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陪审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刑事审判,陪审实质化,保障制度,司法公正
刑事陪审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张欣[1](2019)在《刑事陪审实质化保障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陪审制度起源于奴隶制时代的雅典和罗马,是由从公民中选出的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共同审判案件的一项司法制度。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确立了陪审制度。在我国,1954年《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尽管之后《宪法》修改,人民陪审员制度几经反复,但我国的叁大诉讼法都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制度。然而,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的效果很不理想,理论界有相当部分学者主张废除这项制度。作为一项体现司法民主、制约司法权力、促进司法公正的悠久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为了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适应我国司法改革的要求,实现陪审实质化,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十个省的五十家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试点工作。2018年4月27日我国通过《人民陪审员法》,旨在解决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问题,实现陪审实质化,赋予人民陪审员制度新的生命力。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刑事陪审实质化的涵义与价值。阐述“陪审”、“实质化”的概念,结合刑事诉讼陪审制度目的,界定“刑事陪审实质化”的涵义。以此为基础,阐述刑事陪审实质化对于推动庭审实质化、实现司法民主、制约审判权、保障司法公正的价值。第二部分:考察两大法系国家刑事陪审实质化经验。主要考察英国、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法国、德国的参审制和俄罗斯的陪审团制在陪审实质化方面的立法和实践,指出域外刑事陪审实质化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叁部分:分析我国刑事陪审实质化不足的表现及其原因。重点分析人民陪审员在法庭调查阶段和合议阶段陪审实质化不足的具体表现,结合新出台的《人民陪审员法》,分析刑事陪审实质化不足的原因。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刑事陪审实质化保障制度的建议。强化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包括人身安全保障、物质保障以及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提高陪审员素质,完善任职条件、规范资格审查,引入专家陪审员;建立陪审员庭前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机制,赋予人民陪审员庭前阅卷权和庭前会议知情权;健全法官指导机制,法官指导启动主体多元化,指导阶段多元化;完善合议机制,建立刑事问题列表,规范评议程序,完善合议庭纠纷争议解决机制等等。(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9-05-01)
黄河[2](2019)在《陪审向参审的嬗变——德国刑事司法制度史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受启蒙运动与法国大革命的影响,18世纪的德意志邦国中,主张自由主义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为摆脱传统纠问制诉讼模式的影响,德国从法国法中移植和继受了陪审制。但学界对于法国模式的陪审制存在很多质疑,尤其是陪审员的选任以及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等。1877年颁布的德意志帝国《刑事诉讼法典》以及《法院组织法》同时规定了陪审与参审两种公民参与刑事司法的模式。魏玛时期,法国模式的陪审制实质上被废除,这意味着德国逐渐告别陪审制,而走向参审制。在整个过程中,重要学者和政治家对待陪审制的态度,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这一嬗变过程。陪审制在德国刑事司法中的制度变迁史对于我们当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启示意义。(本文来源于《清华法学》期刊2019年02期)
谷珍[3](2018)在《我国刑事陪审中问题列表制度的构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4月公布实施的新《人民陪审员法》以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为划分依据对人民陪审员审判权进行界定。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表明,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难以区分,我国需引入问题列表制,以期解决人民陪审员审判权权限。通过研究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及成因和俄罗斯、西班牙的问题列表制的具体内容,分析我国引入问题列表制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并就问题列表制的构建提出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宿州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11期)
黄伯青,宋文健[4](2018)在《探索刑事问题列表制度 助力人民陪审实质化》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刑事陪审引入刑事问题列表制度的缘由2018年4月27日,人民陪审员法公布实施,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动员部署会议上强调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要切实强化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11-07)
刘梅湘,孙明泽[5](2019)在《刑事陪审团指示制度研究——论中国刑事诉讼人民陪审员指示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陪审团指示是陪审制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英国、美国等传统陪审制国家,这项制度显得尤为重要。陪审团指示作为陪审团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是陪审团审判刑事案件必不可少的环节。陪审团指示主要存在口头指示、书面指示,以及两种指示结合的指示方式;指示的时间通常为陪审团退庭评议之前,但是在评议过程中,对需要进一步指示的问题,陪审团也可以要求给予指示。陪审团指示的内容是其最主要的部分,主要包括法官对陪审团的一般指示、关于法律的指示,以及关于证据的指示。陪审团指示不当也是陪审团审判中经常出现的情形,对此,有些国家按照指示错误是否有害对陪审团指示不当进行了区分。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有的诉讼制度,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就人民陪审员指示而言,中国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时可以借鉴国外陪审团指示的形式,保障人民陪审员的有效参与。(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逄千千[6](2017)在《刑事审判中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致力于陪审制度的改革也被提上了议事日程。担任人民陪审员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如何使公民的这项权利得到更好的法律保障,使公民能够更加公正有序地参与到案件审理中来,则是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关键。然而,随着改革试点工作的进行,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存在的问题也不断出现。例如:担任人民陪审员究竟是公民的权利还是公民的义务;如何能够实现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随机性;如何完善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保障机制;怎样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等等。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希望通过文献资料分析法、比较分析法、规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及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索和探究,通过将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写入宪法,加快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立法步伐,提高陪审员随机抽选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切实保障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各项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加司法审判的待遇和补助,提升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参与意识与公民意识,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提供人员保障。本论文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第一章:绪论。该部分主要包括国内外关于陪审员选任制度的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目的、研究意义及研究方法等。第二章: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概述。这部分主要介绍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概念、内容、原则、特点、人民陪审员的性质,以及人民陪审员选任的障碍性因素等等。第叁章:该部分重点介绍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试点改革的现状及其在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包括:法律对于公民有无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义务尚无明确规定、已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数量尚无法达到员额法官五倍以上的是要求、目前的选任条件也缺乏可操作性、陪审员的随机抽选存在困难、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保障机制有待完善、公民缺乏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认识,其参加人民陪审员选任的积极性有待提高。第四章:陪审员选任制度的国外借鉴。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几个典型国家的陪审制度(参审制度)中关于陪审员如何选任的经验和做法,包括陪审制度的滥觞——英国、以及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制度出生在英国,发展壮大却在美国,也包括法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度中关于陪审员、参审员选任的现状和做法,通过学习和比较国外有关陪审员选任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对于改革和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第五章:针对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存在的的问题以及国外的经验和做法,对我国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具体包括:起草并制定《人民陪审员法》、将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写入宪法、实行人民陪审员的一案一选和随机抽选、完善人民陪审员的保障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的积极性等等,保障公民能够依法有序地参与案件的审理,促进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和司法公正。第六章:结语。(本文来源于《延边大学》期刊2017-04-07)
肖亚磊[7](2017)在《我国刑事陪审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陪审制度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一个国家的司法民主程度和法制进步水平。刑事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并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传播到世界各地,演变出不同的类型。现行的刑事陪审制度总体分为两类,即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度。当然,理论的划分不等于学术的割裂,两类陪审制度的实质都是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审判,满足人们对司法民主、公正、制约等价值的追求。我国引入刑事陪审制度已有百余年,但是,其制度价值并没有充分发挥。2015年,新一轮陪审制度改革率先在我国的部分法院试行,改革方案能否破解刑事陪审制度面临的困境,能否实现陪审制度的价值,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文章在明确陪审制度基本概念的基础上,考察了域外刑事陪审制度的适用情况,之后,通过对我国刑事陪审制度的立法和实践情况的把握,给出了建立适合我国发展需要的刑事陪审制度的改革建议。(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7-03-20)
韩林均[8](2017)在《我国刑事陪审制度改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下司法改革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刑事陪审制度作为重要的诉讼制度之一,其民主价值和政治价值愈发凸显:制度化的民意进入刑事审判不仅迎合了司法民主化的现实需求,还符合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及监督司法、助力司法公平的目标。我国刑事陪审制度运行至今,一直面临着实际效用的拷问。实务的异化适用让"花瓶制度"、"陪审无用"标签化,促使立法者、司法工作者、理论学者不断思考究竟如何处理才可以避免制度不被架空。造成实践困境的原因主要为:一、制度内部设计不合理,导致制度无法有效运行,实务工作者不得不异化适用;二、外部保障机制缺失,大幅降低陪审员的参与热情。即使在试点地区,新规在实践中遭受的阻力仍然不小。为缓解"刑事陪审制度的理论设想与现实适用性"之间的矛盾,笔者想以最高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试点改革为契机深入探究困境的成因,并参考东亚叁法域(日本、韩国、台湾地区)的成功经验、失败教训及其改革动向,在此基础之上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构想,希冀助力我国现有刑事陪审制度改革,也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道路添砖加瓦。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是引出问题并对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及刑事陪审制度进行概念界定。同时,对当前国内外研究情况进行文献综述,以明晰所探讨问题的研究现状并精准定位文章的中心和主旨。第二部分是对刑事陪审制度的正当性和价值的阐述。首先,笔者从"司法主权在民、制度化的民意是公众参与司法的合法性来源、司法大众化和精英化的动态博弈彰显司法公正"叁个维度对该制度的正当性进行了论证。其次,透过政治、司法和法经济学视角来认识刑事陪审制度的价值。第叁部分运用案例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分析我国刑事陪审制度的现状,并对困境的成因进行深度挖掘,得出内外因共同作用导致该制度难以有效运行的结论。另外,反省与思考了试点地区的改革情况,在肯定试点改革取得成绩的同时也特别关注理论与实践的异化适用之处。第四部分引入东亚叁法域(日本、韩国、台湾地区)的刑事陪审制度改革。通过比对分析各自的制度设计、职能定位、运行效果及改革新动向,总结出它们获得成功的六条共性经验,为我国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新思路。第五部分则是对我国刑事陪审制度改革的构想。结合第叁部分我国面临的困境和第四部分东亚叁法域的成功经验及失败教训,有针对性地提出如下完善建议:就陪审员而言,需要扭转意识,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参与;就制度内部设计而言,需要坚持抽选机制分类化、平民和专业陪审相结合、明确案件审理类型并探索大合议庭模式、有限度分离法律审和事实审;就外部保障而言,应加强多部门共同协作、提高履职经费保障、加大制度宣传,同时改革现有对陪审员的评价体系并明确对其的奖惩机制。(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7-03-10)
李元庆[9](2016)在《我国刑事陪审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陪审制度是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吸收非专业人士参与的一种制度。其最早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现代意义的刑事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伴随着其的对外扩张向外传播。当下刑事陪审制度主要包括陪审团制度模式、参审制模式和非典型意义的日本裁判员制度模式。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模式被认为是参审制模式中的一种。刑事陪审制度有着实现民主、正义,保障公民自由等诸多法律价值。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之中该制度的实行遇到了瓶颈,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对刑事陪审制度进行研究,结合当下我国司法改革实践情况及借鉴域外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之上,对我国刑事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对策与建议。文章共分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笔者对本文的写作背景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笔者对刑事陪审制度的概念、存在的价值、刑事陪审制度发展形成的不同模式和我国刑事陪审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了介绍;第叁部分,笔者对我国刑事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重点提及缺乏系统性立法支持、模式选着存在缺陷、案件适用范围不明确等问题;第四部分,笔者在对学界针对刑事陪审制度存在存废之争提出自己观点的同时提出对我国刑事陪审制度的完善建议;第五部分,笔者提出了自己对刑事陪审制度的期望。(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6-12-01)
刘从政[10](2016)在《论刑事上诉审制度的基本功能》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上诉审制度作为专门为当事人设置的权利救济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刑事上诉审的基本功能主要体现在个案层面和公共层面。正确认识刑事上诉审制度的基本功能,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当前我国刑事上诉审制度的缺点与不足,理顺刑事上诉审制度改革的思路。(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8期)
刑事陪审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受启蒙运动与法国大革命的影响,18世纪的德意志邦国中,主张自由主义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为摆脱传统纠问制诉讼模式的影响,德国从法国法中移植和继受了陪审制。但学界对于法国模式的陪审制存在很多质疑,尤其是陪审员的选任以及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等。1877年颁布的德意志帝国《刑事诉讼法典》以及《法院组织法》同时规定了陪审与参审两种公民参与刑事司法的模式。魏玛时期,法国模式的陪审制实质上被废除,这意味着德国逐渐告别陪审制,而走向参审制。在整个过程中,重要学者和政治家对待陪审制的态度,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这一嬗变过程。陪审制在德国刑事司法中的制度变迁史对于我们当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陪审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张欣.刑事陪审实质化保障制度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9
[2].黄河.陪审向参审的嬗变——德国刑事司法制度史的考察[J].清华法学.2019
[3].谷珍.我国刑事陪审中问题列表制度的构建研究[J].宿州学院学报.2018
[4].黄伯青,宋文健.探索刑事问题列表制度助力人民陪审实质化[N].人民法院报.2018
[5].刘梅湘,孙明泽.刑事陪审团指示制度研究——论中国刑事诉讼人民陪审员指示的完善[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6].逄千千.刑事审判中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研究[D].延边大学.2017
[7].肖亚磊.我国刑事陪审制度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7
[8].韩林均.我国刑事陪审制度改革研究[D].山东大学.2017
[9].李元庆.我国刑事陪审制度研究[D].南昌大学.2016
[10].刘从政.论刑事上诉审制度的基本功能[J].法制博览.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