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滥伐林木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非法收购林木,盗伐,滥伐林木,实证分析,犯罪规律
滥伐林木罪论文文献综述
聂新,于乾坤[1](2019)在《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对223例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案件进行统计与分析。结果表明,该类案件主要发生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林业资源丰富的西南地区;被告人多为农民和个体经营者,受教育程度多为初中以下,以牟利为主要目的,多为非共同犯罪,但是对共同犯罪的认定存在争议;主观方面为明知,实践中明知的证明存在问题;犯罪情节以情节严重为主;对枯死木是否纳入犯罪对象需进一步探讨;实践中对该罪既遂形态的认定存在分歧;鉴定机构多头混乱,鉴定标准不统一,导致被告人对鉴定的信服率低;刑罚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主,多适用缓刑,适用刑罚辅助措施的较少。藉此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林业调查规划》期刊2019年05期)
张素敏[2](2018)在《滥伐林木罪理论与实践的困境及出路——以Z市两级法院365份生效判决为分析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代中国社会已进入"环境时代"或"生态文明时代",而保护被誉为"地球之肺"的森林资源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应有之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虽已将滥伐林木入罪,但该罪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困境:如主体泛化、罚金失当、部门监管混乱等。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及出路,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12期)
寇建东[3](2018)在《滥伐林木罪中的林木未必是违法所得》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在界定违法所得时,应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的界限,行为人尚未实施违反刑事法律行为即已依法取得的财物不属于违法所得。行为人滥伐林木前已对林木享有所有权的,该林木不应认定为违法所得。□案号一审:(2017)苏0981刑初166号二审:(2017)苏09刑终307号(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20期)
温锦浩[4](2017)在《论滥伐林木罪定罪量刑规定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森林作为物质本身具有经济价值,而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其最重要的是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价值。虽然当前我国已意识到森林资源对人类的重要性,也已通过立法和制定相关政策对森林资源予以保护,但是我国森林资源现状仍不乐观。我国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形式主要表现为滥伐林木罪和盗伐林木罪。而与盗伐林木罪相比,滥伐林木罪对林木资源的破坏性更大、更持久,恢复难度也更大。因此为了保障人类生态环境的安全,促进林业更好的发展,必须对滥伐林木犯罪行为予以制止。目前我国刑法中关于滥伐林木罪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善,对此本文以江西省滥伐林木罪的裁判为例,对滥伐林木罪定罪量刑方面的司法实践进行了数据化统计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滥伐林木罪定罪量刑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本文包括四部分内容:第一章滥伐林木罪概述。通过对滥伐林木罪的概念、犯罪构成进行分析阐述,从理论上对该罪进行整体的把握。第二章滥伐林木罪在定罪量刑方面的司法实践分析。以江西省滥伐林木罪的裁判为基准,对滥伐林木数量和刑罚措施方式采用进行统计分析。第叁章滥伐林木罪在定罪量刑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江西省滥伐林木罪案件裁判结果的分析,总结滥伐林木罪在定罪量刑方面存在的问题。第四章完善滥伐林木罪定罪量刑规定的建议。主要从完善定罪量刑和处罚措施等方面提出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7-12-01)
谢银莹[5](2017)在《如何准确把握滥伐林木罪立案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吉某系一护林站护林员。2011年3月,为了种植沉香,吉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携带钩刀,多次到公益林地上砍伐天然次生林木,被护林员发现后逃离现场。经调查评估,被伐林木为天然阔叶树,属公益林;被伐林木面积3.94亩,为规划林地;被伐林木总株数为591(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7-07-16)
胡胜[6](2017)在《滥伐林木罪司法误区及其匡正——以重庆法院近年来相关判决为视角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滥伐林木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犯罪主体泛化,罚金判处有失妥当,赃物处置有违罪《刑法》规定,与森林法的衔接存在芥蒂等问题。事实上,在入罪上,林木所有权人出售林木是其行使所有权的体现,只要其未帮助砍伐,或主动教唆买受者无证砍伐,就不可能成立滥伐林木罪;在量刑上,罚金的判处不仅要体现罪刑相适应,而且必须考虑刑罚个别化原则;在涉案赃物处理上,无论涉案被滥伐的林木最终去向,刑事判决都应严格依《刑法》第64条进行表达;在与森林法的衔接上,必须树立先刑后行的理念。(本文来源于《四川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1期)
彭晓磊[7](2016)在《盗伐、滥伐林木罪非刑罚处罚措施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盗伐和滥伐行为属于犯罪,如何对其进行科学有效的处罚,显得非常关键。本文围绕盗伐滥伐林木罪,先对其现状特点稍作论述,并提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然后对其非刑罚处罚措施进行了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36期)
曹仕旺[8](2016)在《事前无通谋的滥伐林木罪共犯的认定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认定事前无通谋的滥伐林木罪共犯应先明确滥伐林木罪与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区别,正确把握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杨某属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中承继的共同犯罪,就其参与后的行为与温某木滥伐林木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对参与之前温某木先行的滥伐林木行为不承担滥伐林木的刑事责任,但对非法收购温某木先行的滥伐林木承担责任。(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6年24期)
晋海,任亚珍[9](2015)在《滥伐林木罪实证研究——以399件滥伐林木案件为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对399件滥伐林木案件的统计与分析表明,滥伐林木犯罪高峰期的出现可能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集体林权改革有关;滥伐林木的行为多发生在林业资源丰富且经济水平比较低下的西南地区省份;滥伐林木案件犯罪人多为农民和村委会,文化程度主要是初中以下,多为自然人犯罪;犯罪动机主要是谋利和为了集体利益;犯罪行为形态多是在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各地法院对滥伐林木数量鉴定主体和鉴定标准的不统一性引发了对案件定性不准和被告人上诉的问题;犯罪后果中刑罚措施偏轻,缓刑适用率高,对罚金各地自由裁量权大,非刑罚措施适用较少;各地法院对由该类案件造成的生态损失关注较少。(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15年05期)
方云[10](2015)在《盗伐、滥伐林木罪非刑罚处罚措施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盗伐、滥伐林木罪是我国环境犯罪中发生频率较高的犯罪,每年因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使我国森林资源造成很大损失。随着全球环境的逐步恶化,人们已经逐渐认识到保护环境的迫切性,开始更加注重用法律手段来保护生态环境。因环境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很多情况下环境损害后所造成的后果是无法修复和弥补的。一味地苛刻用单纯的刑罚来惩治犯罪行为人并不容乐观。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而对于所判处的罚金刑,往往因为其生活困难难以得到切实执行。对于单位而言,很多排污企业宁愿用较小的罚金为代价来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从而导致一种恶性循环,最后治理环境污染的重担落在国家身上,而对于环境所造成的损害即使投入了再多的人力物力也难以扭转。随着犯罪行为的逐渐增多,自由刑或罚金刑已经很难有效适应越来越大的环境损害的治理。很多国家都开始逐渐探索和运用非刑罚处罚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本文以福建省的“复绿补植”制度为切入点,以我国非刑罚处罚措施为基础,探讨我国盗伐、滥伐林木罪非刑罚处罚措施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为我国环境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措施提供借鉴和参考。具体来讲,本文分为以下叁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我国盗伐、滥伐林木罪的现状进行总体描述并对其特点作出总结。接着从理论依据与现实依据对盗伐、滥伐林木罪的非刑罚处罚措施进行探讨,理论依据分别从刑法的目的和功能、生态文明制度的建设以及恢复性司法理念叁个方面进行阐述,而现实依据主要从我国现如今的森林资源状况和国外的做法来论证。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我国盗伐、滥伐林木罪非刑罚处罚措施存在的问题,其包括立法上的不足与适用上的不足。在第二部分特别引入了福建省“复绿补植”制度,并对该制度进行阐述、对其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梳理。第叁部分对我国盗伐、滥伐林木罪非刑罚处罚措施提出了具体完善的建议,分别从其适用原则和适用规则两方面进行探讨。最后专门对“复绿补植”制度从性质、体制、以及配套措施上提出建议。望这些措施能为今后盗伐、滥伐林木罪非刑罚处罚措施提供参考和借鉴,能为我国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献微薄之力。(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5-05-01)
滥伐林木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当代中国社会已进入"环境时代"或"生态文明时代",而保护被誉为"地球之肺"的森林资源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应有之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虽已将滥伐林木入罪,但该罪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困境:如主体泛化、罚金失当、部门监管混乱等。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及出路,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滥伐林木罪论文参考文献
[1].聂新,于乾坤.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实证研究[J].林业调查规划.2019
[2].张素敏.滥伐林木罪理论与实践的困境及出路——以Z市两级法院365份生效判决为分析样本[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8
[3].寇建东.滥伐林木罪中的林木未必是违法所得[J].人民司法(案例).2018
[4].温锦浩.论滥伐林木罪定罪量刑规定的完善[D].南昌大学.2017
[5].谢银莹.如何准确把握滥伐林木罪立案标准[N].检察日报.2017
[6].胡胜.滥伐林木罪司法误区及其匡正——以重庆法院近年来相关判决为视角的考察[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7
[7].彭晓磊.盗伐、滥伐林木罪非刑罚处罚措施研究[J].法制博览.2016
[8].曹仕旺.事前无通谋的滥伐林木罪共犯的认定问题研究[J].中国检察官.2016
[9].晋海,任亚珍.滥伐林木罪实证研究——以399件滥伐林木案件为样本[J].西部法学评论.2015
[10].方云.盗伐、滥伐林木罪非刑罚处罚措施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