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刑罚权是一柄双刃剑,既能保证人权,也容易侵犯人权。刑罚权是否受到有效的规制,是一个国家是否真正实现法治的重要标志。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如何审慎的使用国家刑罚权,如何使人权防卫贯穿于刑罚权发动和行使的全程,是刑罚权理论研究关注的核心。刑罚权的动态研究是以刑罚权的发展为主线,通过对刑罚权运行和发展基本规律的探索和多维度的论证,研究在法治进程中规范、合理运作刑罚权的路径。全文共分五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首先对神授说和契约说这两种刑罚权的起源学说进行介绍和评析,然后考察分析了刑罚权思想经历的历史变迁,并对西方国家刑罚权限制的理念及其文化基础做了详细的论述。在西方,受契约思想的影响,国家的产生被认为是契约的结果,虽然这被认为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而不可证实,却为民众埋下了用权利对刑罚权进行制约的伏笔。作为权力和权利关系的规则,自然法则可以说是限制刑罚权的法律上的保证。因为,如果没有民众权利的让渡和认可,刑罚权就不会取得暴力的合法性,只不过这种观念一直被视为是资产阶级阵营的思想,而被淹没在国家本位和高度政治化的主流意识中。第二章分析了刑罚权的发展与法治的生成。刑罚权从扩张滥用到谨慎谦抑地适用是法治从野蛮到文明的标志之一,在刑罚权发展和刑事法治初现的这一历史阶段,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提出的社会团结理论和福柯对刑罚的权力分析,将刑罚与刑罚权的研究扩展到了法律之外。他们从法社会学不同的视角解读了刑罚权的发展及其与法治的互动,试图理解刑罚作为一套独特的社会过程位于一个更宽泛的社会网络之中的作用,使刑罚权理论融入了更深远的社会因子。从而表明,在刑罚背后存在着各种与犯罪控制的需要无关的社会决定因素,而且刑罚具有超越犯罪控制本身的社会影响。第三章论述了刑罚权的现代演进和刑罚制度的理性回归。刑罚权发展到现代,新社会防卫论、恢复性司法以及刑事和解给传统的刑罚权理论增添了很多新的内容,也表明了刑罚目的的多层次性。刑罚制度的设计更多地关注了犯罪人和被害人本身的发展,降低了刑罚本身所带来的“标签”及“社会心理”等负面效应,并且与刑事政策之间关联紧密。被害人开始享有诉讼上的参与权,因而刑事追诉并非全然是国家统治之事务,而是公共事务之一种,容许被害人对刑事诉讼有影响的可能性。由此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恢复性司法制度和刑事和解制度。这些制度体现了刑罚权运行模式的多样性,不仅节约了刑罚资源,而且减少了刑罚对犯罪人的不利影响,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第四章探讨了当代刑罚权的理性遏制与部分让渡。经过了刑罚权的现代演进和刑罚制度的理性回归,当代刑罚权的运行更呈现出理性和节制。随着社会契约论逐步成为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支撑和法治国家体制法治化的源流,国家独占刑事追诉权的层面已有部分改变。既然国家权力是人民让渡的一份份个人权利的组合,那么,当国家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国家权力中的一部分重新还给社会,也就是历史的必然。因此,当代国家刑罚权的部分让渡是符合权力和权利的运行逻辑的,也有助于刑罚权自身的节制和内敛。刑罚权的理性遏制与部分让渡一方面是指刑罚的宽缓与节制,另一层含义是指用民事、行政等措施替代部分刑罚,甚至一部分轻微刑事犯罪的处罚权交由社会行使。主要表现为犯罪者处遇方式的变革、非犯罪化以及非刑罚化。第五章具体考察和评析当今中国刑罚权的动态和刑罚网络的完善。社会背景的影响、法治理念的驯化以及国家治理的转型,促使当今中国的刑罚权运作更加谨慎。刑罚权的触角在逐步呈现出内缩的趋向,刑罚轻缓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恢复性司法和社区矫正等表现刑罚权进步的理念和制度已经不可阻挡地吹响了其前进的号角。但是,在某些方面还不容忽视和乐观,尤其要谨防权力一体和国家本位等理念的消极影响。这些理念必然会导致刑罚权的逻辑舒展在“集体无意识”中走向刑法的威权主义。因此,当今中国的刑罚权理念需要转换为人权防卫理念;刑法机能应该由一贯的只注重社会保护机能转变为同时注重社会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刑法立场需要由以权力至上和国家本位为出发点的刑法立场变更为以权利至上和独立的市民社会为出发点的刑法立场;我国的刑罚结构也需要调整,刑事立法理念和制度应放弃重刑思想而取刑罚轻缓化趋向,刑事政策上应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时,不可忽视刑法解释对刑罚权的限制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