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调解制度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在我国古代一直发挥着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作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加快,矛盾和纠纷呈现多元化、复杂化趋势,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可以及时解决各种各样的矛盾,缓和破坏的社会关系。行政调解作为一种诉讼外解决纠纷的方法,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双方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可以有效地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调解制度与和谐社会的理念是一致的,同时有利于我国政府转变执政方式,由权力行政向服务行政转化,符合我国社会的发展现状。论文第一章主要介绍有关行政调解制度的概念、基本特征以及其必要性。首先,行政调解的主体为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调解主体是特定的;行政调解的对象为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特定的行政纠纷以及一部分轻微的刑事纠纷;行政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方式是非强制性的;行政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然后,通过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区别进一步认识行政调解制度。最后论述行政调解制度的必要性,其有利于及时化解多元利益纠纷,弥补诉讼制度的不足,有利于我国服务型政府与和谐社会的建构。论文第二章是关于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缺陷和不足之处。有关行政调解的法律规定杂乱无章,行政调解的适用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行政调解的范围过于狭窄,不能适应复杂多样的社会纠纷;行政调解的程序缺失,不能很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调解人员素质不高,不能依法调解;行政调解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行政调解协议缺乏明确的法律效力并且没有相应的救济措施。论文第三章介绍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行政调解制度,比如法国的调解专员制度,日本的行政调解制度和香港的申诉专员制度,这些国家的规定会对我国有一些启示和借鉴作用。我们应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借鉴和吸收外国关于行政调解制度的合理之处,构建和完善我国的行政调解制度。最后一部分是一些完善的具体建议。行政调解制度在我国有几千年的发展历史,虽然发展到现在有一些不足和缺陷,但是还是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我们应从基本的现状出发,结合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我国的行政调解制度。首先应适应社会发展地需要扩大行政调解的范围,把行政主体的一些行政行为和信访事件纳入行政调解的范围之内。其次,应规范行政调解的程序,引入行政告知和听证程序,同时行政调解应以自愿、公开、回避为原则。与此同时,应该把提高行政调解人员的素质作为重点,增强行政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独立性。此外,还应明确赋予行政调解协议一定的法律效力,规范法院对行政调解协议的审查范围,在程序上和效力上使调解和诉讼有效衔接起来,共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