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半个世纪以来,无被害人犯罪概念的提出,已引起了刑法理论界的关注。无被害人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由于其隐蔽性、当事人不具有被害人意识甚至是双方之间的协议自愿等特征使其难以被发现,但在现实中从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多、社会影响之大、容易激发其他犯罪等弊端却不容忽视。随着“非犯罪化”刑事政策思想的变迁,一些国家的刑事立法已将某些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但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是否可以非犯罪化,各国立法态度各异。虽与国外相比,我国刑法规定的无被害人犯罪类型较少,在西方立法动向的影响下,也引发了赌博罪、卖淫类型犯罪以及安乐死问题的非犯罪化与犯罪化之争,在立法上与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同的理论观点和案件处理意见。讨论无被害人犯罪是出罪抑或入罪,实际上就是如何界定犯罪圈的问题。文章主体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从对无被害人犯罪概念的界定入手,通过剖析学界对无被害人犯罪概念的不同表述,提出本文对“无被害人犯罪”的概念和特征的阐释;第二部分主要对其他国家无被害人犯罪的立法和司法进行了比较和概括,了解近年来西方国家的无被害人犯罪立法动向;第三部分通过分析犯罪圈的界定标准与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伦理、道德、民众性等评价因素,认为应当结合本国的国情,对不同类型的无被害人犯罪区别对待。在第四部分简要分析了我国刑法中无被害人犯罪的现状与立法缺陷后,第五部分提出立法完善建言,即主张不宜将无被害人犯罪完全合法化,也不能完全犯罪化,而是采取有限的犯罪化。国外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在我国,以专题的形式来研究无被害人犯罪的成果却极为有限。本文从理论、实务等多角度分析无被害人犯罪的罪与非罪的界定,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以“有限的犯罪化”拓展了对该问题的研究视野,谨以此为今后理论学界和司法实务的进一步研究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