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监督过失犯罪研究

我国公务员监督过失犯罪研究

论文摘要

公务员监督过失犯罪是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公务员违反其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发生严重危害结果而构成的犯罪。本文从行政法学与刑法学两个学科背景知识相结合的角度,研究我国公务员监督过失犯罪问题。本文属于应用型研究。公务员监督过失犯罪的构成条件问题是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本文力图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研究最终落脚点在于为实践中认定公务员监督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建构一个合理的思考路径,对因监管过失导致严重后果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公务员责任人范围做出较为明晰的界定,为解释法律与司法实践工作提供一套可供操作的具体标准。本文共计16万字。除引言与余论外,共分为五章,论文布局采用总分结构。引言阐明了本文研究的研究意义与研究方法。本文研究意义在于:在学术理论方面,监督过失犯罪的结构具有双层次性,追究监督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较为复杂,因此监督过失犯罪研究有其独特的理论意义。在政治实践方面,我国公务员因监督过失犯罪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是公务员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务员问责制对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和社会进步、重塑政府形象、优化公务员队伍、密切干群关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重大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在司法实践方面,本文研究力图解决实践中公务员监督过失犯罪责任追究范围过大或过小的问题。本文采用系统方法、逻辑方法、比较方法、例证方法等研究方法。第一章,我国公务员监督过失犯罪概述。本章阐明了论文研究对象,并为下文的研究构筑必需的理论基础。本章共分四节。第一节介绍了监督过失理论。在过失理论嬗变史上,大陆法系过失理论学说有旧过失论、新过失论与新新过失论。在英美法系,轻率和疏忽含义与大陆法系过失概念涵盖的范围大体相当。轻率分为“主观轻率”与“客观轻率”。疏忽有行为说与无意识说两种观点。关于监督过失概念,狭义的监督过失指监督者违反其担负的指挥、监督直接行为者的义务而构成的过失。广义的监督过失还包括管理过失,即由于管理人等的物的设备、机构、人的体制等的不完备本身与结果发生有直接联系的直接的过失。根据三种过失理论学说,监督过失构成是不同的。本文根据新过失论分析我国公务员监督过失犯罪问题。在监督过失适用范围上,监督过失责任追究应限于业务领域。在被监督者故意犯罪的情况下,监督者是否构成监督过失犯罪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现代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积极采纳监督过失理论追究幕后监管人员责任。在英美法系国家与地区,监督责任既适用于自然人,又适用于法人。第二节介绍了我国追究公务员监督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我国古代惩治官吏监督过失犯罪的立法具有以下特点:我国古代法律重视惩治官吏渎职犯罪;我国古代惩治官吏监督过失犯罪的立法随历史发展逐步健全,经历了从主要追究官吏的狭义的监督过失责任到追究官吏的狭义的监督过失责任与追究官吏的管理过失责任并重的变迁;职务连坐(连带责任)是我国古代惩治官吏监督过失犯罪法律规定的重要特色。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公务员监督过失犯罪行为构成过失渎职犯罪。第三节总结了我国公务员监督过失犯罪特征:第一,公务员监督过失犯罪触犯刑律,承担刑事责任。第二,公务员监督过失犯罪既适用过失犯罪与监督过失犯罪的原理,又受有关的公务员制度的影响。第三,公务员监督过失犯罪发生场合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职务序列、衔级制度和监督过失表现形式的不同分为不同情形。第四节构筑了我国公务员监督过失犯罪分析框架。本节首先分析了过失构成的理论疑难问题。在注意义务与注意能力的关系问题上,注意义务与注意能力是相联系不可分的,分析注意义务有无应考察注意能力有无问题。在预见义务与避免义务的关系问题上,行为人违反结果预见义务则其必然违反结果避免义务,行为人违反结果避免义务则其不一定违反结果预见义务。在注意能力的标准问题上,刑法上对注意能力的判断表现为:社会(在司法中表现为国家司法机关)通过综合考察行为人行为时主客观一切情况按照社会一般观念(经验法则)判断行为人能否注意(预见或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作者阐明了监督过失犯罪的分析框架。分析监督过失犯罪应遵循“注意义务——过失行为——危害结果与因果关系”的思路。第二章,我国公务员监督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来源。本章分析了我国公务员监督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的来源问题。本章共分两节。第一节分析了公务员的范围界定问题。公务员法是综合职务、身份与工资等多重标准对公务员的范围予以界定。第二节分析了公务员的职责问题。我国公务员职责的来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法规、规章、行政规则与职位说明书、行政责任书与“军令状”、有关机关临时委派的工作任务和临时设立的非常设机构的工作任务。在实践中,需要注意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同样可能构成监督过失犯罪,在认定非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职责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三章,我国公务员监督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本章分析了我国公务员监督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问题。本章共分两节。第一节分析了预见义务。行为人负有预见义务须从两方面认定:第一,行为人具有预见义务来源;在公务员监督过失犯罪中表现为公务员职责。第二,行为人具有预见能力;在实践中,信赖原则可作为排除监督过失行为人预见能力的标准。第二节分析了避免义务问题。行为人负有避免义务须从两方面认定:第一,行为人具有避免义务来源(公务员职责),且行为人已对危害结果有所预见。第二,行为人具有避免能力;关于避免结果能力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是否具有避免结果发生的期待可能性进行判断。第四章,我国公务员监督过失犯罪行为。本章分析了我国公务员监督过失犯罪的两种行为。第一节分析了违反预见义务行为。在实践中,对于行为人没有预见危害结果的情形,要注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分渎职行为与工作失误,避免陷入结果责任论。关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的标准,应当根据行为人主客观情况,按照社会的一般观念,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发生具有相对具体的、大致的认识,就应当认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第二节分析了违反避免义务行为。关于违反避免义务程度的标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致使“不被容许的危险”升高可以作为判断行为违反结果避免义务是否达到构成犯罪、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度”的标准。关于“危险升高”的理解上,这种“不被容许的危险”“升高”必须是确实的,如果对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是否导致危险显著增加仍存疑问,应当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在实践工作中,需要注意,这种“危险”是刑法意义上的“危险”,而并非行政法、民法或日常生活中的“危险”。第五章,我国公务员监督过失犯罪的危害结果与因果关系。本章分析了我国公务员监督过失犯罪的危害结果与因果关系问题。第一节分析了我国公务员监督过失犯罪的危害结果。在我国,严重危害结果是监督过失犯罪构成的必需要素。在实践工作中,需要注意,刑法上的“危害结果”与民法上的“危害结果”、“损失”是不同的。这种差异的原因在于刑法解决的问题与民法解决的问题、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第二节分析了我国公务员监督过失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狭义的监督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间接因果关系,管理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直接因果关系。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关于判断刑法因果关系的标准,有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等学说。相当因果关系说较合理。在英美法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分为事实原因与法律原因两个层次。实践中,考察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可分为两个基本步骤:第一步,根据英美法系“事实原因”或者大陆法系“条件”划定原因的范围;第二步,根据英美法系“法律原因”或者大陆法系“相当因果关系”确定原因行为。在实践中,需要注意,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因行为应当具有法律定型性。余论阐明了预防和惩治公务员监督过失犯罪所应遵循的政策方向与总体原则。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包括监督过失犯罪在内的过失渎职犯罪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应依法坚持从严认定惩处。预防包括监督过失犯罪在内的公务员渎职犯罪应从完善微观制度与改革宏观体制两个方面考虑。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公务员监督过失犯罪概述
  • 第一节 监督过失理论概述
  • 一、过失理论嬗变
  • 二、监督过失概念、学说与实践
  • 第二节 我国追究公务员监督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 一、我国历史上追究官吏监督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的立法变迁
  • 二、我国现行刑法追究公务员监督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 第三节 我国公务员监督过失犯罪的特征
  • 第四节 我国公务员监督过失犯罪的分析框架
  • 第二章 我国公务员监督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来源
  • 第一节 公务员的范围界定
  • 第二节 公务员的义务来源
  • 第三章 我国公务员监督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
  • 第一节 预见义务
  • 第二节 避免义务
  • 第四章 我国公务员监督过失犯罪行为
  • 第一节 违反预见义务行为
  • 第二节 违反避免义务行为
  • 第五章 我国公务员监督过失犯罪的危害结果与因果关系
  • 第一节 我国公务员监督过失犯罪的危害结果
  • 第二节 我国公务员监督过失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余论 预防和惩治我国公务员监督过失犯罪所应遵循的政策方向与总体原则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目录
  • 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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