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行政执法说明理由是行政程序法上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行政执法说明理由是指行政主体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执法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作出该行政执法的事实因素、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形式、习惯等因素。本文从行政执法说明理由定义入手,对行政执法说明理由的内容、范围、时间与形式,以及违反行政执法说明理由义务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深入分析。本文通过分析、比较的方法,对行政执法说明理由的基本理论问题做了深入的分析,充分借鉴了国外行政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将目前我国行政执法说明理由的不足及原因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行政执法说明理由模式。第一部分,行政执法说明理由概述。首先简要分析行政执法定义,为行政执法说明理由的涵盖范围做出铺垫,然后得出行政执法说明理由概念。其次,对行政执法说明理由的特征(附属性、论理性、明确性、程序性)与意义(保障公民权利,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逐一进行论述。第二部分,行政执法说明理由理论依据及各国之立法模式。行政执法说明理由制度,并不是在瞬间诞生的,而是经过长期时间得出的。本章从行政执法说明理由是行政执法改革的趋势、责任政府的义务、行政公开的要求、行政权力制约的要求等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了行政执法说明理由产生、发展的背景和必要性。分析了行政执法说明理由的一些基础理论问题,如行政执法说明理由的范围、时间和形式,进而对其归纳分类,即事实、法律和自由裁量的基础,阐述了行政执法说明理由瑕疵及救济。然后在此基础上介绍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大陆法系的国家行政执法说明理由的的模式。第三部分,我国行政执法说明理由不足之处以及原因。当前我国机关行政执法说明理由状况不尽如人意,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本文对行政执法说明理由没有统一的行政说明理由制度、我国行政行为说明理由的制度性缺陷两大问题进行解析。在此基础上分析原因有:我国历史原因造成的“官本位”、我国行政执法说明理由制度立法不健全、实践经验的缺乏、行政执法人员自身素质、过分偏重行政效率等五方面原因。第四部分,行政执法说明理由的制度构建。首先,制定行政程序法,笔者主张不但要在程序法典中做较概括的规定而且要在单行法律法规中做出特别的规定。其次,完善行政执法说明理由的具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