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社会生活中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宾馆、商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纠纷日益增多。对这一问题各方争执观点较多。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引出了更多需要讨论的新争议和值得讨论的新视角。这些讨论无疑将就先前法官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认识不一、法院做出裁决的理由与结果各异的现象给予积极的改善,对于法律的严明公正具有深远的意义。本文以“合理限度”为视角,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该规定在各国(地区)就合理限度问题的比较、我国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认定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承担的合理限度等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就先前学者的研究给出了不同的观点。期望能更好地完善我国的安全保障义务制度,从而在现实生活中更好地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在司法审判中给予受害人最大限度的合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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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引言第一章 我国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概述第一节 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的必要性一、人权价值的保护二、利益风险的统一三、危险控制的需要四、信赖关系的存在第二节 我国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的特征一、义务主体特定二、义务相对人特定三、义务目的特定四、义务内容特定第三节 我国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一、《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争论二、《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认识第二章 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探析的必要第一节 各国(地区)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规定一、德国“交易安全义务”的规定二、法国“保安债务”的规定三、日本“安全关照义务”的规定四、英美法“注意义务”的规定五、我国台湾地区“交易安全义务”的规定第二节 我国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探析的意义第三章 我国侵权法安全保障义务认定的“合理限度”第一节 认定的判断标准一、法定标准二、特殊标准三、善良管理人四、一般标准五、笔者的评价及观点第二节 认定的考量因素一、义务人是否获益二、风险或损害行为的来源三、预防与控制风险或损害的成本四、社会的一般观念第三节 认定的类型化趋势一、安全保障义务类型化发展的必然性二、以义务内容为区分类型三、以义务人和相对人关系为区分类型第四章 我国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承担的合理限度第一节 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二、对过错的认定采用“过错推定”的方法第二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类型一、直接责任二、替代责任三、补充责任第三节 安全保障义务责任限度外的免责事由一、经营者已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二、损害是结合了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且其已承担全部责任三、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过错或主要是由受害人的过错造成四、造成损失是受害人同意的结果第四节 第三人侵害下补充责任的合理限度反思一、补充责任存在的理由二、补充责任存在的局限性三、连带责任:现代侵权法理念指导下的新“限度”结语参考文献致谢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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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安全保障义务论文; 侵权责任法论文; 合理限度论文; 认定论文; 责任承担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