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抽逃出资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抽逃出资,公司账户,申请执行人,追加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民事诉讼,北京一中,朋友关系,外第,中级人民法院
抽逃出资论文文献综述
徐伟伦,李梓嘉,范红萍[1](2019)在《友情股东抽逃出资 追加执行责任共担》一文中研究指出执行案件中,如果被执行公司负债累累濒临破产,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属于“执行不能”,但如果被执行公司的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该股东就应该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追加被执行人的案件。某公司欠银行(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9-09-15)
王晓英[2](2019)在《实缴制背景下: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及追偿要点》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作为最基本的市场活动主体,公司注册资本被喻为公司赖以生存的"血液",是公司日常运作的前提条件,也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物质基础,对于公司的稳定和发展颇具重要性。如果一家公司股东在其向公司出资后又实施抽逃出资行为的话,必将影响到该公司的正常交易,同时,还将严重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本文来源于《上海企业》期刊2019年09期)
顾梅红,古林[3](2019)在《“被登记”的不知情股东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主体》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2010年4月,如皋市某饲料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由朱某向公司增资400万元,后在工商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并增加朱某为公司股东。但朱某实际上既未出资,也未在公司章程上签字。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将验资的400万元转出。(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9-06-14)
马超,王志堂[4](2019)在《抽逃出资3000万非吸3600万》一文中研究指出日前,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王某甲等15名被告人涉嫌犯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罪一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被告人王某甲、湛某某、王某乙等四人共同出资成立了西安众帮天下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同年9月与高平市农商银行签订催收(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9-06-11)
王蕊[5](2019)在《第二大股东被控抽逃出资 方正证券拒发4679万分红》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方正证券的第二大股东,北京政泉控股有可能拿不到方正证券2018年度的分红款。此事涉及方正证券与北京政泉控股之间的多年纠纷。昨日,方正证券召开董事会全票通过了一个特别的议案——即停止向政泉控股发放2018年度红利,预计涉及4679万元分红款。(本文来源于《证券时报》期刊2019-05-30)
代理[6](2019)在《关于股东抽逃出资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法中的抽逃出资问题历来是公司法研究中的一大问题,且目前为止理论界还没达成统一的认识,笔者拟从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的视角出发以及结合德国公司法中的分配禁止理论,来对该问题进行初步的探析,给出自己的观点,同时笔者在文末对抽逃出资这一概念替换成抽逃公司资产作出了简单的阐释。(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期刊2019年07期)
章小兵[7](2018)在《股东抽逃出资并转让股权的责任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出资法律规制是公司法理论与实践长期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叁)》(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叁》)就此作出了规定,但是其中许多条款仍然值得推敲,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转让股权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后转让股权,且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公司法解释叁》第18条为公司和公司债权人创造了向转让股权的股东及(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35期)
邓建华[8](2018)在《抽逃出资股权转让的司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叁)》(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叁》)第18条规定从字面含义上进行理解,股东转让瑕疵出资股权包括股东转让未履行出资股权和未全面履行出资股权两种,不包括转让抽逃出资股权。由于公司法规定的抽逃出资与其他瑕疵出资所导致法律后果及民事责任基本相同,则二者股权转让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亦不应存在差异。因此,应当在遵循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对《公司法解释叁》第18条进行(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35期)
曲天明,高勇[9](2018)在《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抽逃出资行政责任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资本制度改革必然会波及到公司法律制度体系和已有的规则架构。尽管《公司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叁)》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都已修改并实施,但是对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行政监管及相关行政处罚的规则却没有任何改变。实证研究表明,抽逃出资行政责任案件较为罕见,而根据规范分析,股东抽逃出资行为并未侵害社会经济秩序,仅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故在行政责任方面,应废除普通公司的抽逃出资行政责任,对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公司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其行政职能监管,完善公司年度报告制度以及行政责任。(本文来源于《中国应用法学》期刊2018年06期)
刘磊[10](2018)在《抽逃出资的司法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迎来重大变革,一般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同时取消一般公司的验资要求和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条件。对此,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亦作出重要修改。这个重大变化使认定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可能性大为降低,其民事责任承担的适用范围也大为缩小。那么,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于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应持谨慎态度,以避免背离公司法修改之立法目的。本文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叁)(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叁)》)第十二条规定出发,对适用抽逃出资行为的四种情形进行具体分析。(本文来源于《东南大学》期刊2018-11-29)
抽逃出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公司作为最基本的市场活动主体,公司注册资本被喻为公司赖以生存的"血液",是公司日常运作的前提条件,也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物质基础,对于公司的稳定和发展颇具重要性。如果一家公司股东在其向公司出资后又实施抽逃出资行为的话,必将影响到该公司的正常交易,同时,还将严重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抽逃出资论文参考文献
[1].徐伟伦,李梓嘉,范红萍.友情股东抽逃出资追加执行责任共担[N].法制日报.2019
[2].王晓英.实缴制背景下: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及追偿要点[J].上海企业.2019
[3].顾梅红,古林.“被登记”的不知情股东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主体[N].江苏法制报.2019
[4].马超,王志堂.抽逃出资3000万非吸3600万[N].法制日报.2019
[5].王蕊.第二大股东被控抽逃出资方正证券拒发4679万分红[N].证券时报.2019
[6].代理.关于股东抽逃出资问题探析[J].山西青年.2019
[7].章小兵.股东抽逃出资并转让股权的责任承担[J].人民司法(案例).2018
[8].邓建华.抽逃出资股权转让的司法规制[J].人民司法(案例).2018
[9].曲天明,高勇.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抽逃出资行政责任问题研究[J].中国应用法学.2018
[10].刘磊.抽逃出资的司法适用研究[D].东南大学.2018
标签:抽逃出资; 公司账户; 申请执行人; 追加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 民事诉讼; 北京一中; 朋友关系; 外第; 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