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题目: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法理分析——兼谈法制现代化话语中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新选择
论文类型: 博士论文
论文专业: 法学理论
作者: 张珉
导师: 李浩
关键词: 诉讼模式,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民事审前准备程序重构
文献来源: 南京师范大学
发表年度: 2005
论文摘要: 对民事诉讼模式的研究能够丰富民事诉讼理论、指导民事司法实践并对探寻我国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的实现路径有积极意义。我国理论界的相关研究局限于当事人主义及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而对协同主义诉讼模式这一各国民事诉讼的共同发展趋势重视不够。本文梳理了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研究的现状,追溯了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发展的历史背景,对该诉讼模式重在进行法理分析,探讨其理论基础、法理内容及该诉讼模式下当事人与法官的作用机理;同时着重论证了协同主义诉讼模式是法制现代化话语中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新选择,并将之运用于对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重构。最后,分析了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在我国的现状,并探讨了如何调整阻碍该诉讼模式在我国生成的环境。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中,充分发挥法官与当事人的积极作用,使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相互之间协作推进诉讼。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在民事诉讼法上的实现需要对当事人的诉权和民事诉讼权利加以平等保护及审判权与诉权之间的冲突与协调是构筑该诉讼模式的理论基础。协同主义是在对辩论主义进行批判与否定的基础上构建的,是对辩论主义的修正,修正手段有阐明权与诚实信用原则。该诉讼模式下在当事人之间对抗的同时强调他们之间的合作与协同,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相互制约的同时强调他们各自发挥积极作用协同促进诉讼。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制没有实现现代化而是有一定的距离,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形成现代化的民事诉讼程序,而这又是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结果。基于克服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弊端、为我国民事司法改革提供理论指导等方面原因而有必要重构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协同主义诉讼模式有利于实现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及民事诉讼内在规律相适应,并已经成为各国民事诉讼的共同发展趋势,其应当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新选择。按照该模式对当事人与法院的权限重新配置有利于解决我国目前民事诉讼中审前准备程序存在的问题,从而构筑一个独立的能够有效发挥其功能的审前准备程序。确立这一恰当的民事诉讼模式是在我国实现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的一种可供选择的路径。
论文目录: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前言
第一章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概述
第一节 民事诉讼模式的涵义及类型
一、模式
二、民事诉讼模式
三、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
第二节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产生的历史背景
第三节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界定
第二章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具体分析
第一节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理论基础
一、当事人之裁判请求权在民事诉讼法上的实现
(一)、裁判请求权为当事人之宪法性权利
(二)、裁判请求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转化与实现
二、审判权与诉权之冲突与协调
(一)、权利本位范式中的权利与权力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诉讼中的审判权与诉权
第二节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法理内容
一、辩论主义
(一)、辩论主义的含义与内容
(二)、辩论主义的发展动向
(三)、协同主义是对辩论主义的修正
二、阐明权
(一)、阐明的含义
(二)、阐明权是协同主义对辩论主义的修正手段
(三)、阐明权与辩论主义对立统一于协同主义诉讼模式
三、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对辩论主义的修正
(二)、诚实信用原则是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下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与当事人之作用机理
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与协同
(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
(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同
二、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制约与协同
(一)、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制约
(二)、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协同
第三章 法制现代化话语中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新选择
第一节 背景解读:我国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的现状及要求
一、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的界定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的现状及要求
第二节 重构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必要性分析
一、克服现行民诉法所构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弊端的要求
二、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要求
三、法律全球化下各国民事诉讼法趋同的要求
四、市场经济体制及民事诉讼内在规律的要求
五、民事诉讼理论发展的要求
第三节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新选择
一、我国民事诉讼不应选择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二、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应是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新选择
(一)、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功能与优势
(二)、是当今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共同发展趋势
(三)、选择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与我国国情相适应
第四章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统领之下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重构
第一节 重构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之背景解读
一、审前准备程序之功能
二、我国审前准备程序之现状
三、从诉讼模式角度探寻审前准备程序弊端及对其加以重构
第二节 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选择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原因分析
一、是各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共同发展趋势
二、有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追求
第三节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下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中当事人与法官之作用分担
一、当事人主要进行实体性准备,也包括程序性准备
二、法官主要进行程序性准备,也包括实体性准备
第四节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下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内容的重构
一、明确争点
二、固定证据
(一)、证据收集
(二)、证据交换
三、法院调解
余论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在我国的现状
第一节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在我国民事诉讼有所体现
一、民事司法解释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要求
二、民事司法改革一定程度上在向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发展
第二节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在我国的生长环境分析
一、受移植环境的不完善
二、法官职业化程度不高
三、与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相适应的诉讼观念环境的缺乏
第三节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在我国的确立需要一些配套措施
一、完善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生长的制度环境
二、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三、培养人们的现代诉讼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发布时间: 2005-11-1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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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合作主义诉讼模式视角下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研究[D]. 孟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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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论民事集中审理之发展趋势[D]. 苏隆惠.中国政法大学2006
- [6].民事诉权论[D]. 相庆梅.中国政法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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