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检察机关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特定范围的公益案件提起诉讼,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是目前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在我国,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制,以诉讼程序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已经成为一种紧迫性的要求。本文第一部分论述了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现代诉权理论的发展使得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成为适格的当事人,享有诉的利益;而国家对私法领域进行适当干预,由检察机关对特定范围的民事案件提起诉讼,是法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点之一。第二部分介绍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的情况,并归纳其共同点,以便我国立法机关从中借鉴其成功之处。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现实必要性。在我国当前情况下,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存在诉讼主体的缺失或缺位的问题,迫切需要国家公权力予以救济,而检察机关是最适合代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诉讼主体。第四部分论述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则和适用范围。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遵循公益原则、必要性原则、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应当详细列明。第五部分探讨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及应注意的问题。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应处于原告的地位,与普通民事诉讼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不享有任何特权。