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禁令,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侵权行为明显成立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责令侵权人实施某种行为或禁止其实施某种行为的诉讼制度。临时禁令是原告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因其合法权利正在遭受被告不法侵害或面临不法侵害之危险的时候,为防止原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申请法院下达的禁令,其效力只持续到当事人提起诉讼时。临时禁令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双方的实质争议解决前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对权利人的损害在诉讼中进一步扩大,从而保护权利人的正当利益。随着国际知识产权领域侵权现象的增加,如何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已经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一大难题。为此,TRIPS协议及其他国家都纷纷建立了知识产权临时禁令制度。按照中国加入WTO协定书的承诺,我国应从加入WTO之日起即全面实施TRIPS协定。为了履行入世的承诺,我国于2000年8月第二次修改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修正案也分别于2001年施行。这三部部门法的完善,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也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履行如实承诺的具体表现。其中对临时禁令作了相应的规定,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巨大突破。但是由于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建立缺乏理论支撑,制度的制定过于超前,使其制度设计上存在很多不足、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执法标准,以致其功能大打折扣。为了充分发挥临时禁令制度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笔者从临时禁令的历史渊源入手,分析了域外临时禁令制度的有关措施,再对照中国知识产权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了我国临时禁令制度存在的不足以及应从何处入手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