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制度论文-王迪

让与担保制度论文-王迪

导读:本文包含了让与担保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让与担保,信托质,古罗马法,古日耳曼法

让与担保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王迪[1](2019)在《让与担保制度的历史沿革》一文中研究指出让与担保是转移所有权来实现债权担保的一项制度,其以信托作为最初存在的形态。其中,信托又被分为古罗马法中的信托和古日耳曼法中的信托。让与担保是一项非常古老的担保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和古日耳曼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让与担保制度逐渐落没。但是,近些年来由于商品经济的蓬勃发展,社会担保制度需求升高,担保制度应当日益完善。因此,该制度也被学者们呼吁重返舞台。(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2期)

曹欣[2](2019)在《让与担保制度应纳入民法典物权编》一文中研究指出让与担保是由学说、判例发展而来的非典型担保制度,凭借着应用场景广泛和节省交易成本的优势,迅速在担保领域占据了重要地位。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和法治环境的日趋完善,让与担保制度的立法成文化具有了现实的基础。一是让与担保制度具备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是让与担保制度的立法阻碍能够进行缓和;叁是担保权构成模式下的让与担保制度契合现行物权法体系。在民法典编纂的时代背景下,应抓住历史机遇,将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实现立法成文化。(本文来源于《理论界》期刊2019年09期)

孙影[3](2019)在《论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可行性》一文中研究指出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为了担保其债务能够按时清偿,而把担保物的所有权在清偿债务之前转移给债权人。视其债务履行是否存在瑕疵,债权人返还担保物或受偿担保物的担保形式。让与担保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时期,是在理论、判例等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目前我国物权法并未规定让与担保这一制度,但在生活和司法实践中让与担保的事例已广泛存在,本文以大量文献为基础,探讨让与担保在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可行性。(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4期)

董帅[4](2019)在《让与担保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让与担保在社会实践中频繁运用,但是让与担保这种非典型担保在我国尚未确立,甚至说可能与民法总则、担保法等现行法令背道而驰,所以关于其效力的立法与司法迫在眉睫。本文首先从让与担保的概念出发,结合各种观点重点阐述让与担保与"物权法定主义""流质契约"的区别。最后再结合全文对让与担保的利弊以及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的对让与担保制度建设和立法进行构想。(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2期)

叶国林[5](2019)在《让与担保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起源于古罗马法和古日耳曼法“信托”制度的让与担保自从诞生之日起便饱受争议,成为学界和司法实践中长期关注的一项重要的非典型担保制度。它以移转财产权利来担保债务履行为主要特征,让与担保制度因高效、便捷、灵活的优点使其在融资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中小企业对于资金融通的要求愈发迫切。原先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广泛适用的让与担保也频繁地出现在了我国的经济生活当中。让与担保的类型也开始由单一的不动产让与担保型向权利让与担保型转变。然而,由于理论争议较大且相关立法的缺位,导致了我国各地法院在处理让与担保案件纠纷时裁判结果差异较大,由此引发的争议较多。法律制度的供给已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因此,对让与担保制度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是很有必要的。本文立足于我国让与担保制度运行的司法实践现状,在系统梳理让与担保制度历史发展脉络的基础上,对让与担保的基本理论进行了归纳和总结。本文筛选了63个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进行深入研究,全面细致地分析我国让与担保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理论建议及立法对策。具体而言,文章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让与担保的源起及内涵。阐述了罗马法及日耳曼法让与担保制度的起源与发展脉络,并就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进行了梳理。较为全面地分析了学界对让与担保制度的概念、特征、价值以及法律特征等问题的看法。第二部分:我国让与担保的司法适用状况。对选取的63例高院判例进行了让与担保案件的总体分析以及类型化分析,指出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不动产让与担保和股权让与担保两类案件,法院在同一类型案件的处理中,在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让与担保合同成立的要件、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清算方式的选择等方面裁判结果差异较大。第叁部分:我国让与担保存在的问题。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系统归纳了我国让与担保存在着概念界定不清晰、性质认定不统一、效力认定有分歧等问题。在概念认识上,将让与担保和抵押的概念相混淆;在性质界定上,实践中有的法院将让与担保界定为债的法律关系,有的将将让与担保界定为物权法律关系;在效力认定上,出现了有的法院认为让与担保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和流质禁止的规定而认定无效以及有的法院认为让与担保符合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认定有效这两种对立的司法态度。第四部分:完善我国让与担保的建议。建议分为对让与担保制度的理论建议及立法建议两部分。理论建议主要围绕着让与担保的设定、实行、消灭、公示方式及法律效力来展开。具体的立法建议主要围绕让与担保的概念、设定、公示、效力等方面展开设计,并给出了简要的立法理由。第五部分:结论。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其进行立法规制是很有必要的,未来的研究需要继续关注新型让与担保的类型化研究。(本文来源于《云南师范大学》期刊2019-05-21)

卢玉喆[6](2019)在《让与担保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的担保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信托行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主体对资金的需求增加,民间开始运用签订买卖合同来担保借款合同的方式来融通资金,由于这种担保形式具有能够有效弥补传统典型担保方式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而满足个体借贷、企业融资的有效需求的功能。美国、日本、德国、韩国等发达国家逐渐将这种担保形式纳入到法律体系当中,明确了法律地位,确认了让与担保制度,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当中,对让与担保进行了较为明确的阐述与规定。让与担保在经济交易实践中具有高度的适用性特征,司法实践中,我国出现了大量因让与担保而产生的诉讼案件,但由于我国物权法并没有明文规定该种担保种类,合同法也有“禁止流质抵押”的规定,司法实践对让与担保的效力认知和判定也不统一,理论上对这种非典型担保的效力,以及我国应不应该建立让与担保制度等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让与担保制度不同于后让担保、卖渡担保、所有权保留、动产抵押、流质等相关制度,它是一种非典型的担保制度。它不仅能打破典型担保登记困境,促进借贷关系发生,丰富现有担保方式,同时能实现担保物物尽其用,降低担保交易成本,有效地帮助债务人和债权人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约定的方式来尽可能实现利益最大化,有效地缓解时间成本和程序繁琐带来的风险,优化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变价过程转变等功能,然而无论将让与担保放入民法典物权编亦或者债权法都不能完美的解决让与担保存在的问题,因此可以借鉴日本《假登记担保法》,单独对让与担保进行立法,对让与担保的概念、性质、效力、公示方法、和清算程序进行规定。(本文来源于《湖南工业大学》期刊2019-04-08)

岳光照[7](2019)在《论我国后让与担保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这样的担保方式:当事人以债务人所有之物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其中买卖合同约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买卖合同,由债权人取得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该类型的担保方式被广泛称之为后让与担保。但是由于担保方式新颖,一直以来,学术界对于是否承认该种类型的担保没有形成通说观点;并且由于缺乏现行法的规定,司法实务方面对于是否承认及如何规制后让与担保存在较大争议。201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该条被部分学者认为是对后让与担保的规范,但该条仅承认这种担保形式按借贷关系审理,并未明确该类型担保的性质、效力以及如何实现。本文通过研究这一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新型担保,从后让与担保的认定标准、效力、实现方式上对其进行制度构建。为此,本文从四个方面对后让与担保进行研究:首先对后让与担保概念、性质、体系定位方面进行界定,厘清其与其他担保方式之间的关系;其次对影响后让与担保构建的物权法定原则问题、物权公示问题以及脱法行为问题进行研究,为后让与担保制度的构建廓清理论和制度上的障碍;再次对与后让与担保相类似的域外法律制度进行梳理分析,以日本法中的假登记担保和德国法中的担保性土地债为研究重点,介绍域外立法经验,为我国后让与担保制度构建提供借鉴;最后从后让与担保的设定、效力、实现、消灭等方面提出制度构建建议,并对与后让与担保构建关系密切的预告登记、担保归属清算等配套制度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期刊2019-03-01)

龙俊[8](2019)在《民法典物权编中让与担保制度的进路》一文中研究指出消灭隐形担保应成为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构建的核心思路之一。基于此,采用占有改定这种伪公示方式的动产让与担保,或者缺乏公示的"后让与担保"不能进入民法典。但是,在证券交易中,现有的权利质权制度设计无法满足"强制平仓"的功能需求,有一定的必要引入让与担保制度;此外,让与担保制度也能起到缓和过于刚性的"禁止流质流押"规定的作用。未来民法典中让与担保制度的设计存在叁条可行的进路:其一,在构建动产让与担保登记制度的前提下,全面承认让与担保制度;其二,仅在现行法存在有效公示制度的场合,通过特别法或者交易习惯有条件地承认让与担保制度;其叁,完全否认让与担保制度,但是通过变通解释担保物权实现规则中的"变卖"制度解决"强制平仓"的问题,通过意思表示解释原理将实践中广泛存在的既有让与担保交易转换为其他有效交易。(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9年01期)

黄子华[9](2018)在《让与担保制度的立法论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让与担保由于其与物权法定主义存在的紧张关系、自身性质不明,导致备受争议。要缓和二者矛盾,首先,应当明晰其与物权法定主义的关系;其次,应采用德系期待权说解释让与担保的法律性质;最后,采用综合立法模式对其进行规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4期)

李继辉[10](2018)在《我国让与担保制度浅谈——最高法的裁判角度及其指引》一文中研究指出虽然让与担保在实践中已较为普遍地存在,法学界对于让与担保制度的研究也颇多分歧。但基于我国为成文法国家及让与担保自有的缺陷,在立法未正式确立该项制度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不应随意突破物权法定原则和流质契约无效的限制。最高法最新判例引用《民法总则》相关条文作为裁判依据,对各级法院认定让与担保效力提供了指引。(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2期)

让与担保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让与担保是由学说、判例发展而来的非典型担保制度,凭借着应用场景广泛和节省交易成本的优势,迅速在担保领域占据了重要地位。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和法治环境的日趋完善,让与担保制度的立法成文化具有了现实的基础。一是让与担保制度具备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是让与担保制度的立法阻碍能够进行缓和;叁是担保权构成模式下的让与担保制度契合现行物权法体系。在民法典编纂的时代背景下,应抓住历史机遇,将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实现立法成文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让与担保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王迪.让与担保制度的历史沿革[J].法制博览.2019

[2].曹欣.让与担保制度应纳入民法典物权编[J].理论界.2019

[3].孙影.论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可行性[J].法制博览.2019

[4].董帅.让与担保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5].叶国林.让与担保制度研究[D].云南师范大学.2019

[6].卢玉喆.让与担保制度研究[D].湖南工业大学.2019

[7].岳光照.论我国后让与担保制度的构建[D].华北电力大学(北京).2019

[8].龙俊.民法典物权编中让与担保制度的进路[J].法学.2019

[9].黄子华.让与担保制度的立法论分析[J].法制博览.2018

[10].李继辉.我国让与担保制度浅谈——最高法的裁判角度及其指引[J].法制博览.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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