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效力新论——行政过程论的研究进路

行政行为效力新论——行政过程论的研究进路

论文题目: 行政行为效力新论——行政过程论的研究进路

论文类型: 博士论文

论文专业: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作者: 李琦

导师: 朱维究

关键词: 行政过程论,效力,成立,生效,无效,存续力,拘束力,执行力,不可争力,不可变更力

文献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

发表年度: 2005

论文摘要: 行政行为效力论是行政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目前的研究仍尚显薄弱,研究方法单一,所得结论有待推敲。基于此种认识以及对行政行为特征的理性把握,本文提出引入行政过程论,以过程论的方法对行政行为效力问题进行再阐释,以期尽力把握行政行为效力的真义。 本文由以下六章组成: 第一章探讨提出行政过程论的旨归,即对传统行政法学理论特征的剖析。文章总结传统行政法学理论的四大特征:1.自由主义法治国家行政法论;2.行政权优越地位论;3.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内部关系、外部关系区分论;4.行政行为核心论。其中,自由主义法治国之行政法的宗旨在于最大限度保障个人自由权利,严格控制行政权范围,采行所谓“机械法治主义”。行政权的优越地位表现在行政主体的主导性和优益性,行政行为享有先定力和公定力。内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分则源于韦伯的理性官僚制理论,导致特别权力关系的封闭性,使公共行政拒绝权利诉求。 第二章探讨行政过程论针对传统行政法学而提出的回应和主张。针对自由主义法治国理论,行政过程论提倡社会福利生态法治国理念,主张自由基础上的民主、尊重个体权利的社会正义、超越形式主义的实质法治。针对行政权优越地位论,行政过程论提倡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平等理念。这种平等理念的树立,来自对国家理性有限性和行政权有限性的体认,是交往行动理论的启示,是对相对人地位再认识的结果,最终依赖平等理念和契约精神而得以实现。针对内部外部法律关系的区分论,行政过程论借鉴新公共管理的政府流程再造和行政组织结构再造思想,从行政组织由层级化向扁平化的转变趋势中得出了特别权力关系的一般化以及内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打通的结论。 第三章考察行政行为效力研究的方法论问题。行政行为中心主义存在诸多局限性:行政行为型式化使概念功能负担过重以致崩溃,型式化使法律控制时点难以灵活把握,给付行政时代过程重于结果以及行政行为中心论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未予关注。以上局限性的存在致使行政行为重要性逐渐丧失,因为现代行政的本来面目就是行政多样性的聚合,而行政行为作为诉讼通道的功能也被放弃。所以,行政过程论取代行政行为中心论就成为可能。从行政过程论的视角重新对行政行为进行反思,就会发现,行政行为既具有法律行为的原形式,又具有事实行为的原形式。行政行为既要接受法律行为的检验,又要接受事实行为的检验。而以行政过程论的方法研究行政行为的效力,就应当坚持动态论方法、整体论方法和阶段论方法。 第四章是对作出阶段行政行为效力的考察。行政行作出阶段的效力问题包括准

论文目录:

导言

一、探讨问题的框定

二、文章论证的思路

三、研究意义

第一章 传统行政法学理论的特点

第一节 自由主义法治国家之行政法论

第二节 行政权之优越地位论

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之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的区分论

第四节 行政行为核心论

第二章 行政过程论的回应

第一节 社会福利生态法治国观念的取代

一、自由主义法治国家的难局

(一) 自由与民主之间的张力

(二) 个体权利与社会正义的背离

(三) 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悖论

二、社会福利生态法治国的矫正

(一) 社会福利生态法治国的诞生

(二) 社会福利生态法治国对自由主义法治国的矫正

第二节 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平等理念的树立

一、国家拜物教的倒塌

(一) 国家理性的有限性

(二) 行政权有限性:行政法的直接根据

二、交往行动理论(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的替代

(一) 交往行动的概念

(二) 交往行动理论的宗旨

(三) 交往行动的实现途径——商谈论(discourse theory)

(四) 交往行动理论对行政法学的影响

三、行政相对人地位的再认识

(一) 权利与权力的逻辑关系

(二) 权利与义务的逻辑关系

四、平等、契约行政理念的树立

(一) 行政法平等理念的塑造

(二) 现代行政与契约精神的融合

第三节 内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的打通

一、政府流程再造:行政边界的淡化

(一) 政府流程再造的缘起

(二) 政府流程再造的基本思想

二、行政组织结构再造:由层级化到扁平化

(一) 层级化组织结构及其不适应症

(二) 扁平化组织的改造

三、行政特别权力关系的一般化

第三章 行政行为效力研究方法论的更新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祛魅”——行政过程论的取代

一、行政行为中心主义的局限

(一) 型式化过程中的难题

(二) 时点把握的弊端

(三) 给付行政时代过程重于结果

(四) 行政相对人公法行为未予关注

二、行政行为重要性的丧失

(一) 现代行政的本来面目:多样性的聚合

(二) 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诉讼通道功能的放弃

三、行政过程论的取代

(一) 行政过程论的意涵

(二) 行政过程论的特色

第二节 效力论研究方法的更新

一、行政行为性质的再认识

(一) 目前对行政行为概念的基本理解

(二) 相关概念区分的困难

(三) 行政行为、准行政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的真正关系

(四) 行政行为性质的反思

二、行政行为效力研究的过程论方法

(一) 动态论方法

(二) 整体论的方法

(三) 阶段论方法

第四章 作出阶段行政行为的效力探讨

第一节 准备行为的效力

一、准备行为的效力概述

二、准备行为的效力分析

(一) 行政调查行为

(二) 通知行为

(三) 行政承诺

(四) 批准行为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

一、行政行为成立概述

二、行政行为成立的意义

(一) 行政程序终结

(二) 生效的时点

(三) 责任的归属

三、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意思表示

(二) 行政行为成立要件分析

四、行政行为的不存在及其法律后果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生效

一、行政行为生效的不同情形

(一) 即时生效

(二) 通知生效

(三) 受领生效

(四) 附款生效

二、行政行为的自缚力

(一) 行政行为自缚力的意涵

(二) 自缚力的缓和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无效

一、行政行为无效概述

(一) 行政行为无效的根据

(二) 行政行为无效的标准

二、无效行政行为的后果

(一) 实体法与救济法上的效果

(二) 行政行为无效与行政行为的其他效力的关系

(三) 行政行为的部分无效

(四) 关联行为无效

(五) 行政行为无效后果的处理

三、行政行为无效与相对人的防卫权

(一) 行政过程中的防卫权

(二) 防卫权行使的困境

四、行政行为无效确认程序

第五章 行政行为存续期间的效力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存续力

一、公定力理论在行政法学中的传承和擅变—以法、日为例

(一) 法国“行政处理特权”理论

(二) 日本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

二、公定力理论的困境

(一) 推定的逻辑矛盾

(二) 法的安定性与权利保障的姐龋

(三) 实定法依据的缺失

(四) 公定力思维的静止和僵化

三、行政行为的存续力

(一) 存续力是行政行为效力的自我维持

(二) 行政行为存续力是信赖保护的基础

(三) 存续力是行政行为其他效力展开的平台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一、行政行为拘束力概述

二、行政行为拘束力的客观范围

(一) 行政行为主文的拘束力

(二) 行政行为事实认定的拘束力

(三) 行政行为理由说明的拘束力

三、行政行为拘束力的主观范围

(一) 对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拘束力

(二) 对上下级行政主体的拘束力

(三) 对其他行政主体的拘束力

(四) 对本行政主体的拘束力

(五) 对法院的拘束力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一、行政行为执行力概述

(一) 自行执行力

(二) 强制执行力

二、行政行为执行力的特点

(一) 强制执行力的潜在备用性

(二) 阶段递增性

三、行政行为执行力在各时点上的表现

(一) 行政行为生效时

(二) 行政行为的履行期限内

(三) 强制执行的告诫

(四)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五) 强制执行的实施

四、行政执行体制的重构

第六章 争讼阶段行政行为效力分析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不可争力

一、行政行为不可争力概述

二、行政行为不可争力的根据与条件

三、行政行为不可争力的起始点

(一) 单一行政相对人的情况

(二) 复数相对人的情况

四、行政行为不可争力的法律效果

(一) 相对人不可请求撤销

(二) 行政主体的重新审查权

(三) 行政主体的重复处理与第二次裁决

第二节 争讼对行政行为效力的阻却

一、不可争力的阻却

二、拘束力的阻止

(一) 被撤销企业原告资格的获得

(二) 民事诉讼的中止

三、强制执行力的延缓

(一) 复议和撤销之诉的延缓效力

(二) 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诉讼期间强制执行的规定

第三节 审理、判决与行政行为效力

一、案件审理中被诉行政行为的改变

(一) 诉的变更

(二) 继续确认之诉

(三) 改变的限制

二、行政行为效力对选择判决类型的约束

(一) 违法行政行为的判决方式

(二) 确认违法判决的选择

三、对复议决定和判决关系的调整

(一) 我国目前的调整模式

(二) 国外的立法例

(三) 复议与判决的调整

第四节 行政行为效力的最终确定

一、行政行为不可变更力概述

(一) 不可变更力的概念

(二) 不可变更力与不可争力的关系

二、不可变更力的条件

(一) 撤销期限经过

(二) 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三、不可变更力的效果

(一) 合法行政行为的废止

(二) 违法行政行为不可变更力的效果

(三) 程序重新进行与再审的限制

结语

参考书目

后记

发布时间: 2005-07-11

参考文献

  • [1].行政行为效力论[D]. 章志远.苏州大学2002
  • [2].行政行为效力来源研究[D]. 杨科雄.中国政法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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