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假释制度,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对之予以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适用制度。其作为刑罚科学化、文明化的产物,有着非凡的价值和旺盛的生命力,成为世界各国刑事立法中的重要制度,受到普遍的重视。然而我国假释制度的规定存在着诸多不合理的因素,影响了假释功能的发挥,主要表现为适用率极低。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观念上的原因,也有司法实践中的原因,但最根本的还是归因于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假释制度立法规定的不合理不完善。因而只有对现有的假释制度进行根本的变革,建立系统完善的假释制度,才能扩大假释的适用,也才能真正的发挥假释的功能。鉴于此笔者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采用与国外立法规定相比较的方法,和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从我国立法规定出发,在分析假释制度的理论基础、功能、性质和我国的适用现状的基础上,分别从中国假释制度适用条件、考察制度和撤销条件三个方面提出了立法完善措施。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概括论述了假释制度。第一节阐述了假释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功能,认定假释制度在我国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并将发挥重要作用。第二节分析假释性质的两种学说,提出在构建我国假释制度时应顺应潮流,树立假释权利说的立法理念。第三节则通过一系列数据表明我国的适用现状并简要分析原因,阐明完善假释制度的必要性。第二章论述了我国假释制度适用条件的立法完善。从假释适用的形式条件、实质条件、例外性和禁止性规定分三节阐述,提出了诸如限制假释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罪犯,区分成年犯与未成年犯的刑期条件,明确假释实质条件中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认定标准,规定假释适用特殊情况的相应制度,取消假释的禁止性规定等立法完善措施。第三章论述了我国假释制度考察制度的立法完善。从假释的考验期限、监督考察机关和人员、监督保护内容分三节阐述,建议对假释考验期采用相对确定主义原则作出弹性规定,在社区矫正背景下设立专门的假释的监督考察机构——假释委员会,并成立专职和兼职的假释监管队伍,完善对假释犯的监督管理,此外补充细化了我国的假释监督保护内容,特别是增设对假释犯的义务性规定和辅导保护规定。第四章论述了我国假释制度撤销条件的立法完善。本章共分两节,第一节全面分析了国外的假释撤销情形,第二节在此基础上逐一分析了我国的假释撤销条件三种情形的规定,认定我国立法比较严厉不符合假释制度的初衷,并提出区分不同情形的立法完善建议。在整个写作过程中,笔者本着认真学习的态度,参考了大量的文献资料,但由于水平有限,对某些问题分析尚显粗浅,真诚期待各位师长的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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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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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我国假释撤销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J].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0(06)
- [3].我国减刑假释程序公开的观察与反思[J]. 时代法学 2015(05)
- [4].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应然处理——对刑罚执行既定力之倡导[J]. 研究生法学 2014(06)
- [5].再谈社区矫正制度方案的调整——以《刑法修正案》(八)的公布实施为视角[J]. 社会科学战线 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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