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文明程度逐渐提高,法制化建设也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但是,完善的法律制度如果没有相应的配套机制,其实施的最终结果也会不尽理想,而渎职犯罪在此方面就存在着很多问题和不足。渎职犯罪是中国社会存在的一种严重的社会腐败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后果极其严重。据统计,平均每个渎职犯罪案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几乎相当于贪污贿赂案件的17倍,造成人员伤亡的数目更是居于当前各种犯罪之首。根据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渎职犯罪必须加大惩罚力度,才能足以起到刑法的警示和教育作用。但是近几年来,渎职犯罪量刑偏轻问题越来越突出,具体表现为两多一少,即免刑、缓刑多,实刑判决少,量刑普遍偏低。这个问题也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指出,检察机关应该加强渎职侵权犯罪惩治力度,出现量刑畸轻的,将依法坚决提出抗诉,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惩。在当前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形下,深入分析渎职犯罪量刑偏轻现象的特点及其成因,寻求科学适用刑罚政策,已成为当务之急。为此,本文以渎职犯罪量刑偏轻现象为课题,紧密结合司法原理和办案实践,对渎职犯罪量刑偏轻现象的现状、原因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与对策,以期对渎职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有所裨益,从而努力开创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新局面。本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量刑偏轻的理论内涵以及量刑偏轻在我国司法中的表现;第二部分以菏泽市为例介绍了我国渎职犯罪上量刑偏轻的表现以及此现象带来的危害;第三部分对渎职犯罪量刑偏轻的原因进行了深层次的分析;最后一部分对解决我国渎职犯罪量刑偏轻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