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现代法治社会条件下调动广大公众等私权主体参与维护公共环境权是巩固环境保护成果、促进公众环境权益的根本途径。在此基础上探索可行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体制是解决我国日趋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思路之一。本文试图从经济法、环境法、诉讼法的视角并辅以法经济学角度来分析问题,运用系统的、历史的、比较的方法对相关论题进行论证。首先,文章分析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从环境问题、公共环境问题以及环境与人的交互关系、环境公益权的性质方面来论述公众与环境的不可分割性,强调公众环境权与环境维护的有机统一、环境公益权主体和诉权主体是一脉相承的逻辑体。其次,本文以环境、公共环境保护、环境保护制度体系为切入点,指出我国目前趋于传统的单轨制环保模式不能很好地适应当代社会利益多元化、角色社会化、权义一体化背景下环境保护的要求,剖析了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的无力状况及其深层原因,表明探索多样化的环保模式具有现实意义。再次,本文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性质入手,主张“任何人”(检察机关、非国家机关法人、其他组织、公民),为保护环境公益,当其认为公共环境权益受到各个私权主体直接与间接的损害或有损害之虞时,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或社会公众以环境侵害、破坏行为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正在或可能发生的环境损害行为,请求恢复原状或赔偿已经造成的环境损害。根据起诉主体的身份,本文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分为普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特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诉)两大类。文章分析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起诉主体,受益主体,救济内容,诉讼目的”方面与传统环境民事私益诉讼模式之间的差异。在剖析为环境公益而诉讼的尝试性案例的基础上,指出建立真正的环境公益诉讼还存在着法律制度层面的障碍,并就建立相对独立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论证。最后,在进行相关法理铺垫和实践案例剖析的基础上,本文从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形式、诉讼原告资格研究(其中,重点对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原告进行了论述)、诉讼时效、滥诉防止、诉讼费用、法院管辖、调解制度、合议制和人民陪审员制度、责任承担等方面展开论述,希望对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