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离婚制度作为人类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历史的发展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我国先后经历了古代男性的专权离婚,近代的限制离婚与现代的自由离婚三个阶段。各个时期的离婚制度都是与其经济制度、政治格局和文化理念相适应的,从不同时代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中,可以发现,人类追寻离婚自由的脚步越来越清晰,离婚自由主义的产生有着历史的必然性。离婚自由已成为国际共识。本文通过阐述离婚自由由古至今的历史变迁,分析清末民初时期婚姻的近代转型、婚姻观念受苏俄以及西方影响所产生的演变,并在历次婚姻法的修正中,从1950年的“破旧立新”到1980年的“开放转型”逐渐转为2001年的“以人为本”的演变,表明我国的婚姻立法已逐渐呈现出从“身份”到“契约”转化的趋势,20多年来法律的变化在某种程度上引导了人们离婚观念的变化。“好离好散,友好分手”的现代观念逐渐取代那种“宁拆十座庙,不破一门婚”的传统观念,无过错的离婚自由观念深入人心。可以说,今日的离婚问题,已不是婚姻的问题,而是自由与平等的问题。从历次修订的婚姻法中,我们知道,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已不再十分注重身份,而是注重身份中具有独立人格本位的人的权利和利益,它逐渐缩小了对婚姻身份效力方面的内容。离婚越来越自由化,主要受市民社会、社会转型、人们观念变化等综合因素影响。从中我们发现,离婚自由观已逐渐从理论发展到实践,从官方发展到民间,但是离婚自由并不是绝对的,我们不能草率离婚,自由离婚主义的发展趋势不会是走向无限制的自由,现代各国离婚立法的改革均面临着如何才能既保证实现离婚自由,又能够支持婚姻制度,避免离婚的草率和仓促,尽量降低离婚对当事人和子女所带来的伤害。我们应当逐渐从追求离婚自由发展到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前提下支持婚姻制度的回归。从忽视离婚关系中弱势者的利益到注重实质公平,充分考量弱势者的利益。反思我国现行的离婚制度及其相关规定,我们既要确保离婚自由,又要保证都能够使人的离婚并非出于轻率和冲动,对离婚自由予以适当限制,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离婚法及其相关规定在离婚自由限度上更加开放。目前,我国的离婚制度是自由有余,限制与救济不足,这实质上是离婚自由与社会正义之间关系的定位问题。如何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实现法律公平正义是世界上实行离婚自由国家所共同面临的问题。然而,抽象的理论并不能实际解决个人在婚姻中的痛苦,我们不能为了换得社会的表面安宁而牺牲个人在私人生活领域的快乐,缺乏退出婚姻的机制对于个人而言则是生命的窒息,对于社会而言则是不定时炸弹。因此,我国应建立一套有效的制度,实现对离婚自由的衡平。本文主要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与离婚亲子关系制度这三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离婚制度与离婚自由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