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制度改造研究

民事再审制度改造研究

论文摘要

本文在理论基础建构和比较法考察评析的基础上,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从基础理论到具体建构,从立法到司法实践,从其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到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的剖析和审视。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建构符合民事诉讼基本法理、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维护审级制度应有效力、体现再审制度本质特征的民事再审制度,提出了设想和方案。本文共分八章,基本构成如下:一、对民事再审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探讨,以期对民事再审制度的建构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和指导(第一章)。在该部分,笔者着重论证了以下观点:从制度本质来看,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不是出于对受欠缺正当性生效裁判损害的当事人私权利益予以特殊救济之目的而设置的程序制度,而是以国家本位主义为指导出于行使监督权的目的,由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或者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对欠缺正当性的生效裁判予以纠正的特殊救济性制度,具有以国家权力干预当事人对其私权处分的性质。从制度功能来看,民事再审制度具有在程序上对诉讼过程补强的功能;具有权力制约、程序监督的功能;具有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救济的功能;具有维护司法公正、法的尊严和司法的舆论效果的功能;具有改变中国传统申诉观念的功能。从制度价值来看,对私权争议的公正裁判是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程序价值基础;当事人的诉权与处分权是民事再审制度构筑的权利基础;对判决既判力正当性的追求是民事再审制度构筑的目的基础。二、对民事再审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第二章)。在该部分,笔者首先以大陆法系民事再审制度为重点,对民事再审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介绍。通过介绍,我们得以了解较为成熟的再审制度立法,为我国再审制度的改造提供可资借鉴的立法体例。在此基础上,对各国再审制度立法进行了比较与评析,总结出再审制度立法的共性和内在规律,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造思路进行了理念和具体制度设计上的铺垫。三、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的考察和剖析(第三、四、五章)。该部分主要考察了我国再审制度的历史沿革及运行现状,分析了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缺陷,探究了产生其制度缺陷的根源。首先,通过对我国再审制度的历史考察,认为职权再审的模式始终主导了我国再审制度立法,再审理由总体上

论文目录

  •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民事再审制度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再审的涵义
  • 一、再审概念概述
  • 二、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的关系
  • 三、再审的特征
  • 第二节 再审的功能
  • 一、就民事司法程序本身来说,再审具有在程序上对诉讼过程补强的功能
  • 二、再审具有权力制约,程序监督的功能
  • 三、再审具有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救济的功能
  • 四、再审具有维护司法公正的功能
  • 五、再审具有改变中国传统申诉观念的功能
  • 第三节 再审的诉讼标的
  • 一、一元诉讼标的说和二元诉讼标的说
  • 二、我国审判监督程序中有关诉讼标的立法评价
  • 第四节 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程序价值基础——对私权争议的公正裁判
  • 二、民事再审制度构筑的权利基础——当事人的诉权与处分权
  • 三、民事再审制度构筑的目的基础——对判决既判力正当性的追求
  • 第二章 民事再审制度的比较法考察——以大陆法系再审制度为中心
  • 第一节 再审制度立法考察
  • 一、德国民事再审制度
  • 二、法国民事再审制度
  • 三、日本民事再审制度
  • 四、台湾地区民事再审制度
  • 五、美国的重新审理及对判决的救济制度
  • 第二节 再审制度立法之比较与评析
  • 一、在立法理念上强调再审的补救性质
  • 二、在程序发动上强调当事人的处分权
  • 三、再审事由明确,彰显正当程序的独立意义和再审的严肃性
  • 四、提出再审之诉的期间兼顾个案公正与维护社会关系稳定的平衡
  • 五、根据再审之诉的标的和理由确定管辖法院,当事人不享有选择权
  • 六、明确规定诉状内容,限制再审审理范围
  • 七、再审程序分阶段进行,严格保障再审诉权
  • 第三章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历史沿革及运行现状
  • 第一节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封建社会的申冤方式及清末、民国时期的再审立法
  • 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再审制度
  • 三、建国后再审制度的变迁
  • 第二节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运行现状
  • 一、当事人的正当再审申请缺乏程序保障
  • 二、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有违司法中立和司法独立原则
  • 三、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缺乏限制性条件
  • 四、再审没有次数限制,严重威胁生效裁判稳定性
  • 第四章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缺陷
  • 第一节 再审启动主体的制度缺陷
  • 一、法院提起再审存在的问题
  • 二、检察院作为再审启动主体所存在的问题
  •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存在的问题
  • 四、未赋予案外利害关系人对于生效裁判声明不服的权利
  • 第二节 再审审查程序的立法缺陷
  • 一、立案审查的混乱
  • 二、再审事由过于宽泛
  • 三、管辖法院混乱
  • 四、提起再审的期限缺少必要的限制
  • 五、可提起再审的案件范围限定不明
  • 六、再审申请的受理条件和审查期限不明
  • 七、当事人在审查程序中的主体地位不明显,基本的诉讼权利缺乏保障
  • 八、再审案件诉讼费用交纳标准不一
  • 九、审查后的处理方式不当
  • 第三节 再审审理程序的缺陷
  • 一、审理范围的规定缺失
  • 二、审理方式不明确
  • 三、审理期限不明确
  • 四、审理无次数限制
  • 五、审理结果的规定不准确
  • 第五章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缺陷之根源探析
  • 第一节 思想根源
  • 一、传统法律文化对于立法和司法的渗透
  •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立法指导思想
  • 三、超职权主义制度的影响
  • 四、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 第二节 制度根源
  • 一、司法权在国家中的特殊地位
  • 二、法律监督体系混乱
  • 第六章 民事再审制度改造的基本理念
  • 第一节 改造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民事诉权保护与再审程序
  • 二、民事诉讼目的与再审程序
  • 三、民事诉讼价值与再审程序
  • 四、程序正义与再审程序
  • 五、程序保障与再审程序
  • 第二节 民事再审制度立法指导思想
  • 一、对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指导思想的扬弃
  • 二、确立维护生效判决稳定性与纠正生效判决错误相平衡的指导思想
  • 三、再审制度定位——依法纠错
  • 四、再审制度与司法(法院)的权威性
  • 第三节 民事再审制度改造的价值取向
  • 一、以当事人的诉权与处分权为权利基础
  • 二、以兼顾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为价值选择
  • 第七章 民事再审制度改造的具体设想
  • 第一节 建立再审之诉
  • 一、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 二、建立再审之诉
  • 三、再审之诉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 第二节 整合再审的启动主体
  • 一、确定以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为主要方式
  • 二、取消法院发动再审权
  • 三、限制检察机关的再审发动权
  • 四、赋予案外人提起再审之诉的权利
  • 第三节 再审审查程序的法定化
  • 一、统一立案审查的模式
  • 二、整合再审事由
  • 三、确定再审之诉的管辖法院
  • 四、明确规定提起再审的期限
  • 五、限定并明确再审案件的范围
  • 六、明确再审诉状的内容和立案期限
  • 七、赋予当事人在审查程序中的基本诉讼权利
  • 八、明确再审之诉诉讼费的缴纳
  • 九、规范审查后的处理方式
  • 第四节 再审审理程序的法定化
  • 一、明确审理范围
  • 二、明确审理方式
  • 三、确定审理期限
  • 四、限定审理次数
  • 五、明确审理结果
  • 第八章 民事再审制度与相关制度之衡平
  • 第一节 民事再审制度与审级制度之衡平——兼论审级制度的重构
  • 一、现行再审制度与审级制度的关系及内在冲突
  • 二、再审制度与审级制度之衡平——兼论审级制度的重构
  • 第二节 再审程序与司法监督的冲突与衡平
  • 一、再审程序与司法监督的现实冲突
  • 二、再审程序与司法监督的协调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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