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分工的不断扩大,审计、验资、资产评估、法律鉴证等中介性的行为在现代经济中得到了迅猛的发展。由于此类行为扮演着某种监督性的角色,因此其在市场经济中也受到了普遍的重视和推崇。2001年,美国能源巨头安然公司因财务丑闻而破产。然而在此事件中,全球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也因其在安然事件中的审计失实、串通舞弊、妨害司法等违法行为而解体。一石激起千层浪,安然事件以及安达信事件的发生,引发了全球经济学界以及法学界对审计行为、验资行为等经济鉴证行为的深思。在相关理论研究方面,经济法学界目前对这部分问题的研究主要涉及到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很少有学者依据这些行为的共性将其作为一类独立的行为加以系统的分析和研究。本文认为,验资行为、审计行为、资产评估行为、法律鉴证行为等林林总总的行为可以归为一类独立的行为,即经济鉴证行为。经济鉴证行为具有中介性、专业性、独立性、营利性、公信性等法律特征,并在克服市场失灵以及政府失灵方面有其特殊的功能,就法律性质而言,它是一种“中介监管行为”。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经济鉴证行为的法律定位。经济鉴证行为的法律定位是我们研究经济鉴证行为的前提和基础。该部分首先对经济鉴证行为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了界定,并总结出经济鉴证行为是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运用其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依据一定的鉴证程序和鉴证规则,就委托人所委托的有关经济事务的真实性或合法性做出具有公信力的鉴定和证明的行为。其次,该部分对经济鉴证行为的法律特征进行了概括和总结,认为经济鉴证行为具有中介性、专业性、独立性、营利性、公信性等法律特征。再次,该部分对经济鉴证行为的功能进行了探讨,主要从经济鉴证行为对市场失灵的克服以及经济鉴证行为对政府失灵的克服两方面进行了论述。最后,该部分对经济鉴证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总结,认为经济鉴证行为是一种“中介监管行为”。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国外对经济鉴证行为的法律调整。该部分首先介绍美国安然事件后经济鉴证行为法律调整的改革以及美国法律调整模式及其特点;接下来介绍了欧盟、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对经济鉴证行为的法律调整及其变革。第三部分主要探讨经济鉴证行为法律调整的必要性和基本内容。该部分首先分析了法律调整经济鉴证行为的必要性。法律调整经济鉴证行为的必要性表现在发挥经济鉴证行为的功能优势需要法律进行引导和促进,以及矫正经济鉴证行为的功能缺失需要法律对其进行规范与监管两个方面。关于经济鉴证行为法律调整的具体内容,该部分主要从法律对经济鉴证行为的引导与促进以及法律对经济鉴证行为的规范与监管两方面进行了探讨。第四部分主要论述我国经济鉴证行为法律调整的制度障碍及对策分析。该部分首先对我国经济鉴证行为法律调整的现状及制度障碍进行了分析,指出我国调整经济鉴证行为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经济鉴证行为的独立性不强,法律对经济鉴证行为独立性的保障和对其监管的力度不够;有关经济鉴证行为的法律监管体系和监管模式不够完善,导致了监管不力;有关经济鉴证行为的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经济鉴证行为法律调整的若干对策及建议。例如,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调整经济鉴证行为的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和加强经济鉴证行为的独立性;完善有关经济鉴证行为的法律监管体系和监管模式;完善有关经济鉴证行为的法律责任体系;在经济鉴证行为中引入职业责任保险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