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私录资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视听资料,私录,合法性,实体公正
私录资料论文文献综述
高维薇[1](2019)在《浅谈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私录视听资料是科技进步和公民法律意识提高的产物,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诚然,私录视听资料在一定程度上容易侵犯他人的权益,但肯定其合法性,不仅可以降低民事主体举证责任的难度、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兼顾,而且可以间接地提高公民维权意识、推动法治建设的前进。本文在肯定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从被录制主体、录制场所、特殊情况叁个角度切入,对私录视听资料合法性在实务中的把握给出了方向。(本文来源于《河北企业》期刊2019年11期)
缑杨慧[2](2018)在《浅谈民事诉讼中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一文中研究指出视听资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定证据形式。近些年来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司法实务中出现了大量的私录视听资料证据,关于私录视听资料证据的合法性两大法系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措施,我国学术界对其也没有得到一致的认识。我国在民事立法中虽然对私录视听资料证据作出相关的规定但是并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同地区判断标准不一,不同案件适用标准不一的情况。(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35期)
柴苗苗[3](2018)在《私录体育暴力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边缘化》一文中研究指出私录体育暴力视听资料是证据法介入体育暴力的产物,对刑法打击体育暴力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其合法性是作为证据的前提。私录体育暴力视听资料作为一个学科交叉概念,首先要框定其基本内涵,再进一步明确其主体、内容和手段都具有合法性。主体上,体育参加者及观众录制体育暴力的合法性是基于法理学、合同法、刑事诉讼法的学理分析;内容上,虽然体育暴力的刑法打击与公民隐私权保护产生了价值冲突,但私录体育暴力视听资料因其内容,即体育暴力具有危害性和违法性突破了隐私权保护,获得了合法性地位;手段上,私录视听资料经历了从非法到合法的历程,最终获得合法性,但必须符合一定条件。私录体育暴力视听资料虽然具有极强的证明力,但很容易模糊其合法与非法的界线。为了从外延上厘清私录体育暴力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对私录体育暴力视听资料涉及第叁人部分,以及对私录体育暴力视听资料"私自外传"行为等都应做出相应的回应。(本文来源于《西安体育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杨祺琦[4](2017)在《私录的视听资料合法性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视听资料是我国独立的证据种类之一,私录的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需要探讨,其中,探究合法性尤为关键。但由于立法过于单一、原则,实践中,私录的视听资料能否成为呈堂证供存在较多争议,亟待我国私录的视听资料合法性规定的完善。(本文来源于《祖国》期刊2017年12期)
杜丹[5](2016)在《从婚姻调查取证上初探民诉私录视听资料采纳的利益平衡》一文中研究指出视听资料在我国叁大诉讼法证据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但我国目前对视听资料可采性的证据规则相当原则化,在婚姻案件中针对婚姻不忠方的调查取证不规范,尤其对通过私录取得的视听资料证据采纳标准模糊。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依靠自己的经验去把握,处理随意性较大。因此,本文以小见大,从利益平衡上初探婚姻调查取证中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采纳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27期)
程红梅[6](2016)在《刑诉中私录视听资料合法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视听资料作为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刑事诉讼中。但随着私录视听资料的不断应用,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何确定刑事诉讼中私录视听资料合法性,成为目前学术界重点课题。本文现就视听资料定义及私录视听资料合法性产生背景进行阐述,从不同角度分析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立法借鉴,总结了私录视听资料立法建议与合法性标准。(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10期)
高沈波[7](2015)在《刑诉中私录视听资料合法性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迅速普及开来。但是私自录音录像的现象也不断出现,这给刑事诉讼中如何认定该类视听资料的合法性提出了难题。本文在此结合对新刑诉有关立法的解析、学者对于该类视听资料的评述以及交叉学科民诉的立法借鉴,试图提出自己对该类视听资料合法性标准的一点看法和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32期)
何宜航[8](2015)在《论民事诉讼中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条件——以A市法院民事案件之实证分析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录音录像技术早已广泛应用于各种个人设备,而且呈现出越来越生活化、隐蔽化的趋势。因使用监控设备或窃听、窃照设备侵犯公民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的案例时常见诸报端。随着私录视听资料越来越多地被当事人作为证据用于诉讼,司法实践虽对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但现实中尚存在各地认识不一,标准不统一的情况。本文以相关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当前实务中对私录视听资料进行司法审查的现状及特点,探索从主体、地点、方法、内容、目的等五个方面对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条件予以规范,以统一裁判尺度,给司法实践以指导。(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5年42期)
刘晓丹[9](2015)在《民事诉讼私录视听资料证据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电子设备的应用普及,录音录像技术的不断发展,民事诉讼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也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这类私录视听资料一般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对于法院正确认清案件事实,合理解决民事纠纷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作出《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该批复明确指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续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002年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法规与之前批复的做法有所不同。但规定过于抽象,不易操作。最新颁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指出“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该规定与《批复》相比更完整,但于实际操作而言,仍不够细化。如何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健全配套制度等有效措施在正当合理的范围内更大程度发挥私录视听资料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作用,以便能最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值得我们作出进一步的深入探讨。本文从案例分析角度入手,结合真实具体案例研究民事诉讼私录视听资料证据效力问题。文章共从四部分入手。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与选题相关的两个案例,第二部分分析案件中的焦点问题,包括四点:民事诉讼中私录视听资料在满足哪些条件的前提下具有证据效力,民事诉讼私录视听资料如不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是否一概予以排除,法官对民事诉讼私录视听资料的自由裁量权无明确标准及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证据收集方式立法和具体保护措施不够健全。第叁部分结合案件中反映的焦点问题,分析我国关于民事诉讼私录视听资料的立法状况,对于私录视听资料排除规则的规定应考虑哪些例外情况的存在,相关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标准,对于当事人收集证据的制度保障措施。最后一部分是关于具体解决办法,即完善我国关于私录视听资料排除规则的立法,改变单一排除规则的做法,明确例外情况存在,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限制,完善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5-11-01)
陈沛文[10](2015)在《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反思——以私录视听资料排除规则为着眼点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2013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较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在随后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却回避了这一争议颇多的问题,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对这一问题给予了最模糊的阐述。事实上,我国现行的以私录视听资料排除规则为代表的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诸多的困境,这一问题亟待解决。因为我国偏重追求实体正义价值的法律文化传统中,不存在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立所依赖的制度基础,我国相关司法实践中也不存在设立该规则的现实需求。所以,我们应当废除当前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法官的自由心证作为证据合法性判断与排除的依据。(本文来源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2期)
私录资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视听资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定证据形式。近些年来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司法实务中出现了大量的私录视听资料证据,关于私录视听资料证据的合法性两大法系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措施,我国学术界对其也没有得到一致的认识。我国在民事立法中虽然对私录视听资料证据作出相关的规定但是并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同地区判断标准不一,不同案件适用标准不一的情况。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私录资料论文参考文献
[1].高维薇.浅谈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问题[J].河北企业.2019
[2].缑杨慧.浅谈民事诉讼中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J].法制与社会.2018
[3].柴苗苗.私录体育暴力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边缘化[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8
[4].杨祺琦.私录的视听资料合法性探析[J].祖国.2017
[5].杜丹.从婚姻调查取证上初探民诉私录视听资料采纳的利益平衡[J].法制与社会.2016
[6].程红梅.刑诉中私录视听资料合法性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
[7].高沈波.刑诉中私录视听资料合法性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5
[8].何宜航.论民事诉讼中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条件——以A市法院民事案件之实证分析为切入点[J].商.2015
[9].刘晓丹.民事诉讼私录视听资料证据效力研究[D].辽宁大学.2015
[10].陈沛文.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反思——以私录视听资料排除规则为着眼点的分析[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