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驰名商标退化,简称商标退化,是指商标权人、竞争者以及消费者将商品商标作为该类商品1的通用名称使用,从而使商品商标与商品名称合二为一,最终导致商标权丧失的过程。作为一个舶来词语,其理论源于西方,与商标淡化具有深厚的理论渊源。在国外,经过多年判例法的实践,驰名商标退化理论已经发展得较为成熟。近年来,中国也已经有部分专家和学者开始投入这个领域的研究。显著性是商标最为重要的一个资格。在商标使用中,如果因商标所有权人、竞争者以及消费者在使用中有意或无意的行为使其逐渐消失,商标最终演变为商品的通用名称进入公共领域,商标所有权人丧失其商标权,该领域内的竞争者均可自由使用该标志。同时,在认定商标是否发生退化的过程中,其认定标准的采纳、商标退化的后果及法律救济措施等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本文采用了案例分析、概念分析以及比较研究等方法在内的各种研究手段对商标退化进行了综合全方位的研究。在结构上,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分别是商标退化的概念及样态、商标退化之认定、商标退化的后果和法律救济、商标退化制度的比较研究以及我国商标退化制度的构建。第一部分介绍商标退化的概念及样态。首先列举了国内外学者对商标退化这一理论不同的定义和概念,其次列举了由商标权人自己行为或由他人行为可能引发商标退化发生的情形。商标权人自己的不当行为主要表现为,权利人选取商标不当致使商标固有显著性较低、权利人将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等不当的宣传和推广行为、产品名称晦涩难懂、商标权人未对消费者进行正确的名称引导、权利人不规范使用商标标示等行为。他人的不当行为主要表现为,权利人竞争对手对商标的不规范使用、产品长期处于垄断地位而权利人疏于保护、政府行为的错误引导以及字典和媒体的不当引用等行为。第二部分讨论商标退化之认定。主要介绍了消费者主要意义标准和消费者购买动机标准这两个认定商标退化的测试标准。同时还讨论了法院在认定商标退化的过程中,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权利人商标是否存在替代性称谓,权利人商标的混淆可能性、消费者主要意义测试、权利人标志是否存在第二含义、权利人商标的广告和销售情况、权利人商标的使用方式和范围等内容。第三部分介绍商标退化的后果和法律救济措施。商标发生退化之后可能引发撤销注册商标、限制商标权保护范围以及注册商标不予续展等后果。同时为了防止商标退化结果的发生,权利人可以行使请求出版人修改字典的权利、以及禁用权和损失赔偿请求权等方式来救济自身的权利。第四部分为商标退化制度的比较研究。对美国、英国、法国以及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商标法以及知识产权法典等法律法规有关商标退化的规定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关评论。第五部分为我国商标退化制度的构建。首先对当前我国商标退化制度的法律现状进行了介绍,并对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剖析。其次结合前文对他国商标退化制度先进经验的借鉴和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提出通过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商标退化标准、在司法裁判中适用明确的商标退化归责原则以及明确商标退化的法律后果等举措来完善我国商标退化制度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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