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均是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侧重于该类行为的民事侵权性质,但是理论界就其民事违法性,尤其是该类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却是众说纷纭。有学者从该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出发,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及限制竞争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侵害了目前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绝对权利,如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商誉权等;另一类则属于侵害了经营者的“其他合法权益”——争议主要集中于此。有的学者认为该“合法权益”属财产权,有的认为是公平竞争权。笔者认为,作为理想的市场竞争模式,应该是“以公平交易为基础、以经济自由为前提、以社会正义为归宿”的。由于市场本身存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因此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总是作为正当竞争的伴生物,与其共同生存,因此经济法的产生,就是以竞争法为先导的。法的反作用使然,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经营者在这样的竞争法框架下,获得了公平竞争的原始权能,而其各项权益的保护有赖于竞争法规范的确认。但是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利制度的构建一项长期复杂的工程,其中存在着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如公平竞争权是不是一种权利?其存在的正当性及必要性是什么?权利主体是谁?具有什么权利内容?受到侵害应该如何进行法律救济等。本文通过法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相关知识,并运用比较研究和逻辑分析这些基本论证方法,希望通过这篇论文能对这些法律问题作出较为系统的基础研究,并得出自己的结论: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是一种应有权利。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具有正当性,并应该为立法者通过法律对其进行确认。公平竞争权有特定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特定的权利内容和实现方式;公平竞争权的保护需要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的条件;经营者在其公平竞争权受到侵害时,既可以向行政机关举报,也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以获得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