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空白票据是已经具备行为人签章,但基于某种原因关系上的考虑,将部分必要记载事项留为空白,授权持票人日后予以补充记载的特殊票据。本文第一章首先界定了空白票据的概念和种类,并辨析了空白票据与其他几个相近的概念的区别;然后比较分析了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票据立法对空白票据的规定,总结得出空白票据制度是经济需求推动法律发展、商业习惯为法律所认可的典范;最后深入剖析了空白票据的性质,本文认为空白票据是表彰了补充权和期待权的一种准票据,空白票据制度的建立,是经济合理性的诉求对票据要式性的突破。 本文第二章分析了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和空白票据授权行为的性质。本文认为:第一,空白票据有四个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签章、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须授予持票人补充权及须有空白票据的交付。在欠缺交付或占有脱离的情形下,引入权利外观理论,签名人须对善意持票人承担票据债务;第二,当前理论上将空白票据行为与空白票据授权行为混为一谈是不合理的,空白票据行为是一种准票据行为,空白票据授权行为只是空白票据行为的一项内容,并且是一个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章分析了空白票据补充权。本文认为,空白票据补充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补充权的授予原则上应以签名人授予补充权的意思表示为必要,但在有无授权不明时,根据权利外观主义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法理,应拟制为有补充权的授予。补充权应在一定的期间内依授权的意思行使,否则将导致补充权的消灭。 本文第四章论述了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问题。空白票据在补充记载完全前,可依票据法规定的方法流通,但不得据以主张票据权利;空白票据被补记完全后,则与自始完全的票据具有相同的效力;未依授权补记完成的空白票据,空白票据签名人得主张对人抗辩,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空白票据丧失后,可以申请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来保护出票人和失票人的利益。 最后一章详细分析了我国现行票据法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及其不足,并提出了改进建议。本文认为,我国现行票据法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过于简单,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票据实务的需要,应予以完善:第一,应扩大空白票据的种类,全面承认空白汇票、空白本票和空白支票,而且不仅限于出票空白票据,还应包括背书空白票据、承兑空白票据和保证空白票据;第二,空白票据上可以授权补记的事项,应为除签章之外的其他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