主体要素、认识方法与认识手段要素、技术水平与硬件设备要素、制度要素;从动态角度看,包括信息的发现与收集、信息的固定与加工整理、信息的分析与利用。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共45000余字。第一部分,刑事案件信息系统的界定,指出信息可以分为原始信息和认识信息。对于侦查主体来讲,犯罪就是产生原始信息的过程,是由一个犯罪嫌疑人掌控的系统,犯罪被定位为犯罪信息系统;侦查是为了认识原始信息,是一个由侦查主体掌控的系统,侦查被定位为侦查信息系统;信息是将他们连接的共同点与实质,所以它们共同构成刑事案件信息系统。侦查的过程本质上就是刑事案件信息系统的运行过程。第二部分,刑事案件信息系统的构建与运行,指出侦查从静态方面来说包括的具体范畴有侦查主体要素、侦查的认识手段与认识方法要素、侦查的技术水平与硬件设备要素、侦查的制度要素,并分析了它们优化组合的方式;从动态方面,侦查的具体范畴包括信息的发现、收集与分析利用。同时指出侦查的过程本质就是对原始信息进行认识。第三部分,刑事案件信息系统的分析,指出分析是认识原始信息的最后环节,具体包括刑事技术检验分析、逻辑分析、行为心理分析,介绍了具体的分析方法等。同时指出侦查的目的或者结果本质就是实现原始信息和认识信息的同一认定。第四部分,关于刑事案件信息系统未来发展趋势的一些问题,指出了需要以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新模式来发展新环境下的刑事案件信息系统,以深化、扩展并充分发挥侦查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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