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典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周制,“开元六典”,中华法系,法典编撰
法典法论文文献综述
胡兴东[1](2019)在《周制想象下中国古代法典法体系的再造——基于唐朝“开元六典”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唐朝开元二十五年前后编撰而成的律、令、格、式及《唐六典》《开元礼》,是中国古代法典法时期法典编撰上的最高成就。"开元六典"标志着中世国家治理体系中规范层次上的法律、官制、礼制体系再塑的完成,是春秋以来特别是汉儒对周朝法律、官制、礼制想象后相应理想化的产物,成为中华法制文明的重要结晶。"开元六典"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双重作用:首先,是唐朝国家治理中的法制化产物,让国家形成了完善的、自成体系的法律制度体系;其次,是五代至清各王朝法律、官制、礼制建设的渊源和典范。"开元六典"成为五代之后中华大地上诸王朝法制建设的直接渊源,对中华法系的形成产生了积极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张忠利[2](2018)在《迈向环境法典:爱沙尼亚《环境法典法总则》及其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制定环境法典,是实现环境法律制度体系优化的重要路径。爱沙尼亚从2000年开始启动制定环境法典的相关工作,并于2014年颁布《环境法典法总则》,其立法过程和法典内容可以为我国通过制定环境法典构建系统完整、体系优化的环境法律制度体系提供重要启发。爱沙尼亚《环境法典法总则》的制定背景爱沙尼亚,与拉脱维亚和立陶宛并称为"波罗的海叁国",1940年成为苏联加盟共和国,1991年苏联解体之后宣布独立,2004年加入欧盟成为其成员国,(本文来源于《中国人大》期刊2018年15期)
方梦淳[3](2018)在《法典化、法典法及其未来》一文中研究指出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发展历程为思考轨迹的"统一法运动""法典化的思想渊源""法典法的利弊"等,恰好对应"法典化""法典法""去法典化"与"解法典化"之变化过程。从比较法的功能性原则出发,探索法典发展的一般规律,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借鉴。其主要思路在于:一是保守与创新的平衡;二是原则与规则、细则的平衡;叁是借鉴外国经验与吸收本土经验教训的平衡。(本文来源于《福建法学》期刊2018年02期)
李浩培,杨永红[4](2017)在《资产阶级国家最早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一文中研究指出1804年公布的《法国民法典》,也称《拿破仑法典》,是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产物。它是资产阶级国家最早的一部民法典;经过一些修正后,它现在仍然施行于法国。《法国民法典》于1804年3月21日通过。法典除总则外,分为3编,《法国民法典》第一版封面共2281条。第一编是人法,包含关于个人和亲属法的规定,是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规定。第二编是物法,包含关于各(本文来源于《公民与法(综合版)》期刊2017年12期)
张严方[5](2016)在《民法典法源应当更加多元化》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提交审议。此次提交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与一审稿相比,对许多立法争议做出了回应,存在亮点的同时也存在缺憾。二审稿中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本文来源于《团结报》期刊2016-12-20)
穆志谦[6](2014)在《法典法与判例法》一文中研究指出市场经济是信誉经济,而信誉体系是建立在道德的自律和法治的他律基础上的。德性靠教育,品性靠养成,中华传统文化恢复归位尚难,靠自律恐怕仍需付出几代人的努力。他律则有两个路径选择,即法典法和判例法两个法律体系。我国实行的是法典法,法规特征是由高度抽象化﹑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条文组成。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其制定的依据是人的理性预见和假设,虽(本文来源于《中国外汇》期刊2014年16期)
赫尔穆特·柯启尔,史梦宵,邸楠[7](2013)在《论法典化对法的塑造力——以《奥地利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中的损害赔偿法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像奥地利法和法国法这样相似的两种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分野是不足为奇的。《奥地利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的条文都规定得很概括,因而制定法的引导力显得薄弱。故此,立法者并没有全面完成其立法任务:既未确定法的基本价值,亦未明确支撑判决的重要因素,以至于司法仍须担负起基本的价值判断的职能。奥地利和德国损害赔偿法的趋同性反而令人惊讶,尽管两者在法律上的出发点截然不同。虽然奥地利司法试图对宽泛的责任条款加以限制的做法看起来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严格、具体的规定的制约下的德国司法远远地挣脱了《德国民法典)既定的框架,却是出人意料的。由此可得出一个意义重大的法政策上的定律:如果立法者过于限制法院的行动自由。那么最后只会适得其反:法院遍寻突破口,最后会大大削弱制定法对法院的约束力。此外,法院何时根据僵化的事实构成、何时根据一般条款来作出判决,这几乎是不可预测的,如此一来,立法者就绝不可能实现其所追求的法的安定性。因此,这两种使用至今的立法方法都带来了不尽如人意的结果,因为要不然就是没有充分完成指导司法的任务,要不然就是规定得过于严苛。因此,必须寻找一条折中路线。所谓的动态系统论为此提供了唯一可行的选择:鉴于规定的复杂性和待解决事实的多样性,制定出一个符合事实的确定的规则是不可能的。应该通过对法官须予以考虑的关键要素的说明来实现具体化,以此来严格限制法官的裁量权,使其判决具有可预见性;另外,也使得对于纷繁的生活事实的指导性考量成为可能。(本文来源于《中德法学论坛》期刊2013年00期)
陈粤[8](2011)在《中外合同法定解除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解除是合同法上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大陆法系通说认为,约定解除不是真正的合同解除;一般认为真正的合同解除是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制度是法律赋予受损害方在相对方违约的时候保护其利益的方法,它是一种对违约的补救措施,它能使受损害一方及时减少甚至消除因相对方违约而导致的损失。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民商事各个领域都存在着契约行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总会出现合同解除的问题,但是我国的合同法定解除制度仍然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采用比较分析的方式对合同法定解除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以《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和我国《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为研究对象,从合同法定解除的实体条件、合同法定解除的程序、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后果等角度,比较深入地研究了中外现行法律中关于合同法定解除规定的异同。弄清楚了中外法律关于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异同,才能依据我国国情有针对性的完善我国的合同法定解除制度,所以在合同法定解除这个问题上进行比较分析是必由之路。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章是合同法定解除的概述部分,主要阐述了合同法定解除的含义、合同法定解除与合同法定解除权的关系以及中外关于合同法定解除的概览。第一章主要明确了本文所比较研究的合同法定解除的内涵与外延以及本文所重点比较的中外法律立法现状。第二章主要是中外法律中合同法定解除的实体条件的比较,通过分析比较得出可资我国借鉴的方面。第叁章主要是中外法律中合同法定解除的行使程序方面的比较,提出了完善我国的合同法定解除行使程序的一些建议。第四章主要是中外法律中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后果比较,也提出了完善我国的合同法定解除法律后果的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1-10-01)
刘宪[9](2007)在《法典法、判例法与自由权利的经济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典法和判例法是当今世界上两种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它们也是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主要区别之一.而法律与自由从来都是一对紧密相联的概念,它们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法学家探讨的命题.法律与自由之间的关系到底如何,以及举世并存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形式对自由又产生着什么样的影响?本文侧重于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提供另外一条考察法律与自由之间关系的途径.(本文来源于《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07年04期)
王太平[10](2006)在《学术法·法典法·知识产权法典化》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尽管知识产权之民事权利属性得到了一致公认,然而对知识产权之纳入民法典,反对意见显然占了上风,其理由不外乎知识产权受社会文化、经济发展、新技术革命以及国际关系影响较大,稳定性不强,具有开放性与创新性;知识产权法中有大量的管理规范,内(本文来源于《电子知识产权》期刊2006年08期)
法典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制定环境法典,是实现环境法律制度体系优化的重要路径。爱沙尼亚从2000年开始启动制定环境法典的相关工作,并于2014年颁布《环境法典法总则》,其立法过程和法典内容可以为我国通过制定环境法典构建系统完整、体系优化的环境法律制度体系提供重要启发。爱沙尼亚《环境法典法总则》的制定背景爱沙尼亚,与拉脱维亚和立陶宛并称为"波罗的海叁国",1940年成为苏联加盟共和国,1991年苏联解体之后宣布独立,2004年加入欧盟成为其成员国,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典法论文参考文献
[1].胡兴东.周制想象下中国古代法典法体系的再造——基于唐朝“开元六典”的考察[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2].张忠利.迈向环境法典:爱沙尼亚《环境法典法总则》及其启示[J].中国人大.2018
[3].方梦淳.法典化、法典法及其未来[J].福建法学.2018
[4].李浩培,杨永红.资产阶级国家最早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J].公民与法(综合版).2017
[5].张严方.民法典法源应当更加多元化[N].团结报.2016
[6].穆志谦.法典法与判例法[J].中国外汇.2014
[7].赫尔穆特·柯启尔,史梦宵,邸楠.论法典化对法的塑造力——以《奥地利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中的损害赔偿法为例[J].中德法学论坛.2013
[8].陈粤.中外合同法定解除比较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1
[9].刘宪.法典法、判例法与自由权利的经济学分析[J].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7
[10].王太平.学术法·法典法·知识产权法典化[J].电子知识产权.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