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年来,自杀、自伤现象呈上升趋势。在我国,自杀、自伤一般不构成犯罪,但是造成自杀、自伤的原因复杂,其中不乏教唆帮助者的恶意行为。教唆他人自害或帮助他人自害行为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于教唆他人自害或帮助他人自害行为如何定性处理,各国规定不尽相同。由于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教唆或帮助他人自害的行为如何处理,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难免出现分歧,但倾向于以故意杀人罪对该行为定罪处罚。笔者认为,教唆他人自害或帮助他人自害行为与故意杀人罪具有实质的不同,应独立规定为犯罪,并初步提出了自己的立法构想,以此抛砖引玉,期望对立法完善略有帮助。本文由绪论、正文、结语三部分构成。绪论部分从分析教唆他人自害行为的危害性出发,阐述了研究教唆他人自害行为定性与处理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正文又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案情以及不同的处理意见。从案例出发,明确理论界争议的焦点在于对教唆他人自害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第二部分主要罗列了理论界对教唆他人自害行为定性与处理的四种观点。理论界大致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行为基于被害人承诺,不宜定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这种行为不应定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应类推定罪。第三种观点认为,在我国,自杀或自伤行为不构成犯罪,因而对教唆或帮助他人自害的行为也不宜定罪。第四种观点认为,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第三部分笔者对四种观点进行评析,分析每种观点的合理性以及缺陷所在。第四部分表明笔者的观点,教唆他人自害行为应独立成罪。在分析我国学者对此问题见解的基础上,并通过对世界各国刑法对教唆或帮助他人自害行为的立法规定和定性争议的梳理,对教唆或帮助他人自害行为进行理性反思。认为这种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既不能用共犯理论、间接正犯理论加以解释,也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具有质的不同,应在立法上将这种行为独立成罪。第五部分笔者指出成立教唆他人自害行为应具备的条件。教唆他人自害行为的成立要件中有必要给予特别说明的只是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要件。客观方面具有教唆他人自杀或自伤的行为,但教唆的手段不受限制,可以是劝诱、怂恿、恐吓、欺骗、命令、指示、请求等等。教唆对象只能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事先没有自杀或自伤意图的人,同时必须是特定的。教唆他人自害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教唆他人自杀或自伤的故意,即教唆故意。第六部分根据以上理论部分的分析,同时在参考其他国家及地区刑法对参与他人自害行为的立法模式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教唆他人自害或帮助他人自害行为的立法规定作出初步设计。第七部分主要提示了教唆他人自害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结语部分用简短的语句对全文的观点加以总结,结束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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